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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保留原则论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德国传统法律保留原则只具有规范行政的单面意义,是行政法律保留;而现代法律保留原则具有规范行政与立法的双面意义,既是行政法律保留,也是立法法律保留。行政法律保留是所有议会立法型的法治国家的共通要求,而立法法律保留则是德国基本法上的授权明确性条款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发展的重要性理论的产物,是颇具德国个性的法律制度。对于德国现代的立法法律保留,应当予以全面的观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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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娟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16(4):79-96
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的区分是宪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基本分工,不宜作为二者法律位阶判断的依据。立法机关的地位、立法程序的限制、立法权的性质、规范内容的重要性、法律的民意基础等标准也无法对二者法律间的关系给出逻辑一贯、令人信服的说明。因此,需要回归法律位阶理论的本源,结合效力理由关系标准进行判断:如果全国人大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的立法依据和效力理由,则二者之间存在上下位关系;否则,二者属于同位阶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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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阶制度针对何种对象适用 ,这既涉及到对法律位阶实践功能的认识 ,也与法律位阶在宪政体系中的作用有关。本文认为 ,法律位阶仅适用于一国法律体系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国际法律规范并非法律位阶制度的适用领域 ;法律位阶仅调整成文法律之间的规范冲突 ,而不涉及在成文法律规范与不成文法律规范之间何者优先适用的问题 ;法律位阶制度解决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合法性冲突问题 ,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间的违法冲突 ,则应当适用违宪审查制度而不是位阶制度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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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重要内容,但法律保留原则与长期以来被认为同样是依法行政原则之一的法律优位原则存在显著的差异,法律保留原则更能体现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因而构成依法行政的特有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自近代产生以来其本身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法律"的范围上从议会法发展到既包括议会法也包括行政立法;在保留的事项上从侵害行政发展到包括侵害行政、内部行政、给付行政在内的所有行政;在保留密度上从纯粹的行为法发展到既有行为法也有组织法。构成现代行政重要特征的自由裁量行为同样受发展了的法律保留原则支配。我国现行行政法治实践中法律保留原则逐渐得到重视,但是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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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优先是下位法与上位法抵触的情况下,上位法的"效力优于"下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一要义:上位法是下位法的效力依据,下位法的创制应当符合上位法预设的创制方式和内容;而适用优先是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情况下,下位法的"适用先于"上位法,其根据是梅尔克—凯尔森位阶理论的第二要义:下位法是上位法的具体化和个别化。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属于效力优先,不存在例外。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经济特区法规的位阶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其变通规定优于法律、行政法规不是效力优先的例外,而属于适用优先。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位阶低于省级地方性法规,其与省级法规适用中的难题也可从效力优先与适用优先的区分中寻求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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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立法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规定,此原则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法律保留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不足及其对我国行政实践指导的有限.因此,有必要对法律保留的基本内涵有个充分而正确的认识,从而提出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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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关于《立法法》中的几个重要问题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立法法》是一部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法律 ,文章对《立法法》中的四个主要问题 ,从立法的理论基础到具体含义 ,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是关于《立法法》的调整范围 ,文章肯定了立法法将规章纳入立法调整范围的做法。认为对法律规范区别于其他规范的特点 ,尚需作新的研究。二是关于立法权限的分配。《立法法》遵循了两项基本原则 ,即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文章对属于法律保留的“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提出看法。三是立法程序。《立法法》对立法程序的基本要求是民主性与科学性。文章对立法听证会与座谈会的区别作了分析。四是法律冲突。《立法法》制定了一系列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办法和程序 ,其中特别是关于请求违宪违法审查的规定 ,对于充分发扬民主 ,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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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定的制度建设是法治政府构建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须遵从依法行政核心原则法律保留的要求.法律保留理论,经历着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目的在于有效保障公民权利,合理界定立法权与行政权的权限范围.在法律保留的理论主张中,事务的"重要性"是决定保留范围的一般性判断标准.结合我国法制建设,运用重要性理论并确立相关衡量标准,以明确遵从的具体内容,提升行政规定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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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中形成的惯常性做法,具有反复适用性,非成文表现形式,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拘束力特点。根据”举重明轻”原则,司法可以审查效力高于行政规范的行政规章,就更可以审查效力位阶等同于行政规范的行政惯例。只有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上位法规范没有异议时,才能附带审查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惯例的标准是上位法优先标准、宪法基本人权标准以及基本权价值位序衡量标准。审查行政惯例要避免忽略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也要避免对行政惯例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的全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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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动产法到信息法的社会历史变迁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由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到信息社会。早期的人类在狩猎经济的方式下生存,没有私有财产,也没有所有权。农业社会的基础经济资源是土地,与之相适应,土地法成为最早的经济资源配置法则。工业社会的基础经济资源是机器,于是动产法取代了土地法的核心地位。信息是信息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信息法必将成为一个独立而完善的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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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刑法学,刑法学与公法学、统一公法学之间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关系。从数学中的集合概念来看,狭义的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是被包含与包含的关系,即狭义刑法学被统一公法学所包含,狭义刑法学是统一公法学的子集。但若以广义刑法学立论,则广义刑法学与统一公法学之间是一种交叉关系,重合的部分即是狭义刑法学,此乃统一公法学与广义刑法学两个集合的交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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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包括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和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近现代国际法本质上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与复杂必然要求建立某种形式的等级制与集中化架构,公法意义上的国际法应运而生。作为一种后发的法律秩序,国际法受到较为成熟的国内法的影响是很自然的。在借鉴国内公法发展国际法时面临某些重要的障碍,也会产生不可忽视的风险,应该予以充分的注意。国内公法日益影响国际法的趋势对于中国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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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时间顺序和发展内容,可以对现代法制进行三个阶段的划分,分别用“法律1.0时代…法律2.0时代”和“法律3.0时代”来标识。当代世界,以各国的国家法、国与国的国际法和区域一体化的超国家法为三种法律形态,已经步入“法律3.0时代”。三种形态共存构成了全球法律复杂多样的面貌,三者之间的互动使得其中任一类型法律的属性、存在和运行,都会直接受到其他两个的作用和影响。我国目前面,临从“法律1.0时代”到“法律3.0时代”三重任务叠加的情形。向内,这指向从民主与法制到“法治中国”的全面建设;向外,这意味着应对、合作、参与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建设,其中包括法律规则制度、甚至原则理念的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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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微观经济法理论及体系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加入WTO后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国经济法理论需要新的发展。需要从经济法调整宏观经济关系和微观经济关系着手,建立宏观、微观经济法的理论及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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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法律的内在价值要求、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伦理教育是我国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伦理包括蕴含在法律制度中的制度伦理与法律职业者在职业活动中的法律行为伦理即职业道德两部分.法律伦理教育的目标就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健全的法律伦理人格,有助于法律终极目标实现的"社会医生".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法学教育理念的重构和法学教学方法的转变.目前,开展法律伦理教育面临的障碍主要有思想认识上的偏颇,社会"道德滑坡"的大环境以及法律国家主义的影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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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社会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一个具有相当理论与现实意义的问题。社会法是指国家为了救助弱者、反对歧视而制定的调整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关系的法律规则的总称。社会法的调整领域主要包括四方面 ,社会正义理论等构成了其产生基础。经济法和社会法是第三法域下两个并行的部门法 ,两者在产生时间、目标、调整对象、公平观、调整方式等多方面存在不同。经济法和社会法应当协调发展、相互配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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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认为,正是把调整对象作为区分不同法律部门的唯一标准的观点,把经济法与行政法相区别的讨论引向了死胡同。笔者主张以客观性与主观性相统一的划分标准去区别经济法与行政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