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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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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刑讯逼供,“以肉刑致人伤残的,以伤害罪从重论处”。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条抢劫罪处罚。”在我国刑法的其它条款中也还有“论处”或“处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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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中,由于受害人的伤势往往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从受害之日起至犯罪结果的认定常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而在这段时间内,其损害结果的程度又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因而,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了对犯罪结果认定的困难,有时甚至影响对行为人的定罪和量刑,引起事实上的定罪不当或量刑的畸轻畸重。一、重伤与轻伤的程度认定。在故意伤害罪中,犯罪结果的损害程度是不断变化的。在其变化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以何种犯罪结果的程度定罪量刑呢?司法实践中尚有几种观点,一种认为以伤害当时的程度为准;另一种认为应当以治疗以后的伤势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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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5):16-25
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国家主权原则,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但是,国家主权不是绝对的,而是有制约和限制的。国家主权是相互的,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不得侵犯别国主权。人权,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但是,人权又不是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人权受国际法的保护,人权原则也是国际法的重要原则,人权具有国际性;然而,人权原则尚未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坚持国家主权,才能保护国际人权。国家主权高于国际人权。“人道主义干涉”的理论现点,违背当代国际法,其实质是否定国家主权,干涉别国内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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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引渡机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详尽地规定了对腐败犯罪人引渡的原则和规则,构成了完整的引渡机制。《公约》的一系列引渡原则,对传统国际法的引渡制度作了进一步确认、补充和发展。作为对外逃腐败犯罪人定罪处罚的前提条件,《公约》的引渡机制,无疑是国际反腐败司法合作各种形式中最为重要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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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后伊拉克的重建问题 ,主要是新政府的组建。它涉及到美国占领军和“重建和人道援助署”的国际法地位 ,也关系到国际法上承认的法律制度。美国或美英联军单方面的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 ,必将陷入困境。联合国应当在组建未来伊拉克新政府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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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85-88
当前 ,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 ,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它是指故意对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公约确立了对本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强调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1 987年6月 2 3日 ,我国加入了《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 986年 9月5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交人员和使馆馆舍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0年1 0月 30日 ,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对外国驻中国的领馆和领馆官员作了保护性规定。 1 997年 ,我国修订的刑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 ,但是 ,增设了关于恐怖活动的犯罪 ,其规定的客观要件概括了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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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问题,学界尚未达成共识,对此问题有三种理论学说。肯定说支持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否定说则反对条约在我国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而折衷说虽然肯定条约在我国的法律效力,但是,当条约与我国国内法规定一致时,则否定条约的适用。条约在非涉外案件中的适用具有现实的法理基础,我们应该持肯定的态度。但是,并非所有的条约都能够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实践仍处于起步阶段,法律依据尚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国内法指引条约适用的规定不统一、同一条约适用的法律依据前后矛盾等方面。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善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法律依据,积极探索法院在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可行路径;同时应当明确非涉外案件中适用条约的判断标准,逐步增加适用于非涉外案件的条约数量;采取解释性适用条约的过渡方式,寻求非涉外案件适用条约的突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