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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奇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8(2):49-56
刑法第277条不应解释为一个罪名——“妨害公务罪”,而是四个罪名;“妨害公务罪”兼具侵犯国家法益和侵犯社会法益的性质,但以前者为主;“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两类,其中人大代表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妨害公务罪”属于具体危险犯,其“暴力”从外延看包括间接暴力,从程度上看不包括造成轻伤害的情形;“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应符合合法性条件,合法性的判断标准是法官就公务行为时的情况进行客观的判断;当行为人对公务行为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时,阻却犯罪故意;当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按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是按照同条第4款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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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刑法解释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奇中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1):59-65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许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有故障的ATM机恶意支取银行现金175000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和诈骗罪。ATM机不是“金融机构”,但“盗窃ATM机内的资金”仍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许霆案”引发三点反思:第一,该案折射出我国现行刑法司法解释体制的弊端,所以应当建立以法官解释法律为基础、以最高法院的统一解释为辅的新的司法解释体制;第二,法官应当善于运用各种刑法解释方法;第三,法官在刑法解释中应当适当考虑舆论民情,前提是该舆情的表达遵循了客观真实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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