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文化教育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现有关于经济法本质的讨论基本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之上。单纯从实在法角度探讨经济法的本质,无法从根本上回答关于经济法存在与否的三个最基本问题,即经济法是否独立成为部门法、经济法是什么以及经济法属于公法、私法还是社会法。因此有必要从自然法的视角重新审视经济法的本质。由此得出的结论是:法律部门的概念只是实在法的概念,与经济法的本质无关;经济法可界定为是基于人性而产生的确定性的经济管理社会关系,它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而非建立在实在法基础上;经济法无所谓公法、私法或社会法,因为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属实在法范畴,不反映法的本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