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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引用本文:宋文君.遗嘱的撤销与变更[J].中国公证,2011(6):41-42.
作者姓名:宋文君
作者单位: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摘    要: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是公证处的基本业务之一,《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问题仅规定后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什么方式撤销、变更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未作规定.随着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日益成为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首选.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化、实践缺乏操作规范的现实环境上.如何完善这一公证业务.有必要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加以思考和研究。

关 键 词:公证遗嘱  撤销  公证业务  《继承法》  基本业务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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