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2.
共同遗嘱公证实务中值得探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浩 《中国公证》2010,(2):39-41
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又称联合遗嘱,或合立遗嘱、共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共同遗嘱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在目前公证实务中最常见的共同遗嘱形式是夫妻双方共同依照法律规定.对他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其他事务做出处分和安排.通常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相似文献   

3.
杨进喜 《法制与经济》2008,(10):72-72,74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传统业务,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公证影响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公民选择立公证遗嘱来妥善处理自己以后的遗产(财产)。因此,办好遗嘱公证对预防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乃至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遗嘱是指公民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相似文献   

5.
第一条 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 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第三条 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  相似文献   

6.
高雪蕾 《法制与社会》2011,(21):256+258-256,258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立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由于有国家公证机关的公证,公证遗嘱最具证明力,这也是公证遗嘱价值的体现。然而公证遗嘱相对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具有效力优先性,与遗嘱立法的目的不相符以及公证遗嘱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性,是公证遗嘱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7.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8.
遗嘱公证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本文是一篇谈论关于遗嘱公证到最后实施效力的几个主要问题的一篇文章,通过本文的简单阐述,我们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关于遗嘱公证的基本问题,更透彻的理解遗嘱继承.  相似文献   

9.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双方对其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一致意思表示.国内外学者对共同遗嘱主要有肯定、否定与折中三种态度..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没有规定,然而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来看,进行共同遗嘱立法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本文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了解和对我国司法判例的统计分析,认为应当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加快相关立法,并对共同遗嘱中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提出了实施建议.  相似文献   

10.
(司法部2000年3月24日发布施行)第57号令第一条为规范遗嘱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  相似文献   

11.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按照法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其事务,并在其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但自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是死者生前所为的,于其死后生效的处分其遗产的单方法律行为。以遗嘱人的死亡为生效的时间要件;以遗嘱人选择自书、代书、录音、口头或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为遗嘱的形式要件;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须有遗嘱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所处分的财产系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内容合法并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为遗嘱的实质要件。…  相似文献   

12.
郑倩 《当代法学》2023,(2):100-110
遗嘱设立居住权与《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婚姻家庭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体系解释的必要性。遗嘱设立居住权的性质是遗嘱继承、遗赠、遗嘱信托三种处分遗产形式之外的独立方式;遗嘱设立居住权以遗嘱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为必要前提,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一方不同意设立居住权的,应请求法院对房屋进行共有财产的分割,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的房屋不在此限;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限于书面形式,限制行为能力人以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只要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均为有效;遗嘱设立居住权为双方法律行为,自遗嘱相对人作出接受居住权意思表示时同时发生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似文献   

13.
夫妻共同遗嘱,又称夫妻合立遗嘱,它是指夫妻双方为了处分其共有财产而共同订立的同一份遗嘱。这是一种特殊的遗嘱方法。各国民事立法对共同遗嘱的态度很不一致,法国、瑞士、日本、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的民法典明文禁止共同遗嘱,例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二人以上不得在同一证书上共同遗嘱。与此相反,联邦德国、民主德国、奥地利的民法典则明文确立了共同遗嘱这种形  相似文献   

14.
杨楠 《中国公证》2011,(10):50-54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允许的方式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物.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遗嘱变更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将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用于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相似文献   

15.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是公证处的基本业务之一,《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问题仅规定后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什么方式撤销、变更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未作规定.随着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日益成为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首选.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化、实践缺乏操作规范的现实环境上.如何完善这一公证业务.有必要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加以思考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本文所谈的遗嘱的实现,是指遗嘱生效后,遗嘱继承人按遗嘱的内容取得、分配、分割财产,使遗嘱内容成为事实。这里的遗嘱指立遗嘱人生前所立.并可在其生前自由撤回,在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以身份或财产处分为内容的要式文件。由于遗嘱是立遗嘱人死后生效的一种法律文件,因此有很多人以为,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能够直接实现,有些管理部门甚至直接凭遗嘱确定遗产继承人,  相似文献   

17.
《继承法》颁布之前,由于我国法律未对遗嘱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是可以理解的。现行的《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以自书遗嘱为主,对其他四种遗嘱形式作出了法律限制,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的规定。继承法应明确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从而维护遗嘱自由原则,强化单独遗嘱的适用和简化遗嘱的设立方式及遗产继承中的关系,更好地保障各方遗产继承人的继承权,减少可能产生的不必要的纷争。  相似文献   

18.
郭建军 《中国公证》2005,(11):45-47
遗产继承关系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不仅体现着人们身份关系、财产关系的现状,还反映着人们的时代性财产观念和权利意识.我国<继承法>运行十多年来,遗产的多元化和继承关系复杂化,使共同遗嘱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但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认定和处理多有分歧,所以迫切需要从理论上阐明,从法律上定位,并为实践操作提供导向.  相似文献   

19.
遗嘱自由的限制之法理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并使遗嘱继承成为现代社会普遍接受的继承方式.基于私法的伦理性因素和私有财产的功能.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  相似文献   

20.
陈榕进 《法制与社会》2012,(18):233-234
遗嘱继承是公民继承遗产的一种重要方式,亦是公民取得财产或转移财产的一种重要途径.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重要区别在于,法定继承只要确认了继承权,就可以依法继承.而遗嘱继承显然要复杂得多,遗嘱继承的前提条件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也就是遗嘱的效力.本文就公证遗嘱效力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