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撤销与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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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文君.遗嘱的撤销与变更[J].中国公证,2011(6):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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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文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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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烟台市鲁东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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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是公证处的基本业务之一,《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的问题仅规定后四种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以什么方式撤销、变更遗嘱以及遗嘱的效力等问题未作规定.随着遗嘱特别是公证遗嘱日益成为遗嘱人处分财产的首选.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公证业务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在法律规定过于简化、实践缺乏操作规范的现实环境上.如何完善这一公证业务.有必要对遗嘱的撤销与变更加以思考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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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证遗嘱 撤销 公证业务 《继承法》 基本业务 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 口头遗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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