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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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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之关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确立物权平等保护原则的意义在于确认所有权类型之间的平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与所有权类型化规定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我国物权立法确立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作出类型化规定,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的,是有宪法依据的,是符合我国现阶段改革开放的社会实际的。  相似文献   

2.
《公民与法治》2007,(5):1-1
历经了13年的酝酿和广泛讨论,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物权法,创造了中国立法史上单部法律草案审议次数最多的纪录。它之所以受到常委会委员的关注,经过多次审议,是因为它所涉及的内容关系百姓切身利益与日常生活,关联千家万户。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作为民法基本法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物权法通过对各类物权的清晰界定,成为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物权公示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一系列的物权法原则,更是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物权法的制定,将有利于实现法律对各种民事主体、各类民事财产实行平等保护,鼓励人们努力创造财富,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增加。“仓廪实而知礼节”.物权法的制定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将会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在物权法即将实施之际,不知是巧合还是刻意,“史上最牛的钉子户”在重庆适时出现,使城建热点的拆迁与“钉子户”问题再度升温。舆论认为,“最牛钉子户”用它的“大海中的一叶孤舟”筑就了一座公民私产的堡垒,实践了物权法中“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捍卫了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一’‘·…一…··…^’,M&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的一个最大的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即给予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物权以同等的法律保护。这一原则的规定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体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解决了社会矛盾,体现了民主、法治精神,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和对物权的保护。胡锦涛同志强调,要充分认识依据宪法和法律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依法平等保护和正确行使财产权利的物权观念。物权法虽然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  相似文献   

7.
符永桢 《特区法坛》2007,(6):39-39,38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范围,并依法对私有财产给以保护,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8.
安玉萍 《河北法学》2000,(2):135-137
服务标记,在我国商标法中具有和商品商标同等的法律地位,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但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事实上的平等。并且从保护商标的相关法律中也难以得到相同的结论,从而导致服务标记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而,如何加强和完善对服务标记的法律保护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9.
所谓“保护弱势群体”,即对处于困境中的人给予特别的法律救济,帮助他们摆脱困境。如果法律不对其予以(相对于强势群体)更多的关注,则不足以保护其利益,导致其在法律面前之事实上的不平等。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将成为司法领域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10.
一、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能否制定一部适应现代经济生活需要的、科学的物权法,首先取决于物权立法的价值取向是否正确。我国的立法史,特别是民事立法史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立法应体现出以下价值取向。(一)平等对待各类所有权,取消按主体身份划分所有权种类的作法在我国的所有权理论中,学者们根据所有权人身份的不同而将其划分为三类,即: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并对国家所有权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民法通则)对国家所有权的特殊法律保护,虽然因实行“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  相似文献   

11.
农民工的权利保护有着极深、极强的理念。它以递进的方式依次体现在三个方面:农民工是社会主体、任何个体权利平等、农民工的权利理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农民工是弱势主体,还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障;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和谐理念指导之下农民工的权利更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相似文献   

12.
物权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对于明确权属、定分止争有着重大作用。刑法作为国家部门法的保护法,以其最严厉的强制性成为其他部门法贯彻落实的重要保障。刑法的谦抑性和物权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刑法的保护范围不可能及于物权的方方面面。刑法与物权法在物权的保护方面既有相通之处,但也存在着差异。明确刑法与物权法对物权保护的异同,不仅有利于实现对物权的全面保护,也有利于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  相似文献   

13.
《公民与法治》2010,(10):4-4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9日表决通过了修改后的保守国家秘密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同,并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国家秘密”和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的原则。  相似文献   

14.
童教授前后两文的本意是提醒人们不要过度阐释物权的平等保护,并希望用释宪的方式消除平等保护违宪的嫌疑。不可以离开宪法理解民法的平等原则。民事主体资格之间的不同是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的直接反映,是最大的法律差别。指出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基本经济制度条款有冲突是为了解决问题,不是为物权法的通过设置障碍。刑法上对不同主体的区别对待客观上是特殊保护。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保护的原则,既体现了世界物权立法走向平等保护的趋势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与作用,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与原则。以此为原则所建立的物权保护法律体系反映了中国的基本国情,具有中国特色,也必将能促进中国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相似文献   

16.
“倾斜”抑或“一元”:劳动权法律保护机制之理性选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我国,二元的、倾斜性理论与制度设计无法真正保障劳动权。从理论基础看,社会分层、追求实质正义、二元经济结构、二元劳动力市场并不必然导致二元的、倾斜性法律保护。已有的倾斜性法律保护理论与制度产生了诸多问题,如重新陷入“身份”陷阱、诱发道德风险、提高社会成本、激化社会矛盾、损害资方利益、影响经济发展进程。而劳动权保障的理想出路是剔除二元、倾斜的保护思路,实行平等的、一元的法律保护机制,在理论层面,构建从身份到契约到权利、提高劳资双方合作协调能力,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理论。在制度层面,强化国家保护劳动权的能力,界定国家对劳动权干预的边界,建立一元化的就业制度和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17.
庄羽凤  徐国忠 《法人》2010,(3):40-40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它天然地要求法治。《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的颁布肯定了民营企业的法律地位,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的格局。《公司法》的修改也降低了公司的准入门槛,充分调动了资金的运用率。而《物权法》的出台,最重要的突破表现为国家更关注民生,第一次确认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因此,在法治经济的环境下,国家将持续、稳定地肯定民营企业的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并希望民营企业能够逐步发展成为自主管理的经济实体,这对民营企业的发展确实是个福音。  相似文献   

18.
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是互联网时代社会中出现的一个新型法律问题。本文分析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并探讨了对其进行法律保护的合法性依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其进行债权和物权性保护的双重模式。  相似文献   

19.
我国新近通过的《物权法》确立了对公私物权予以平等保护的重要原则,该原则及其贯彻对我国现行行政救济制度提出了挑战,它要求行政救济制度必须从实体、程序等方面更新一些现有规定,并重视行政救济制度对物权相关权益的平等保护,来实现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物权较彻底的平等保护。  相似文献   

20.
看不出《物权法(草案)》有背离社会主义原则的问题,但在宪法眼中不同主体的物权应区别保护不应平等保护。物权法起草过程一直有忽视宪法的相关规定的倾向;现行《物权法(草案)》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确有违宪嫌疑。宪法是包括民法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根本法,不单纯是公法。符合市场经济要求不一定必然不违宪。民法是具体宪法架构下的具体的民法,不宜脱离一国的现行宪法抽象谈论民法应该是什么样的。法治要求将实现价值追求与进行合宪性操作统一起来,不能以任何借口模糊违宪合宪界线或回避违宪合宪判断。处理私权利与公权力关系的价值追求应该是实现两者的平衡。现行宪法有关条款间文义上存在抵牾,区别保护和平等保护主张都有一定宪法依据但又都与另外的相关宪法条文有相悖处。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贯彻平等保护原则的《物权法(草案)》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最好按平等保护价值取向正式释宪。立法不能代替释宪。应通过宪法解释消除宪法条款间的抵牾。对不同主体的财产实行平等保护是以国家、集体在财产占有方面已经占据了优越宪法地位为前提的,是以国家、集体事实上占有和垄断社会全部财产中的基础性部分为前提的,这种平等只是宪法上和事实上公有主体居优前提下的法律上的平等。真正实现物权平等保护只会加强不会削弱公有经济的主体、主导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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