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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定位存在悖论。一般法律原则被《国际法院规约》规定为正式的判案依据(国际法渊源),但在实践中却仅被国际法院作为辅助渊源使用。一般法律原则面临困境的原因在于,它本属于自然法,却被《国际法院规约》实在主义化后纳入一个被构想为实在的法律适用法的体系中,使得它既发挥不了本身具有的自然法的作用,又不可能脱胎换骨变成《国际法院规约》起草者所期望的实在法,从而成为食之无味弃之可惜的鸡肋。一般法律原则是自然国际法第二层级的渊源,它不属于实在国际法的渊源体系。《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必须不再拘泥于实在法体系且不再被视为国际法渊源的权威表述,才能解决其内部结构混乱、一般法律原则成为鸡肋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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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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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国席位问题和否决权问题是安理会改革的关键问题.关于安理会理事国席位的问题,最可行的改革方案是增加5~10个非常任理事国的席位.增设"半常任理事国"的方法过渡性较强,容易导致安理会席位布局的不稳定,而增加常任理事国席位的主张则不可行.否决权制度是符合国际正义的制度,必须坚持.对否决权应当进行合理的限制,但是改变一票否决制的主张并不合理.当前最重要的,应当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否决权行使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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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朗核问题上,当前一般适用的实在国际法主要有:国际条约(包括《核不扩散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以及《限制地下核武器试验条约》);国际习惯;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单方法律行为。目前的实在国际法由于在诸多方面存在缺失,因而在调整伊朗核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伊朗在国际条约上仅仅承担了某种纸面上的义务,有关的国际习惯尚未形成,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因受地缘政治因素的影响难有作为,而指望靠单方承诺解决伊朗核问题也是不现实的。当实在国际法不能很好地调整国际关系时,强行法可以被直接适用来弥补这一缺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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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共同开发与航行自由问题的明确与解决,直接关系到中国的海洋权益以及南海的未来法律秩序。尽管泰国湾地区的共同开发经验能够为中国提供借鉴,但南海主海的情况与之有很大区别。共同开发方式在国际范围内接受程度不广泛,实际效果不理想,其对南海争端的可适用程度较低。因此,应对共同开发方式在南海争端解决中的作用予以重新定位。从长远的角度出发,共同开发不能成为解决南海争端的优先选择和主要方式,即便在短期内以共同开发方式为处理南海争端的权宜之计,也应当注重构建一个合理的共同开发机制。中国对南海的"历史性权利"并未被后来的有效国际法律规范所更改或取消,这一权利不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架构来解读,也并不存在妨碍南海航行自由的问题。相反,倒是其他南海周边国家滥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提出的意在分割、控制南海的种种主张更加妨碍南海的航行自由。比较之下,中国的主张更加符合南海水域本身的性质及其适用当代海洋法之后的应然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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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舆论作为国际社会一股重要的力量,不仅有其区别于一般舆论的特性,而且通过与人类核心价值观念、国际法渊源和国际争端解决的联系,对国际法产生了全面而深刻的影响。国际舆论与国际法相互影响,并对国际争端的解决产生巨大作用。随着东海南海岛屿争端的加剧,诉诸国际法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好办法。但单纯依靠法律方法解决争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在国际法框架内充分调动国际舆论的积极因素,不失为解决此类岛屿争端的明智选择。在中菲南海仲裁案中,中方应重视对于国际舆论主导权的争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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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法理论及其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实在国际法而言,目前只有国际条约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国际习惯还没有形成.但从类似“保护的责任”这样的新视角中,可以发现一些“最低限度的一致”已经存在,那就是: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对人道主义的维护关系到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最低限度的一致正是实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所在。在有关人道主义干涉的激烈辩论与交锋中,一个重要的隐含成果,就是对上述前提的分享。遗憾的是,过去人们往往只关注交锋的喧嚣,却忽视了这一隐含成果的存在。而尽管“保护的责任”注意到并运用了这些“最低限度的一致”,但其本身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是不可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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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崛起"与新世纪国际法的理论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和平崛起”既是一个涉及国际法基础的有益尝试 ,也是一个促使人们思考国际法理论基础并重构之的契机。新世纪的国际法应该扬弃传统国际法与现代国际法 ,应该充分吸收和借鉴国际关系理论而又保证自己独立的特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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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一种法律服务,其基本性质是契约性,司法性是仲裁的重要衍生特性。仲裁关系可以分为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如果某个问题是内部关系问题,那么就应该着重考虑其契约性;如果是外部关系问题,就应着重考虑其司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