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宪政视野里的第四种权力--言论自由权在法权体系中的定位及其宪政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宪政体制作为人类在反封建皇权的世俗专制和神权心灵桎梏的制度选择,是人类明发展的重要成果之一。在宪政体制下,没有事先被假定为永远正确的君主或组织,一切政治的权力的运作要服从于宪政的安排。公共权力机构和公民一样,都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综观人类宪政思想和实践的历史,宪政观念的缘起和核心在于给出政府治权以合理性和公正性的根据,重心在于人民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2.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6,(2)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一般情况下,主体的行为能力是其权利实现的重要因素。对民事主体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依照法律规定可由有关人员代为行使。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于婚姻 相似文献
3.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7,(1)
笔者试图从法理学及立法原则的角度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探讨并认为该法部分条款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限。其有关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法条竞合并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矛盾。与《行政诉讼法》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对行政机关参予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缺乏相应的司法制裁条款,以行政监督代替司法监督。 相似文献
4.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6(4):9-13
目前关于律师费用转付问题虽然已经出台了一些规范性的文件,但是作为一般性制度建构,尚未形成规则.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其实是对政策选择和利益衡量的不同看法,根本原因在于职权主义诉讼关系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关系模式的转换过程中,诉讼观念和文化的障碍造成制度性建构缺失.在当事人主义诉讼关系模式框架下,应当对律师的功能和地位作出正确的评价. 相似文献
5.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41-48
任何一种制度、国家体制都是历史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发展背景下的现实选择。但同时也是现实和人类理性吁求的发育、发展互动的产物。因此也就当然地存在理性化的观念基础。宪政体制就是建立在一种信仰、一种对一般社会正义观念的接受的基础上的,是观念、逻辑通过假想的现实演绎出来的现实体制。其本身的人性观念基石是人生而平等观念。人生而平等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当今宪政实践中有其不同的价值蕴涵。西方宪政国家的实践目标和平等主题的转换的客观事实以及中国的百年宪政理想和宪政实践的具体历程、历史和文化的沉淀说明了中国自始不存在产生人生而平等进而孕育形式平等观念和制度的条件,只能产生人分类而平等的观念和相应的制度构架。中国社会多年的宪政实践本身实际上是一直将宪政目标服务于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目标,宪政本身一直未能成为中国社会的独立的价值诉求,现代宪政之道在于培植和建构宪政所需的人性平等观念。 相似文献
6.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1)
本文主要针对《行政处罚法》的若干条款在立法技术上的得失作一法理学上的分析,并就该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7.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4):4-7
法学教育的基础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学校教育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教育目标的高期望值与现实法律人才需求多元化、大众化的矛盾、“经院式”教学模式与社会对法律人才应具备较强的实践技能的矛盾。造成这些矛盾的具体成因,既有教育观念上的问题,更主要的是政府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上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吉玉泉 《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8,(4)
1998年4月24日《姑苏晚报》第10版刊出一则“律师答疑”短文。所涉案情是,张某在与王某的离婚诉讼中,由于王某之父去世时遗有10万元存款尚未处理,张某提出要求将王某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王某却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引出的问题是,王某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效?律师的回答是,王某放弃继承的行为系无效行为。其理由主要有,根据《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一旦发生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不论继承人是否已实际占有遗产,被继承人所遗财产或债权,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即按法律顺序转属其继承人享有。其次,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从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权利时起,继承人的配偶对其夫或妻的应继承份额即享有共同权利。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继 相似文献
9.
一、现状从1987年开始,许多高校普遍开设《法律基础》等法学公共课程,对大学生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教育。这是与当时我国重视民主和法制建设相呼应的,其积极意义应予以肯定,但从其后十余年的实际情况看,法学公共课教学在高等教育体制中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未能摆脱普及法律常识的窠臼,教学任务一般是由德育教研室承担的。从实际的教学效果来看,法学公共课教学变成了空泛的法制宣传。其结果造成法学公共课程虚置,与现实的社会需要脱节。造成这一结果,既有教学指导思想方面的原因,也有实际操作不当的问题。笔者认为法学公共课教学体制确有…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