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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应确认村民小组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林庶富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来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分别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原来的生产队有的直接改为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在农村虽然起不了太大作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又往往碰到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  相似文献   

2.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政社分开,取消了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成立乡政府作为基层政权,成立村民委员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单独设立,名称不尽一致。另一方面把家庭经营引入合作经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将原来人民公社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改变为集体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  相似文献   

3.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4.
第一,应当确认生产队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 农村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要有三种:一是属乡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属村农民集体所有;三是属村内各个生产队(村民小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  相似文献   

5.
今年《法学》第2期“经济法制”栏刊登了魏盼辉与钟巍先生发表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的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处理》),就农村当前土地所有权之争,即“村民委员会与其所辖的村民小组就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及其被征(使)用时的补偿费该由谁行使所有权的问题”进行了论述。 《处理》论点之一为:自五十年代实行人民公社制起,农村基层三级自治组织为公社、大队、生产队,因各自有其管理、组织机构,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属公  相似文献   

6.
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素分析 (一)合同主体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地位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发包方。《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国  相似文献   

7.
齐欣 《法制与社会》2010,(21):211-212
村民自治制度化的实施中,村民小组作为最基层的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上通下达的关键位置,它对村内组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肩负一定的行政职能。从行政法角度,应将其归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但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至今未获得法律的明确认可。本文拟就村民小组的法律地位作一探讨,以期有助于相关制度的早日完善。  相似文献   

8.
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在我国,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实际上是农民集体所有。因为,我国城市的土地是国家所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有下列三种:①村级集体所有。这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最基本的形式。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②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③村级以下(如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与一般民法中的所有权内涵有重大区别,它不是一种绝对所有权。我们知道,财产所有权是指所…  相似文献   

9.
管洪彦 《法律科学》2013,(4):125-132
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是指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非法侵害或容忍他人非法侵害农民集体财产时,符合法定条件的集体成员有权为农民集体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追究有关侵害人责任的诉讼制度。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理论可行性和独特功能性。建构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制度,除应明确制度建构的指导思想外,还应该对原告资格、原告的权利与责任、被告的范围、先诉请求、诉讼费用担保等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0.
李凤章 《法学杂志》2023,(3):94-108
村集体是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村民委员会被规定为法人,不能成为否定村集体主体性的理由。村集体经历了从被混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到逐步彰显自身主体性的历史演变过程,村集体的本体是村。强调村集体作为不同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主体,可以更好地实现二者的功能区分和风险隔离,也更有利于实现村庄治理。  相似文献   

1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能否终止是当前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理论界对此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截然对立的观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应当充分注重其与《民法典》总则编法人终止规范之间的体系衔接问题。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后者并非集体资产的当然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可以拥有独立的责任财产。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通过解散或者宣告破产等方式终止不会损害《宪法》确立的集体所有制,也不会导致农村社区部分公共服务的缺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产生消灭其法人资格并退出市场之法律效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可作为一个组织体继续存在并承担法律所赋予的相应职能。  相似文献   

12.
征收土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何确定,现行立法缺少明确规定,结合征地补偿费用纠纷案,对征地补偿请求权产生的依据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进行有益探讨,以期为未来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建义.  相似文献   

13.
吴昭军 《当代法学》2023,(1):95-107
农民集体不同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仅享有经营管理权,其与农民集体之间不是代表关系,也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法定信托关系,即其应以农民集体成员受益为目的,经营管理集体财产。在这种信托关系中,无须也没有必要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区分公法上的管理与私法上的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是私权,来自于集体所有权上的法定信托关系,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亦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该经营管理权的权利义务内容受集体所有权权能和信托关系的双重约束。  相似文献   

14.
刘亨年是不是贪污了集体财产,关键在于他所占有(或据为己有)的那部分有争议的财产究竟是不是集体财产。认定这些有争议的财产的权属,关键在于创造这些财产的劳动者的劳动力所有权属谁。我国在农村实行包干到户之前,农民的劳动力所有权是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大队、生产队)。农民们要外出包工搞建筑,事先需取得集体经济组织的批准,而且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其劳动收入,然后再回集体经济组织参加分配。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外出包工搞建筑的农民实际上对自己的劳动力还是享有部分(或极少部分)所有权的,如,工资收入除交集体外,剩余  相似文献   

15.
正目次一、农民合作化:"成员集体"的身份形成二、高度组织化:"成员集体"的身份集合三、角色明确化:"成员集体"的身份确立四、角色专门化:"成员集体"的身份解析在中国农村社会中,"成员集体"犹如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存在多样化"面孔"。〔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村民委员会以及历史上的生产队、生产大队,都成为公众对"成员集体"的认知。王利明教授有言,"集体"是一个极度模糊的概念。〔3〕"成员集体"在立法上和实践中都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同时也成为集体土地产权不明晰、农  相似文献   

16.
韩松 《法商研究》2021,38(5):144-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61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的"本集体成员集体"概念有其理论来源和历史与现实的依据,其内涵确定,可以作为表达农民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特定概念.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是集体成员与集体所有权的权利连接点,是成员权产生的基础,决定了行使农民集体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属性.只有把握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集体公有制本质,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和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构造才能坚持正确的方向.  相似文献   

17.
一、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立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乡村集体企业)是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其前身是农村的社队企业,即原来由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兴办的企业。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社队企业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直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社队企业的发展才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宜于农村加工的农副产品,要逐步由社办企业加工,城市工厂要  相似文献   

18.
韦少雄 《法制与社会》2012,(31):210-211
自第一个村民委员会1980年在广西宜山县诞生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已有了30多年的发展。但是,村民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定位不准、职能交叉、法律人格不健全等问题,已成为制约基层民主实现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定性两者关系,明确各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界限,已成为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体制改革和村民自治制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19.
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这些已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但目前,我国的集体上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错位”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既无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阻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现有相关土地立法之不足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相似文献   

20.
对农村村民小组是否拥有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不但在理论上有争议,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分歧。同时,也是我们审判工作中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本文仅就这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村民小组的来历所谓村民小组,是指农村村民委员会下辖的由一定数量的农民组成的集体组织。它一般有村民小组长,有一定数量的土地,有着对本组农民发包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承担着农业税等国家、集体义务的实施落实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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