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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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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特丹规则》下多式联运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鹿特丹规则》作为第一部调整多式联运的国际海运公约,影响范围广泛。从公约中多式联运的定义入手,阐述现有公约的不足,具体分析该公约中多式联运制度的不同之处,如多式联运的限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并结合学者观点,对《鹿特丹规则》试图解决条约冲突的制度展开论述,研究公约在实践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运公约的立法基础,《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梳理出近百年来国际海运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迁,揭示其中变化的原因,肯定《鹿特丹规则》对"两个推定"构建的法律意义和时代意义,同时在新公约的角度上审视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3.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则的性质与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规定了国家主权有限豁免的内容和标准。《公约》有关有限豁免主义的规则是国际条约法规范,尚不能构成国际习惯法规范。但《公约》的通过与日后的生效,将促使有限豁免主义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公约》规则在我国不应得到直接适用。我国应制定关于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法律,一方面将《公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并在缔约国之间适用,另一方面对非缔约国(也包括对《公约》提出保留的缔约国)继续实行对等原则。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公约》规则来解释国内法,从而使国内法与《公约》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4.
我国应及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对是否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争论仍然很激烈。由于《公约》的法律适用规则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整体上具有确定性 ,并且对原、被告双方采取一种中立姿态 ,因而《公约》具有公正性 ,这为我国加入《公约》提供了可能性。我国当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采用的是传统侵权法律适用规则 ,由于国际产品责任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使得这一做法有明显缺陷 ,加入《公约》是弥补缺陷的有效途径。虽然在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法制环境下加入《公约》可能会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利 ,但这不是《公约》的原因 ,而恰恰是我国产品责任实体法本身造成的。  相似文献   

5.
宋晋勇  王芳 《法制与社会》2013,(35):269-270
随着国际航运技术的发展,现已生效的国际航运公约远远落后于时代,无法完整地调整国际货物运输领域出现的法律关系,新的公约呼之欲出。《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正是顺应了这种需要,毋庸置疑这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一旦生效将带来整个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革命。本人通过同在国际海运领域已经生效的三大公约进行比较,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对于承运人责任的具体规定的变化,并对我国《海商法》的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6.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本文在对比《公约》与现有的国际海上运输法规则的基础上,着重对公约拓宽的调整范围分别作出介绍,并简要分析了公约拓宽调整范围的作用和意义。  相似文献   

7.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王凌 《中外法学》1995,(5):52-54
<正> 随着现行主要的国际禁毒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又称《1988年公约》)的通过和生效,系统、完备的国际禁毒法律规范在国际刑法领域中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国际禁毒法。它是国际社会以国际协议的形式确立起来的,规定毒品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调整国家之间有关禁毒方面刑事合作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法学界对这一新领域尚需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本文拟从国际禁毒法的实施方面作一些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9.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10.
张美榕 《时代法学》2011,9(2):116-121
1980年《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为国际间儿童诱拐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国际方法,该公约在1997年7月1日之后继续适用于香港,并经转化为香港法例第512章《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对于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适用的案件,适用《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而对于非公约调整的案件,则适用普通法规则。为了海牙《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在香港得以更好地施行,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2002年4月29日作出了《国际性的父母诱拐子女问题报告书》。2009年10月,政府当局对《国际性的父母诱拐子女问题报告书》作出回应。  相似文献   

11.
2009年3月9日,《国际船用燃料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2001)》正式在中国生效。加上《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1992年议定书,中国已经成为海洋油污损害方面最主要的两个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缔约国。在公约背景之下,主要涉及的问题包括公约适用条件、责任主体、求偿范围、责任限制,等等。本文通过对比和分析国际公约和中国国内法的具体规则,以期揭示涉外船舶油污损害案件的相关实体法问题,为合理选择国内法和公约提供一定参考。  相似文献   

12.
众所周之,《鹿特丹规则》的通过和开放签署将对世界航运和贸易带来重大的影响.作为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一次新尝试,《鹿特丹规则》相较于其他公约的最大的变化就是增加承运人的义务.由于我国是新兴的航海大国,可想而知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是多么巨大.本文通过对《鹿特丹规则》对承运人责任体系的变动来说明公约对我国海运业的影响,以及针时这些影响我国海运行业应该如何应对.  相似文献   

13.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4.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一般都规定承运人享有责任限制,但在国际统一立法水平较高的海运和空运领域,承运人责任限额及其货币计算单位并不统一.就责任限额水平问题,不仅《鹿特丹规则》制定时存在争议,中国也有观点认为《维斯比规则》提高了《海牙规则》的责任限额水平.通过对英镑、法郎和特别提款权在空运和海运国际立法中的梳理、比较和实证分析,得出三种货币计算单位各有特点,具有一定历史合理性,不同货币计算单位下的责任限额在不同法律语境下不能简单直接比较,确定适当的责任限额水平要考虑诸多其他因素.  相似文献   

15.
<正> 一关于产品责任实体法方面的国际合作,目前有两个区域性的国际公约:一是《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方面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简称《斯特拉斯堡公约》,二是《产品责任指示草案》。前一公约是由欧洲理事会主持下拟订的,1970年开始起草,1972年与1975年先后提出两个草案交本,1977年1月27日公约及附件正式缔订并供开放签署。1978年奥地利、此利时、法国和卢森堡四国签署了该公约。根据该公约第13条第(2)款规定:公约将于欧洲理  相似文献   

16.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8.
(关于经修订的《1 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 2 0 0 2年 12月召开《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外交大会 ,以外交大会第 1号决议通过了一套关于海上保安的公约修正案 ,并以第 2号决议通过了《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根据外交大会的决定 ,修正案将按照公约规定的默认程序生效 ,规则将于修正案生效之日生效。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的通知 ,根据公约第 (b) (vii) (2 )条的规定 ,修正案于 2 0 0 4年 1月 1日被视…  相似文献   

19.
《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简称《公约》)是联合国框架内所制定的第一个电子商务领域的全球性国际公约,它确立了电子商务新的国际规则,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公约》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如果加入《公约》,《公约》在我国的适用方式可以考虑采用转化法,同时应根据《公约》对我国的《电子签名法》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是影响《鹿特丹规则》最终生效的关键性问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概念长期被混淆,而《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冲突。由于未能很好地解决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强制性的规定,可能成为最终影响中国接受该公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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