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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市场经济和全球化背景下,转型时期凸显利益多元化特征,而和谐社会的司法建构,应当在保证争讼主体机会平等的基础上,以整体性观念衡量利益纷争.对话的法律论证模式从程序上保证了多元主体参与法律决定、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权利.但是,只有平等的对话与协商难以有效解决纠纷,法律决定是在对话式法律论证的基础上,依据融贯的司法信念进行整体衡量的结果.  相似文献   
2.
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是根据法律所进行的论证,因而任何一个想释清法律论证的人,都不能回避法律论证的合法性。法律论证的合法性在我国是指合制定法性。具体而言,是指在认定案件事实、寻找法律规范、作出判决时都必须以制定法为依据,在论证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有无涵摄关系时,要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准。将法律论证的合法性解释为合制定法,似乎有点机械、僵化、呆板,但这可以通过法律论证的合理性、融贯性、可接受性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3.
在信息化、智能化时代,无论是从智慧法院建设,还是从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来看,建构法律法规数据库都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立法视角影响下,现有法律法规数据库存在数据内容不全面、数据收录碎片化、数据分类不规范、数据检索功能难以满足现实需求等诸多问题,未来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建设应当转向司法视角。一方面,要恪守法律法规数据库的公共属性,充分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由国务院(或司法部)牵头,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等多部门协同建设;另一方面,要借助法律渊源基本理论,区分正式法源数据库与非正式法源数据库,充分运用法律渊源理论指导正式法源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厘清正式法源数据库中法律法规数据的分类依据和分类标准,让数据设置和数据排列更加符合司法需求。同时,还应借鉴已有数据库的功能设置,为正式法源数据库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匹配合理的检索功能,满足不同群体的法律需求,并兼顾法律法规数据的权威性和完备性,强化数据库的一体化构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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