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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赔偿法》属于特别私法,因而完全可以从私法的角度对《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考察。在修改《国家赔偿法》时,应当以私法的理念为指导,对国家侵权进行“两分”,分清国家侵权行为和国家侵权事件,抛弃“违法归责”这个不科学的概念,正确认识并恰当处理国家赔偿和错案追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应当解决该部法律名实不相符合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民法法典化活动必须研究民法规范的界定和逻辑结构。界定民法规范时,应当以概念的功能论理解为基础,将民法规范界定为作为民法基本要素、具有严密逻辑结构并且能够发挥民法调整功能的最小单元。在逻辑结构上,民法规范只应当包括“假定”和“处理”两部分。与此相应的是,对于民法条文和民法规范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也应当予以重新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3.
视婚姻为合同的思想由来已久且很有价值,但这一价值迄今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发挥.用合同的法理考察透视婚姻的效力状态,我们看到,《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但缺乏对于婚姻效力待定的规定;同时.还可以发现,在婚姻的无效和可撤销的具体适用条件上,《婚姻法》的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现有合同效力类型体系不够科学,有必要重构。合同的效力类型应划分为三类五种。合同有效(广义)包括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有效(狭义)和可撤销合同的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实为法律约束力待定。合同无效(广义)包括合同绝对无效(狭义)和相对无效。此“三类五种体系”始终以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为基点,与现有的以“生效”为基点的合同效力类型体系均截然有别。该体系还表明,合同有效乃生效的必要前提。应当承认合同有效乃介于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之间的独立的效力层次。  相似文献   
5.
孙文桢 《北方法学》2011,5(1):28-33
继承并不仅仅指财产继承,而且还应当包括人格继承。人格继承这一新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并可以被科学地证成。与此相应,人格继承制度也具有其特定的结构。继承概念在其内涵上的这种革命性变革,不可能不对继承法的制度结构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6.
法理学课程应当被定位为基础性和哲理性相结合的课程,在内容上应划分为初级法理学和高级法理学,而分别在低年级和高年级讲授。民、商法教学应当摒弃"两张皮"的做法,重视两个学科之间的固有联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应当取消,而代之以讲授民、商法基本知识的课程。法律英语教学在"技能主义理念"之外,还应当树立"知识主义理念"。  相似文献   
7.
孙文桢 《青年论坛》2010,(5):102-105
学生和学校之间的关系虽然有不平等的一面,但依然属于民事关系,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而非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关系。学生的权利包括四个层次,即首要权利、作为学生而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作为自然人而应当享有的其他民事权利和作为公民而应当享有的公权利。有必要对学校的权力进行控制,这种控制包括目的性控制和程序性控制。学生权利保护法的体系结构应当以此为基础而确定。  相似文献   
8.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9.
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情况紧迫而来不及请求国家机关援助时,凭借个人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生扣押、拘束或者其他措施,而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在我国的现实行活中,自助行为时有发生。然而,由于我国民法对自助行为根本未作规定,因此导致了许多不良后果。所以,在立法上对自助行为加以明确的规定也就成为必须。自助行为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构成了民法上私力救济的内容,而私力救济乃是相对于公力救济而言的,二者均为保障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手段。从世界范围来看,自助行为迄今为止经历了一…  相似文献   
10.
《合同法》在对合同的有效和生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无效的原因这三个问题的规定上,存在着瑕疵。这些瑕疵之所以产生,根本原因在于与法理相悖。消除这些瑕疵时,应当本着遵循法理的精神,并兼顾逻辑严密的要求,以期使《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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