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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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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反思--一种社会保障的视角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目前,社会保障功能在我国农村土地诸功能中居于首要位置。从历史沿革和现实情况来看,征地者主要采取了货币补偿等补偿方式来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就现有征地补偿方式而言,即使不断提高补偿费用也无法彻底解决因失地而造成的农民贫困现象。为了让失地农民的生活得到永久保障,可行的办法就是将其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故现有的征地补偿方式应该摒弃,从社会保障制度的视角重新构建征地补偿方式以适应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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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社体制下的农村集体财产依次归属于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有,立法以及实务部门也就将生产队视为了基本核算单位,农民集体财产就主要归属于生产队所有,但随着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政社分离的改革,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就演变为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管理范围内的农民集体财产就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同时,政社分离改革的另一后果就是农村公共事务处于无人管理的境地,立法也就允许设立村民委员会而予以应对,在借鉴城市居民委员会内设居民小组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村民委员会就内设了村民小组。当然,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分别主要以原公社、原生产大队、生产队为基础而进行设立,因绝大多数的农村地区并没有设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就担当了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的职能,尽管村民委员会是否存续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没有独立设立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组织的情形下,村民委员会就应当予以继续管理农民集体所有财产,村民小组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就毋庸置疑。不过,现行立法关于村民小组的规定过于简单,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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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权的本质 ,从被继承人的角度观察 ,主要有家族本位说、死后抚养说、意思说、无主财产归属说四种见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前两种已无人主张 ,唯有后两种仍有人对其研究 ,而且也践行各国的立法中。但我国继承法基于当时特殊国情的影响 ,遂采纳了死后抚养说 ,由此产生了许多弊端。鉴于此 ,我国现今继承法对继承权本质的理解 ,应确立以意思说为主 ,死后抚养说为辅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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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乐坤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2,(4)
自19世纪以来,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颁布了自己的民法典,掀起了制定民法典的浪潮。然而,在论及制定颁布民法典的原因时,多数学者往往忽视法律的统一这一因素对其的影响。实际上,从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制定颁布民法典的最直接、最现实的目的来看,都是基于对已有分散的法律进行统一的需要。基于同样的原因,英美法系的国家也制定颁布了民事单行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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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存废之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然人失踪之后,对其本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益保护的立法体例,各国民法可分为法国式、德国式、意大利式、苏俄式四种类型。《民法通则》制定之初,受苏俄民法影响,继受了苏俄式。然而,此立法体例在实务中弊端甚多,我国大陆地区制定民法时,应摒弃现行立法体例,继受法国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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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我国民法典 ?学者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学者将其归纳为三种思路即英美式、法国式和德国式。三种思路中的法国式、德国式的主张均强调民法典内部结构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注重法典的形式理性。然而 ,纵观 2 0世纪以来 ,各国民法典为迎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而发生的种种变化表明 ,传统的民法典试图将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纳入其中的设计只不过是一个梦想而已 ,其所倡导的形式理性正在从绝对理性向相对理性转变 ,社会需要的是一部更多体现实质理性的民法典。基于此 ,笔者认为 ,我国在制定民法典的思路中应选择制定颁布单行法 ,即形成一部体系开放的实质上的民法典 ,而非传统民法所倡导的形成一部逻辑性极强 ,容纳内容有限的形式上的民法典 ,以符合当代的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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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乐坤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1):49-53,59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已成为事实,但如何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分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三种方式。实践中往往采取以土地使用权出让为主,土地租赁为辅的模式,但是从土地使用权出让理论的形成历史以及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土地使用权出让就是土地租赁,我国应在今后的立法中抛弃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理论,采用土地出租的理论,避免重复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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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设计思路之检讨--从法人角度观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 ,我国大陆地区正在制定自己的民法 ,然而如何设计民法的体系结构却至今尚未定论。虽然自民国以来 ,我们已经确立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即在制定民法的基础上 ,对于纳入不了民法的商法内容 ,则另行制定商事单行法。然而 ,从该体例中的民法设计思路来看 ,其仍然没有摆脱传统民法所确立的以自然人为本位的观念。面对法人在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日益处于支配的地位 ,通过对近世主要国家民法设计思路进行分析后 ,笔者认为 ,我国大陆地区在设计自己的民法体系结构时 ,应重新审视以往所坚持的思路 ,将以法人为本位的观念融入进来 ,以形成一部实质上由单行法构成的民法 ,使民法、商法能够真正地融合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