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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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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改后的婚姻法中首次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并通过其后的两次司法解释加以补充完善,这无疑是我国在婚姻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但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着许多的缺陷与不足。加强对婚姻家庭法制的研究,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完善婚姻法:对现有无效婚姻的范围作出进一步的的界定;适当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建立健全无效婚姻的法律救济制度;完善确认无效婚姻效力的程序。  相似文献   

2.
对现行《婚姻法》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修改后的《婚姻法》已于 2 0 0 1年 4月 2 8日起施行。婚姻法的修改使我国的婚姻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也是中国立法民主化进程中的重要标志。但修改后的《婚订法》中增设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 ,以及对事实婚姻和夫妻财产制的有关规定 ,结合司法实践看仍有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相似文献   

3.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条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空白,而婚姻制度的确立对于日常社会生活中所常见的方方面面问题都起到了法律规范的调节作用,避免了诸多矛盾。笔者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定义、法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条释义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作详细阐述。同时,笔者浅析一些民间习俗和现代民间婚嫁风俗,对比其与婚姻法规定的不同之处,通过对比研究以后给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4.
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为无效婚姻,一方因受胁迫违背意志而结婚的,为可撤销婚姻.  相似文献   

5.
我国婚姻法中区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是以该婚姻是违反的公益性结婚要件还是私益性结婚要件为其标准。将因胁迫而缔结的婚姻列入可撤销婚范围的规定不妥。胁迫婚严重违反了公益性结婚要件,不应纳入以违反私益性结婚要件为特征的可撤销婚范围。将胁迫婚定为可撤销婚不利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并给拐卖妇女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建议我国将因胁迫缔结的婚姻列入无效婚姻范围,无效婚姻制采用单轨式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6.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只有胁迫一种,故有缺陷,需做适当完善。应在借鉴国外立法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和结合民事立法精神,对可撤销婚姻的原因、程序、效力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立法均设立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且各具特色。但大陆地区的相关立法还存在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过于单一、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没有进行区分等不足,需要通过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规定无效婚姻宣告制度、细化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强化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等来加以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8.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无疑是历史性进步。但该制度仍有许多值得探讨和完善之处。本文仅就我国无效婚姻制度中的有关问题如重婚和禁婚亲的界定,以及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等进行了探讨和思考。  相似文献   

9.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作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制度,对于维护婚姻家庭、子女、财产关系的合法性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设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制度较晚,时至今日,仍争论颇多。鉴于此,完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建议是,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适当增改修补;根据当事人违反社会公益或者私益的程度不同,对其法律后果做出区分;增加申请宣告无效婚姻的主体。  相似文献   

10.
我国内地(以下简称内地)和澳门婚姻法律都规定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但两地关于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行使请求权的主体和期限以及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澳门的有些规定,对内地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1.
新《婚姻法》首次明确规定了婚姻无效制度 ,这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 ,但其规定还不是很全面 ,也有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文章试就婚姻无效制度的法律意义、婚姻无效的构成、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以及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制度作了一个比较系统的研究 ,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2.
协议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的复合行为,故其效力应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登记行为的效力双重影响。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登记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无效离婚,现行法未作规定。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笔者认为可参照可撤销婚姻的处理方式,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无须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只须将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  相似文献   

13.
婚姻无效制度核心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婚姻法修改纳入立法日程,婚姻无效制度倍受关注,广泛而深入的理论思考,必将推动完整而科学的婚姻无效制度的诞生。为此,笔者拟就该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提出自己的设想,以期对我国的婚姻无效立法有所裨益。 一 婚姻无效的原因 按照我国80年婚姻法第2至7条和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关于结婚条件的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根据其欠缺法定要件的不同,可作六种分类,现分述如下: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非自愿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相似文献   

14.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 ,但由于规定得不尽完善 ,某些方面缺乏可操作性 ,从而引起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对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适用特别程序 ,既可避免因适用普通程序可能出现的审级矛盾问题 ,也使得案件性质与程序设置相统一。  相似文献   

15.
论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但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法学界、司法界对它的法作效力就产生了争论。有些同志主张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有些同志主张否认其法律效力;有些同志认为事实婚姻应作为可撤销的婚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还有些同志认为1980年《婚姻法》公布之前的事实婚姻应予承认和保护,公布以后的事实婚姻不予承认,也不保护,等等。本文拟就这种婚姻究竟如何认识,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我国历次婚姻法均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规定。实践中,非依婚姻登记而成立的婚姻普遍存在,并不断引发纠纷。法律的空白和司法解释的不确定性,使事实婚姻问题难以得到合理解决,难以为当事人提供适度的人文关怀,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发展。我国婚姻法应该首先改革我国的结婚形式要件,缩小事实婚姻的范围。其次将欠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明确定性为无效婚姻,用无效婚姻制度平衡各项法益。  相似文献   

17.
在 2 0 0 1年修订实施的婚姻法中 ,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 ,规定了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这是对 1980年婚姻法的补充 ,这一补充使婚姻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无效婚姻制度 ,但现在确认无效婚姻的机关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对婚姻登记机关作出的宣告无效的决定 ,当事人可根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这“双轨制”存在很大不合理性 ,建立由人民法院统一确认的无效婚姻制度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20.
新婚姻法在我国正式确立了无效及可撤销婚姻制度,这是立法对日益复杂的婚姻现实的正确反映,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与法律意义。笔者认为,作为无效民事行为或可撤销民事行为的一种,我国现行的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制度在立法上还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及对现实问题反映的不周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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