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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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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2.
民营化视野下的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保留"是行政法治主义的核心要素之一。民营化,作为一项由政府为主导而推动的改革举措,其决定应当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本文试图在民营化的视野下,考察法律保留原则在民营化改革中的适用范围,并提出与之相应的分类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3.
论给付行政中行政私法行为的法律约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公法和私法的融合、福利国家的兴起,给付行政已成为当代行政的重要内容。给付行政的崛起,需要行政主体大量使用新型的行政私法行为。对于行政私法行为这类兼具行政和私法双重性质的行为,单凭公法或者私法一方的力量难以进行良好的制约,而应当综合运用公法、私法予以法律约束,努力打造行政私法行为的公私合作约束模式,即它们在实体上受公私合作理念影响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制约,在程序上遵循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相谐调的行政私法程序,在权利救济上实行由性质主导的私法、公法二元化救济。  相似文献   

4.
行政法视角下的民营化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营化-般分为组织民营化与任务民营化,具体形式更是多样.民营化前,大部分公共行政部门承担行政给付与行政监管的双重职责;民营化后,则把行政给付任务交给民间,自己仅保留监管责任.民营化后,公私合作或混合行政大量出现,单纯的公法或私法已经无能为力,既要防止公共行政部门与民争利,又要防止通过民营化使行政遁入私法,推卸公共责任,侵害公民权利.除了私法的进入,公法也应该转型,与私法一道回应民营化问题.  相似文献   

5.
杨东升 《海峡法学》2012,14(4):101-106
"社会权"系与"个人自由权"相对应的新兴人权,是当代"福利国家"人权的重要内容。"社会权"的国家保障在行政领域主要体现为给付行政。给付行政行为作为一项授益性行政行为,体现为"国家生存照顾"之积极义务,其范畴涉及提供基础设施之行政、社会行政、促进(助长)行政、资讯行政等领域。给付行政行为适用"重大事项保留"原则,主要通过公法和私法协力的方式实施。  相似文献   

6.
随着行政权力弱化倾向的拓展和行政法律关系平等性的增强,私法开始在行政法领域发挥作用,行政行为和行政审判中参照、借鉴或者直接适用私法越来越普遍.为防止行政主体借适用私法规避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也为了杜绝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必须在行政法领域确立私法适用法定原则和私法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7.
探讨给付行政是否适用法律保留原则在今日中国力图构建社会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学者们对该问题的探讨却都是零散的,缺乏历史性和体系性的考量。在对给付行政和法律保留原则的理论源流进行探究之后,可以找到二者在理论演变中的联结点,即公民基本权利,从而从根源上明确给付行政适用法律保留原则的必然性。而对于其适用的范围,则宜采用"重要性理论"进行确定。  相似文献   

8.
在作为公法的行政法领域之内,类推制度同样有其得以存在的正当性。行政法领域存在类推制度的原因是:其一,法律漏洞的现实存在;其二,为了避免行政机关侵损法律保留原则;其三,类推制度不违反立法的民主性原则及法的安定性原则。就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范围来看,类推制度仅存在于给付行政领域,秩序行政领域不具有该制度得以生成的基础。给付行政领域的类推适用,应秉持整体主义的视角,摒弃不利类推禁止原则,而行政法领域类推制度的适用,应秉持公法优先、兼顾并适当限制私法的原则。  相似文献   

9.
论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宪法之控权品质,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立法、国库行为中的给付行政、民事司法解释和法院填补法律漏洞之行为有直接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中的行政辅助行为和行政营利行为、私人间民事行为仅有间接之效力;宪法基本权利对民事司法解释有直接效力,对法官造法及法院填补法律漏洞有直接效力。  相似文献   

10.
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确定行政立法权限的原则.法律优先要求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优越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同时还要求公民基本权利对行政的直接效力和违反法律优先原则的审查.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不包括行政立法,相对法律保留中的"法律"是授权法.法律保留原则的范围已经从干预行政扩大到给付行政、内部行政等领域,重要性理论是判断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根据.我国法律保留原则已经得以确立,但是还有需要加强之处,法律保留原则的实现也同样需要违宪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1.
行政法上的物权初探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有相当的国有财产是为公务便利或社会公益服务而存在的 ,国家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时在该财产上享有的物权不同于民法上的物权 ,不以盈利为目的 ,不应受一般私法规则的支配 ,而应受公法规则的支配。存在于该财产之上的物权便是行政法上的物权。法国行政法将公众用物和行政活动用物作为不同于私有财产的“公产” ,这一划分在现代国家体系及市场经济背景下有重要意义。借鉴相关理论 ,建立、健全我国行政法上的物权理论 ,将对我国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2.
私权在行政执法中的地位——以一则行政案件为分析工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观念认为,公共利益优先于私人利益。但在当前更加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权的背景下,该种观念的正当性值得进一步检讨,不能认为私权相对于公权始终处于附属地位。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权力依法行使的内涵中应包含尊重私权,国家公权在行使过程中应注意对民事主体私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13.
以私法形式完成行政任务——以福利民营化为考察对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世纪80年代之后,民营化的现象与趋势在福利行政领域日渐出现,一些行政任务开始藉由私法方式得以实现。在此背景下,福利领域出现了公法与私法相互交织和混合的状态,而仅仅依靠传统的行政法学理论似乎已不能应对由此产生的诸多问题,这也对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提出了一定的挑战。而福利民营化之后,公法学的适用空间以及政府可能退出和再介入的界限也需加以关注和考量。  相似文献   

14.
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我国社会治理的方式和目标也正在从传统的人治向现代的法治变迁。而法治的核心是如何制约公权力和保护公民的私权利,使公职行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公安系统作为我国特殊的行政机关,其能否积极的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社会形象和威信,所以我们在此探寻其行政法治的理论基础,并积极寻找具有实践意义的路径。  相似文献   

15.
物权的行政法保护与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王学辉  邓蔚 《现代法学》2006,28(2):30-40
基于物权的自由属性,现代国家无不对物权提供全面的保护。而物权的社会化,突破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公法与私法的二元分析框架,其突出表现是行政权大量入侵物权领域,具体包括保护与规制两个层面。因此,物权立法应当立足于私产保护,以社会为本位,把物权置于全部社会关系之中,在规定物权的私法规则的同时,确立物权与行政权的基本关系准则:限制行政征收征用;对合法财产不得处以没收处罚;物权在行政法上的义务应随物权消灭而终止;同时,灵活规定物权登记不作为的物权效果,物权的发展和保护应当向行政法开放,以限制不合理的行政规制,并激活行政法的物权保护功能。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全能政府"的传统治理模式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情势之下,民营化已经成为了一种现实的选择。民营化的范围可以包括由民间主体参与履行行政任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所有方式在内。作为一种国家与私人之间在"执行责任"上的分担模式,民营化并不会导致国家的"保障责任"发生变化。从理论上而言,民营化的推进应当有其界限,但是具体的界限还有待于明确。民营化的推进对我国传统行政方式和行政目标、政府传统监管制度、政府行政能动性、现有权利救济途径等都构成了冲击。行政法应当如何回应这一挑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考察才能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7.
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基于需求膨胀与有限政府的内在紧张,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被认为是各国打破行政垄断、推行公共行政改革的共同选择。但基于国家任务之不完全可授性、公民权利保障之不可克减性以及法律制度供给之非充分性等法理,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并非毫无界限。应当在遵循基本权利保留、适度性原则的基础之上,健全立法保障、恪守行政谦抑、完善社会监督,实现私主体参与行政任务的良好效果。  相似文献   

18.
宪法实施的私法化,是通过将民法上的公序良俗具体化,使宪法权利包含的法律的基础价值准则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重要成分,进而将私人之间侵害宪法权利的法律行为视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从而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产生影响。由于公序良俗条款含义的包容性以及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尤其是宪法权利的特点,决定了公序良俗条款发挥宪法实施的私法化的桥梁和媒介的作用,是宪法权利及价值纳入私法领域不可或缺的具体路径。我国宪法第51条和民法通则第58条之间的共同性,使宪法权利私法化不仅具有宪法上的依据而且具有实行的条件。  相似文献   

19.
公法请求权根源于并服务于基础性公法权利,但具备独立实体权利的要素,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确保或回复基础性公法权利不受干扰状态的干扰防御请求权和作为受益权核心内容的给付请求权是公法请求权的两种典型形态。公法请求权的确认和保护,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实现对公法请求权的全面保护,方可实现对基础性公法权利的全面保护。我国应当通过立法和司法的革新措施促进公法请求权的行政法制保护,以提升公法权利的行政法保障水平:一方面,行政立法应当树立对公法请求权予以直接立法确认的理念;另一方面应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促进公法请求权的司法保护。  相似文献   

20.
我国传统上僵化的频谱监管没有确认无线电频谱使用人的民事权利,不利于电信市场的竞争和技术创新。而《物权法》对于无线电频谱国家所有权的规定混淆了"民法之物"和"公物",背离了频谱使用权开放性的改革方向。应当将频谱资源所有权界定为公法所有权,进而将经行政许可获得的频谱使用权确认为准物权,准用民法规范,允许其自由交易,合理设计其取得、期限、内容以及效力,从而增强频谱资源利用的开放性和灵活性,鼓励投资和竞争,激励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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