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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讨论基本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单纯从实在法角度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关于经济法存在与否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是否独立成为部门法、经济法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因此有必要从自然法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是实在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无关;经济法可界定为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确定性的经济管理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经济法无所谓公法、私法或社会法,因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属实在法范畴,不反映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2.
教育惩戒对于实现教育目标而言不可或缺。澳大利亚的教育惩戒理念经历了从“排他性”向“恢复性”转变的历程:一方面,对传统惩戒方式进行重大改革,包括废除体罚,强调排除措施法定性、程序性和公平性,严格限制排除措施的运用等;另一方面,引入了包括同侪调解和恢复性会议在内的一系列恢复性惩戒方法,提升教育惩戒的回应性和包容性。我国在未来的教育惩戒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也可积极引入恢复性惩戒理念和借鉴他国经验,在惩戒权的设定和实施方面体现更多的参与性、恢复性、系统性特征,以便更加契合教育法目标。同时,有必要以恢复性惩戒理念为指导,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的教育惩戒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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