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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黄明儒 《法商研究》2021,38(6):129-142
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2.
刑法早期介入互联网金融领域,使金融犯罪圈不断扩大,也带来了诸如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的结构性失衡、金融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刑事立法的确定性之间发生价值冲突、司法解释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司法适用中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难以把握等难题。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应当保持合理限度,从而在保障金融安全与促进金融效益中寻求平衡。在立法方面,应当以行政违法性为前提并坚持刑法谦抑性,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入罪边界;在司法适用方面,应当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制约,合理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犯罪的界限,从而确保立法扩张下的限缩适用。  相似文献   
3.
试论伪造罪的概念和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伪造罪是以行为方式(伪造)进行归类的一类犯罪,而不是一个具体罪名(为论述方便,以下称为伪造罪)。近年来,伪造犯罪犹如瘟疫般在中国大地上蔓延开来,而作为伪造犯罪的主要行为对象的货币、有价证券、文书等在国民日常生活与经济交易活动中,均极具重要性。确保这些有关社会共同生活利益上不可或缺的并在经济交流方面所经常使用的技术手段的真实性、有效性,维护作为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支柱的经济交易的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一、伪造罪的概念要正确理解伪造罪,就有必要对伪造罪的概念进行科学、客观的理解。现行刑事立法并没有对伪造罪…  相似文献   
4.
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5.
刑法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或者刑事政策予以修改,以保持与社会的同一性。但刑法的修改不能随意,必须科学合理,遵循一定的原则。刑法修改除了要遵循刑法的创制原则外,还应遵循慎重性、合法性与协调性等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刑法规范在认识上被充分确保与整个社会系统维持一种同一性关系的最关键点在于刑法对社会同一性予以自我确认,而这种自我确认的实现途径就在于将适时性作为刑事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适时性原则,主要是指刑事立法要遵循适应社会现实需要,以确认与社会保持同一性的原则。其价值蕴涵反映出刑法对社会同一性自我确认的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7.
也论行政犯的性质及其对行政刑法定位的影响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黄明儒 《现代法学》2004,26(5):81-87
行政犯的性质问题实质上是一个行政犯与刑事犯以及秩序违反行为的关系问题,行政犯包括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属实质性的违法,是对派生性生活秩序的违反,其理念在行政上的合目的性;而刑事犯的理念在于社会正义;应被科以罚金或其他秩序罚的行政法规违反,并不是对行政法规的直接攻击,而是对顺利达到其行政目的而规定的一定义务(即行政义务)的违背。因而应当根据行政犯的特殊性相应适用与普通刑法的一般原则所不同的行政刑法原则。  相似文献   
8.
我国有倾向于质的差异说、倾向于量的差异说、倾向于质量差异说及双重性质说等四种较具代表性的行政犯性质学说。在我国,对行政犯性质的认定,则既要在立法上区分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何种行为仅构成秩序违反行为,又要在解释论上解决行政犯是否排除部分普通刑法总则的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9.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无限防卫权黄明儒吕宗慧一、无限防卫权的概念、特征无限防卫权,根据我国新刑法第20条第3款的规定,是指防卫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当...  相似文献   
10.
行政犯立法构想新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犯立法模式的选择,需要根据行政犯的性质并遵循一定的理论基础而展开.根据行政犯的特性,我国可以采取行政犯基本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原则性规定,并做出相应的适用修正,而将各种具体的行政犯分散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律中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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