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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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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联合国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引入了不少新的概念,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世纪公约。我国应推动该公约尽早生效,并适时地加入公约,以促进我国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总结《鹿特丹规则》的几个立法特点,分析《鹿特丹规则》中几项较为重要的制度变革和制度创新的立法理由及其对有关方的利益将产生的具体影响,指出其中某些制度存在的不完善之处,并认为《鹿特丹规则》总体上是先进的,希望国际社会能尽早接受该公约。  相似文献   

4.
在总结对《鹿特丹规则》不同评价的基础上,揭示《鹿特丹规则》效果和目标存在的偏差,提出该公约存在的问题将限制其作用,影响其统一化的目标。建议国际社会继续探讨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统一途径,并建议中国暂时不考虑签署和加入《鹿特丹规则》。  相似文献   

5.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6.
在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简要比较的基础上,概括论述《鹿特丹规则》的五个特点:扩展了公约适用范围;规范了电子运输记录;明确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处理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货物交付问题;完善了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呼吁中国目前不要加入《鹿特丹规则》,主张吸取《鹿特丹规则》中切合实际的规定,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7.
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基础是国际海运公约的立法基础,《鹿特丹规则》通过后,梳理出近百年来国际海运公约中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变迁,揭示其中变化的原因,肯定《鹿特丹规则》对"两个推定"构建的法律意义和时代意义,同时在新公约的角度上审视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8.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9.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表现为: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其不足表现为: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创新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有些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检验。文章还就公约签署,参加公约的时机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0.
《鹿特丹规则》制定的重要目的是为了取代现有的三个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以真正实现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国际统一.在内容设计上, 《鹿特丹规则》对于既有的相关国际公约既有适度传承,更有革新性发展.例如,在承运人赔偿责任基础这一问题上, 《鹿特丹规则》表现出与现有三大公约迥然不同的规定,体现了国际海事运输法的重大变革与进步,可以预见的是,作为当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之集大成者, 《鹿特丹规则》的革新性变化将不可避免地对我国《海商法》和台湾地区的“海商法规”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两岸海事立法可借鉴《鹿特丹规则》,在将来适时作出调整以顺应国际海事运输法的发展.  相似文献   

11.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法公约,《鹿特丹规则》重视国际货物买卖赖以实现的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产生的利益冲突问题,并创设相应新制度以试图加以解决。通过对《鹿特丹规则》若干规定加以简要评述,认为《鹿特丹规则》对中国外贸既有积极的作用,也有不利的影响,这似乎是其平衡利益和寻求统一的必然结果。在对公约进行批判性研究基础上完善中国国内立法,为更好维护中国航运和贸易利益方根本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12.
通过对几个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款的理解,分析海上运输合同、买卖合同以及付款方式,进而指出在《鹿特丹规则》下FOB卖方的地位。与此同时,提出出口商应如何处理买卖合同与海上运输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提单签发问题,如何减少风险,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似文献   

13.
承运人责任期间的强制性,是影响《鹿特丹规则》最终生效的关键性问题。承运人责任期间的概念长期被混淆,而《鹿特丹规则》的新规定,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法律冲突。由于未能很好地解决与国内法衔接的问题,《鹿特丹规则》关于承运人责任期间强制性的规定,可能成为最终影响中国接受该公约的重要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14.
首先就现有公约对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制约的规则进行评述,然后对《鹿特丹规则》第70条进行全面详尽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鹿特丹规则》:一个值得珍惜的统一法律的机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鹿特丹规则》的准备、起草、讨论等工作进行简要回顾,并对中国海商法协会及中国政府代表团的参与及贡献进行简单介绍。此外,还对《鹿特丹规则》的核心内容作一浅显的说明,指出《鹿特丹规则》较好地平衡了在现今条件下的船货双方利益,是一个值得珍惜的统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的机会。  相似文献   

16.
《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分析新型的制度建构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传承,并在新公约的语境下对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进行初步解析,指出在未来的海上运输法研究领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仍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相似文献   

17.
《鹿特丹规则》的条文变化,表面上看是船方与货方权利与义务的再分配,但最终影响的还是船货双方背后的海上货物运输相关的各种保险,以及保险人之间风险和利益的分配。从保险人角度出发,对货运险和保赔险在新的公约体系下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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