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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辩护——以共犯论为视角
引用本文:黄明儒.为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辩护——以共犯论为视角[J].法商研究,2021,38(6):129-142.
作者姓名:黄明儒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法学院
摘    要: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准据",其具体类型主要有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的划分,前者在我国本占据绝对的主导地位,但伴随刑法学知识的转型而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以共犯论为视角,通过对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犯罪时的理念和方法的双重厘清,可以发现该理论其实并不像批判者所认为的那样一无是处,反而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双重优势.完善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在认定共犯方面不足的对策,是按照司法认知的过程对四个要件的排列顺序进行微调,对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无刑事责任能力者)与有刑事责任能力者共同侵害(或威胁)法益的特殊案件类型,可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单一正犯体系进行处理.

关 键 词: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  阶层犯罪构成理论  共同犯罪  单一正犯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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