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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利益冲突是民法视角下冲突的根本成因。通过利益衡量可以明确民法预设的秩序价值目标的所在,其方法论意义不容忽视。在长期复杂的司法适用过程中,渐次形成达致统一的规律性的处理方案,才能避免个案中利益衡量的恣意可能性,从而把超越文本上法律的利益衡量机制变成法律秩序的一个环节,而不是超越法律秩序的特例。在解释适用民法规范进行裁判的过程中,裁判者应该按照一定的论证规则和程序进行裁判,即按照法律秩序下的妥当逻辑和方法去论证其所坚持的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和裁判结果的正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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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全面和谐的社会,司法裁判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司法裁判的和谐主要体现为,司法裁判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进步性.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需要通过融贯性的法律论证进行推动.融贯性论证在程序方面的要求是通过平等方式开展法官与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之间的论辩和对话,在实体方面的要求是充分吸收社会所公认的价值观念.这样作出的司法裁判才具有可接受性,才能实现司法裁判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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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的效能:排除专断而非达成共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人期望通过法律论证使多元性的价值诉求在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从而使司法审判的大前提可以获得各方当事人的高度尊重.然而,法律论证并非理想言谈环境中的充分论证,而是法律主导下的有限论证,能否取得共识难以确定.事实上,法律论证的真正作用在于其所设置的公开、平等和自由的表达机制,可以有效地抵抗论证者的恣意和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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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筛选机制,其实质体现了法官在决定是否给予司法裁判时的利益衡量,因此利益衡量方法是界定原告资格的根本方法。原告资格的核心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包括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两个主要构成要件,界定原告资格需要对这两者运用利益衡量方法进行分析。利益衡量标准与社会需求密切相关,个案中法官进行衡量时需要对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社会整体的道德情感以及公共政策等社会需求因素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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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无法完成案件分流,有效配置司法资源的任务,无法体现各方主体利益衡量的结果,我们应当依据各方主体利益衡量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进行有效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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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证与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转型中国语境下的司法裁判困境及其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晋松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1(2):82-88
司法裁判的正当性问题及以对话理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论证理论,近年来在我国受到学界广泛关注。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司法实践对此也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和探索,重点是强化庭审功能,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尤其强调裁判理由阐释及论证,要求法官必须公开其心证过程。但在中国转型社会的现实语境中,实质公正仍是司法裁判追求的最高目标,法官适用法律存在多重困境,法律论证过程不可避免地遭遇尴尬。司法裁判的正当性追求仍应以实现法律之内的正义为基础,同时应回应立法目的与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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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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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利益衡量在民事诉讼中的运用及规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衡量是民事司法中的一项法律原则,也是法官进行民事裁判的基本方法.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利益衡量不可避免,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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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层链接行为涉及版权人、设链者和被链网站三大主体间的利益关系,不同主体之间的请求基础并不相同.有必要从深层链接技术本质出发,结合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并在利益考量的基础上对深层链接的规制途径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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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利益主体必须通过商品交换实现自己的利益,合同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的法律特征在于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共同决定他们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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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在现代立法中具有重要地位。作为立法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为平衡利益冲突在多元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利益进行比较、评价、权衡、选择并进行利益整合的有机统一过程,利益衡量的最终结果是法律规范的产生。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包括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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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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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代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司法现代化是体现当代世界范围内法治国家实现法律设定之权利、自由、平等价值目标所依据的精神、原则,并用以保证法律被独立、平等、公正地适用的全部过程。司法现代化是不可抵挡的历史性发展趋势,由此推动社会的全面转型,涉及观念、制度、操作主体和操作程式等系统的整合工程,因此,司法现代化不仅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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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合法性问题在于:一种法律的适用,如何既具有内部自洽性又具有合理的外在论证,从而同时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正确性。当代西方的典型理论包括法律诠释学、法律现实主义和法律实证主义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相对而言,德沃金的整体性司法提出了更为有效的方法,但由于其缺乏对话层面的考虑,而不可避免地陷入独白化的困境。为此,哈贝马斯将商谈理论引入司法以解决司法判决的合法性问题,从而提出了商谈式司法的理念。就我国而言,与能动司法相比,商谈式司法具有更大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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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判决书公开的案例发展进程来看,法院的立场似乎从确定逐渐开始后退,或许此种后退正表明了司法对待法律问题的更加慎重、对隐私利益与权利保护的更加注重。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过程、结果是否应当向全社会公开,应当根据裁判文书本身的性质来决定。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与现代网络社会的技术背景,裁判文书应当上网公开。对于当事人的姓名等信息,不应也无需基于隐私权保护而予以删去,只需对当事人以外的相关主体的信息基于利益衡量而加以适当保护即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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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衡量是法律适用中的普遍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作用。我国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已有十多年了,在利益衡量理论日趋完善的前提下,本文试从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及局限性着手,强调法官在利益衡量适用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继而探讨有关利益衡量的标准及影响标准的几个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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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程序通过公开的方式,在法律适用、法律论证的过程中营造相对独立、平等的对话空间,为法官提供诉讼资料,并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案件事实,形成终局裁判,保障理性选择,克服恣意,保障价值决策的正当性、纠纷处理的终局性。一、实体形成与程序形成之界分"程序法并不是助法,而是具有实体内容形成作用的法的重要领域。"1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理念备受批判,重实体的理念在于将实体的司法结果作为整个司法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