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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及其发展趋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体育组织自治解决争端的重要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在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端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进行必要的司法审查,是保障体育仲裁裁决公正的必要手段,主要包括撤销仲裁裁决及承认与执行裁决两种形式。考察实践可见,国内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充分尊重体育仲裁裁决,限制司法审查的事项和内容,这一趋势充分体现了体育行业的自治特性。体育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标准的完善,尚需在司法介入与体育自治之间寻求平衡。通过司法审查,推动体育自治规则法律化的进程,增强体育争端解决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   

2.
论体育赛事的法律调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体育赛事的概念体育赛事可泛指各种体育比赛,包括与体育比赛相关的各种活动,赛前的组织、赛后的善后工作与参与比赛的各方的相关活动。按照不同的标准,对体育赛事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大致可以分为竞技体育赛事,商业表演体育赛事,还有业余体育赛事;按照参与比赛的主体,体育赛事可以分为国际赛事、国内赛事、地区性赛事;按照比赛的项目不同,又可以分为综合性赛事和专项赛事。2.我国体育法制状况在我国竞技体育职业化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收入问题、比赛中人身伤害的解决问题、与职业俱乐部(雇主)的关系问题、体育协会的地位和作用等等,以及一直…  相似文献   

3.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4.
比例原则是兴奋剂违规处罚中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及其他反兴奋剂组织都应当遵守该原则.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罚必须与有关事实(当事人过错程度及具体案情等)成比例,否则会导致司法介入问题.法学专家意见、体育仲裁院裁决以及瑞士联邦法院判决表明:尽管根据比例原则所实施的处罚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有侵犯当事人基本权益的嫌疑,但却是体育运动公共利益及兴奋剂规制的全球统一所必须的,比例原则的适用并不侵犯相关当事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   

5.
北京奥运会六起仲裁案件的解决,显现了国际体育仲裁及时有效解决体育争端的优势.作为体育自治框架之下的争端解决方式,国际体育仲裁院也得到了各国及各体育单项组织的认可和尊重.但通过对这六起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相比其他仲裁机制,体育仲裁仍面临着审理权限、规则适用、与各体育单项组织处罚规则的协调以及审理程序等诸多问题.  相似文献   

6.
虽然反对兴奋剂的各类国际法律文件之间是相互关联的,但由于具有盎格鲁-撒克逊风格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包含不同的私法规则,并非所有国家都会承认或在其国内法中进行修改,使其具有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所期望的应有约束性,因此越来越有必要形成一套更加严格和有效的干预规范。随着体育运动与人权之间的联系愈加紧密,各类体育组织和联合会也应当更加尊重保障人权的普遍法律文件,尤其是在进行国际体育仲裁时,尊重并保障被指控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辩护权就相当重要。关于兴奋剂争议解决程序和解决方案,西班牙国家法院已有不同路径,但自2021年11月西班牙《反兴奋剂法》颁布以来,国家法院的权限受到限制,仅在某些情况下才能诉诸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此外,虽然西班牙在《刑法典》的危害公共卫生罪中规定了兴奋剂犯罪,同时规定了法院对国际范围内运输、贩运兴奋剂物质和方法的行为具有管辖权,但适用该罪名的有效刑事制裁较少。因此,在体育经济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大背景下,应当将兴奋剂犯罪列为一种经济犯罪进行惩罚。  相似文献   

7.
在体育赛事直播侵权纠纷中,法院跳过体育赛事权利而径行分析体育赛事节目或画面保护模式的通常做法欠妥。明确体育赛事财产权的性质可以使赛事直播在权利基础上正本清源,并统一赛事直播侵权纠纷的司法保护标准。理论上否定体育赛事可版权性的理由并不能统一适用于所有赛事类型。一些具有美感性和艺术性的体育赛事可解释为舞蹈作品或杂技艺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将来的《体育法》修订应当明确规定"体育作品"。非作品性体育赛事应当通过数据财产权加以保护,这既符合国际发展趋势,也符合国内产业导向,同时与保护客体的性质相适应。在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的保护可以通过适用《民法典》关于民事权益保护的一般条款,或者关于习惯作为法律渊源的条款得以解决。在《体育法》修订中,我们需要明确规定体育赛事数据财产权,其具体内容包括数据采集权、数据传输权、数据使用权、数据处分权和数据收益权。  相似文献   

8.
论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体育运动的快速发展导致越来越多的体育争端,如何解决体育争端已成为需要研究的问题。从美国、意大利、加拿大、德国、日本等国以及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制度的特点、仲裁院的构成及功能方面介绍世界体育仲裁的发展情况,并针对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运动中对兴奋剂违禁运动员的查处与其基本人权的保障是密切相关的,尤其是查处兴奋剂违规事件的主要依据《世界反兴奋剂条 例》(WADC)一直强调保障运动员基本权益的精神。以往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新修订的2015年版也强调尊重人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比 例原则的精神。但在保护疑似服用兴奋剂运动员的人权方面,首先必须明确的是,WADC具有公法和私法混合的性质,也具有习惯国际法的性质, 各国政府及其国内的各种实体和个人,尤其是运动员和其他体育参加者都有遵守WADC规则的义务。尽管如此,除非有例外情况,人权法原则上不 能适用于体育运动和反兴奋剂制裁。修改后的WADC多次强调尊重人权和比例原则,并在兴奋剂违规认定时的严格责任、处罚过程中的公平听证 程序以及兴奋剂处罚机制等方面强化了对运动员人权和基本权益的保护。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在其兴奋剂争议裁决中也多次强调尊重人 权和国际法基本原则,并多次引用国际人权公约的基本原则以保护运动员。鉴于国际体育运动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最高管理机构性质以及在其 制定的WADC中规定CAS享有最高的管辖权,因此CAS是兴奋剂管理中的最高裁决机构,在保护兴奋剂违规运动员的基本人权方面,国际体育界还 需要CAS的解释和密切合作。  相似文献   

10.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体育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然证明标准是影响体育仲裁结果的关键因素,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可能导致不同仲裁结果,从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国际体育仲裁院根据案件主体和客体不同,区别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如在兴奋剂案件中,其对体育组织适用的标准区别于普通法系传统的两大证明标准,采用特殊标准——“放心满意”。研究该证明标准不仅对各国体育仲裁机构和其他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借鉴吸收具有重大价值,而且符合新修订《体育法》中兴奋剂的治理目标,对运动员权利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运用文献资料和案例分析法,探讨该证明标准的概念和性质,并进一步分析其在国际体育仲裁院中的具体适用。不难发现,该证明标准在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具体适用存在裁决缺乏先例效力,对间接证据适用该标准缺乏具体指导,案件严重性认定模糊,兴奋剂案件性质认定不明确等若干问题。为提高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一致性和权威性,结合国际体育仲裁院具体实践情况对具体问题提出思考与建议。  相似文献   

11.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12.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13.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4.
目前学界对《欧洲人权公约》(ECHR)与国际体育仲裁的关系研究,主要从ECHR对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程序、CAS案件实体问题的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除了ECHR第6.1条对CAS仲裁程序具有直接横向效力这一已为实践支持的结论外,学界对ECHR的刑事程序性条款和实体性人权条款在CAS仲裁中的适用效力,仍存在争议。虽然否定其效力者解释了当前实践的合理性,但是支持其效力者的论述更有说服力,他们通过分析体育纪律处罚的准刑事性、体育仲裁的强制性和体育组织规则与人权保护的冲突,呼吁国际体育纠纷解决机构以合体系的方式统一直接适用ECHR相关条款,并建议改革CAS内部机制。既有研究为未来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未来研究可以补充国际法视角:联结ECHR与国际人权法,丰富CAS仲裁的法源;结合传统法理学和新兴国际法学理论,加强规范研究;从不同主体、具体条款着手探索ECHR在CAS仲裁中的适用,以及CAS仲裁对ECHR的作用。  相似文献   

15.
“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诉亚洲足球联合会”案从新法与旧法以及特别法与一般法两个方面,展现了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在适用中产生的冲突。解决此种冲突,不仅要明确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的规则选择权,还需借鉴法律冲突适用规则——有利法优于不利法以及特别法先于一般法。其中,要注意有利法优于不利法存在的限制。另外,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运用特别法先于一般法规则,讨论两个法条是否构成包容与被包容关系时,突破了法条竞合的传统判断,此处的裁决理由需要补充。该案启示中国体育界人士要善用体育纪律处罚规则适用规则;同时,为使中方当事人日后能更好应对此类案件,国内体育纪律处罚规则应该与国际、区际的体育纪律处罚规则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6.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7.
国际体育仲裁院特别仲裁处(CAS AHD)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仲裁了3起案件。特别仲裁处仲裁庭通过合理运用解释方法填补了《亚奥理事会章程》中争议解决规则的漏洞,对仲裁庭自身管辖范围进行扩大,保障了未取得正式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和国家(地区)体育协会的诉权。但仲裁裁决无法从根本上改变有缺陷的争议解决规则。这种有缺陷的规则不符合奥林匹克运动追求善治的趋势,应参考其他区域性大型体育赛事的经验进行修改。第三方体育仲裁机构通过发挥准司法能动性,能够帮助完善体育自治。  相似文献   

18.
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运动员是奥运会的主体,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权利包括从事体育运动以及参加奥运会的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权利、进入国际奥委会某些决策团体的权利等.奥运会参赛运动员的义务包括遵守《奥林匹克宪章》等国际体育规章、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以及将有关奥运会争议提交仲裁的义务.我国参赛运动员应特别注意的问题就是有权将有关争议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以及在开发自己的商业形象时应考虑到自己的国家或者集体的权益.  相似文献   

19.
王迪 《体育科研》2023,(5):36-46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从成立以来在各类案件的仲裁中频繁援引先例,并坚持用先例中的论证进行裁决,这种仲裁实践已经成为CAS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的常态,在CAS涉中国当事人案件中更是如此。纵观近些年CAS涉中国当事人案的整体与个案,CAS援引先例的实践切实存在,不断影响着中国当事人与中国体育仲裁的发展。面对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纠纷仲裁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动性,坚持提出先例的权利以及获取CAS援引先例理由的权利,并做好援引先例的前期准备和先例研究工作,同时中国需要重视CAS援引先例的仲裁实践,培养专门的研究人员,以CAS为范例建立体育仲裁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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