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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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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体育仲裁院适用比例原则已形成长期传统。适用依据包含仲裁法典、体育组织规则和瑞士法律。比例原则的适用领域包含先验性规制措施、纪律处罚措施、合同违约罚金三个方面。比例原则的适用受到四个方面的限制:固定限度的处罚措施、自动适用的处罚措施、不可被用作二次处罚和权利主张超过时效等。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在适用比例原则时的不同考量因素导致了个案结果的相互冲突,应对此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2.
CAS是当今世界上解决国际体育纠纷最权威的仲裁机构,它通过设立普通仲裁庭、上诉仲裁庭和临时仲裁庭来解决产生于体育领域的争 议。目前,上诉仲裁程序已经成为近年来使用最广泛的程序。运用文献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介绍了苏亚雷斯纪律纠纷处罚案的起源及纠纷解 决过程,分析、评介了CAS对苏亚雷斯纪律处罚上诉纠纷仲裁案涉及的3个争议焦点问题,即作为案外第三人的俱乐部是否享有上诉主体资格、对球 员处罚是否存在规则适用的错误,以及该纪律处罚是否符合错罚相当原则。研究发现,CAS确定了作为案外第三人的巴塞罗那俱乐部的上诉主体 资格,这一仲裁实践完善了FIFA纪律处罚案件中上诉人的主体范围,维护了当事人上诉的平等权;厘清了FIFA纪律准则第48条与第57条之间的相 互关系,确认FIFA纪律准则第48条相对于第57条而言构成特别法,而第57条则属于一般法,通过这一仲裁实践,CAS纠正了体育组织内部裁决的 规则适用错误,促进体育组织规则得以完善;通过确认FIFA纪律处罚措施的有效性,表明CAS在作出裁决时充分尊重体育组织的自治权,但仍需继 续发挥监督、制约职能,并及时提出建议以完善体育组织的规章,从而促进仲裁裁决的客观、公正,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相似文献   

3.
2019年1月1日,国际体育仲裁院新设立了兴奋剂仲裁部门,并正式开始运作。该机构是顺应世界体育领域反兴奋剂机制改革的产物,根据国际体育组织授权,其可以行使从兴奋剂违规认定到处罚的全部权力。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部门仲裁规则》,作为兴奋剂仲裁庭的程序规则,该规则考虑了兴奋剂纠纷的特点,设置了一些特殊仲裁制度,比如建立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册,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庭类型,重视专家证人作用,公开开庭,仲裁裁决书强制性公开。仲裁程序优化了国际体育兴奋剂违规处理流程,但本质上并没有扩充国际体育仲裁院的权力。中国应该积极研究国际体育仲裁院兴奋剂判例,应对这一改革。  相似文献   

4.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议 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性 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治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与一般法律适用理论以及国际民商事仲裁的实践相比,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国际体育仲裁院 针对不同的仲裁程序设置了不同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当事人在选择法律时,存在隐性限制;在适用法律的形态上,体育规则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 自身判例成为独特且重要的方面;瑞士法成为适用范围最广的国家法;存在国家法的“适而不用”以及仲裁庭自由裁量权在不同仲裁程序中的大小 分布现象。这些特殊性的形成,缘于国际体育法法律规则体系建构上的特殊性、国际体育规则适用的至上性、体育法律关系性质的双重性、体育争 议的类型化与趋同化,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相对集中性。客观而言,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机制是一个充分建立在国际体育社会的特殊 性与实践需要基础上的自洽机制,但也从侧面体现出国际体育法之治存在体育规则和欧洲法律体系之治不平衡的一面。  相似文献   

6.
杨楠 《体育科研》2021,42(2):11-22
在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诉孙杨和国际泳联一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是对《检查与调查国际标准》第5.3.3条及相关条款的解释。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听证庭采用了严格的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作出了有利于运动员的裁决。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庭采用了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认为样本采集人员资质符合规定。根据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解释重要国际体育联盟的规则应当遵守对法律规则的解释方法,因此对于反兴奋剂规则条款的解读应遵循“客观解释”,以理解文本的措辞为起点,辅之以其他解释方法。由于不同的规则解释方法之间没有严格的位阶顺序,仲裁员的价值观、法律背景,以及案件的难易程度、影响力等将会影响仲裁员对规则解释方法的选择。解释学上的形式推理无法根除抽象规则适用时的不确定性,适用不同解释方法可能得出相互冲突的结论,这就要求仲裁员运用衡量法则权衡各方利益,提高规则解释的合理性和稳定性。面对反兴奋剂规则文本含糊不清的特殊情形,可以将不利解释规则作为补充适用的解释方法,但必须符合相应的适用条件,放宽对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7.
2012年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中国运动员廖辉的禁赛期从4年缩减至2年。该案反映出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反兴奋剂案件中所坚持的一贯实践:应适用世界反兴奋剂条例来解决反兴奋剂规则间的冲突,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有利于相对方运动员。此外,该案对协调反兴奋剂规则之间不同的处罚标准以及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8.
欧洲人权法院对德国运动员佩希施泰因案件的判决,确认了《欧洲人权公约》对强制性的体育仲裁必须进行适用,公约第6.1条要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同时判决确认了国际体育仲裁院是独立和公正的审判机关。然而,从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和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员大名单上的人员构成来看,体育组织能够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施加影响,使得具体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大打折扣,欧洲人权法院持异议意见的法官的裁决更有说服力。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否是依法设立的审判机关也存在疑问。尽管国际体育仲裁院所在的国家瑞士政府赢得了在欧洲人权法院诉讼的基本胜利,但国际体育仲裁院必须坚持改革,才能成为真正的国际体育纠纷最高裁决机构。  相似文献   

9.
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属于瑞士裁决,当事人只能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撤销。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的规定,申请撤销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裁决的理由仅限于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不当行使管辖权、超裁或漏裁、仲裁违反正当程序和仲裁裁决违反公共政策等程序性错误。在实践中,瑞士联邦最高法院奉行支持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之立场,严格解释和适用这些法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相似文献   

10.
《体育仲裁规则》第R58条规定了体育仲裁院上诉程序的实体法律适用规则。该条款于2013年修订,内容上不同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实体法律适用。首先,它虽然尊重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规则,但优先适用有关的体育规则;其次,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主要适用作出被上诉决定的体育联合会、体育协会或其他体育组织住所地的国家法,仲裁庭认为适合的法律规则仅仅是补充。此种实体法律适用的差异是由体育行业纠纷的特别性质造成的,应该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11.
Lex Sportiva:全球体育法的兴起及其理论意义   总被引:4,自引:2,他引:2  
Lex Sportiva,即全球体育法,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一种跨国民间法律秩序,但它并不能构成“没有国家的法”,仍然需要国家法的支持并受 国内法的司法监督。Lex Sportiva 的法律渊源包括比赛规则、体育伦理规范、一般法律原则和全球体育法规范等。在这一法律体系的形成中,国际 体育仲裁院(CAS)发挥了重要作用,它的产生再次彰显了跨国民间法在构建跨国法律秩序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法律解释学的文义解释、漏洞补充、法律论证理论对《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8条听证条款的认知具有应用价值。文义解释是听证条款优先解释方法,应将词语的通常意义作为解释的首要规则。通过漏洞补充认为兴奋剂听证适用瑞士行政听证规则,听证裁决应经国际奥委会核准后执行。通过法律论证认为保护运动员基本权利优先于国际奥委会确保体育纯洁、促进公平竞赛的目的,听证是否公开需要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综合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运动员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不遵守自己规则或不正确解释规则的行为有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司法救济权利。  相似文献   

13.
吴炜 《体育科研》2012,33(6):28-31-35
擅要:国际足坛每年发生大量的球员合同纠纷。近年来,随着中国足球整体环境的改善,多家俱乐部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外援,大大提升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水平。但与此同时,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不断升级。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中国的劳动合同争议有专门的管辖机关,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可上诉至法院,适用的法律为中国的《劳动合同法》。而在足球领域,球员工作合同纠纷是由国家足协、国际足联乃至国际体育仲裁院进行管辖,适用的规则为国家足协或国际足联相关规则。因此,当球员合同纠纷发生在中国职业联赛中时,如何结合我国当前的立法及国际足联关于足球行业的内部规定,选择恰当的纠纷管辖机构,是实践和理论中一个具有挑战性且意义深远的课题。文章结合笔者在处理这些足球运动员合同纠纷过程中积累的实务经验,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不同类型的球员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权,以保护中国职业联赛中球员及俱乐部的利益,促进中国足球与国际足球在法律制度层面上的融合与接轨。  相似文献   

14.
CAS 奥运会特设仲裁庭审模式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之规定,位于瑞士洛桑的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奥运会赛事争议的唯一管辖机构,该仲裁机构的庭审模式直接构成北京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方式.辩论式与纠问式、复审制与续审制、书面审与口头审、合法审与合理审这4对对立范畴是当今仲裁庭审模式的4种风格.鉴于国际体育仲裁裁决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并关涉公共利益,由此决定国际体育仲裁院庭审模式应当倾向于纠问式、复审制、口头审和合理审,在这一宏观前提下辨证结合辩论式、续审制、书面审和合法审之优势.  相似文献   

15.
教练员合同属于劳动合同,但属于具有体育行业特殊性的劳动合同。国际体育仲裁院通过其裁判实践,确立了各国普遍承认的、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规则。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教练员,都不能预告解除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仅在一方当事人违约,且构成解约正当理由时,另一方当事人才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大量裁决实践已经确认了构成解约正当理由的若干事实类型。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他方解除合同,或者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损害。损害赔偿范围等于未履行完毕合同期限的工资总和。裁判实践还确认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确立的规则与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不一致,尤其是涉及合同解除及劳动者倾斜保护的规定。裁判规则不仅可以作为我国涉外教练员合同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的依据,还可以为我国构建符合体育行业规律的教练员合同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6.
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庭认定澳大利亚埃森登足球俱乐部34名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且对违规行为有重大过错,推翻了澳大利亚足球联盟(AFL)的决定,并对违规运动员均处以2年的禁赛期。区别于样本检测阳性的案件,CAS仲裁庭认定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运用的证明标准是“放心满意标准”(Comfortable Satisfaction),认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可以通过运动员的承认、证人证言、书面证据等任何可靠的方式对兴奋剂违规事实加以证明。CAS仲裁庭在上诉审理中对证据审查适用的是全面审查原则,上诉程序中可以提交新证据的条件是申请方不存在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主观恶意。研究认为:在非检测阳性案件中,有必要加强间接证据的独立定案功能,对放心满意标准确立统一的认定规则,并且完善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17.
2017年,国际体育仲裁院理事会通过了新的《亚洲运动会仲裁规则》(Arbitration Rules for the Asian Games),根据该规则,在雅加达亚运会期间,依亚奥理事会请求,国际体育仲裁院在赛事举办地设立临时仲裁庭,解决相关纠纷。该仲裁规则的管辖权条款存在瑕疵,因为该规则援引的《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规定所涵盖的纠纷范围过窄。建议亚运会临时仲裁应该扩大提起仲裁的主体范围,国内单项体育联合会应可以提起仲裁,未获参赛资格运动员应可以提起仲裁。亚奥理事会应该修改《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章程》第34条,将更多的纠纷纳入亚运会临时仲裁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8.
张春良 《体育科学》2007,27(9):86-91
《奥林匹克宪章》第74条建构出奥运会赛事争议的消解框架,该方案的核心特征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独家管辖与裁断。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奥运会赛事争议具有垄断性、强制性、透明性、悬浮性、极速性和竞技性,此类特征造就了奥运会仲裁机制的非常风格,同时,也对承办国法制环境带来冲击。如何应对2008年第29届奥运会对中国法制可能造成的影响,缔约、协调与礼让似乎是北京别无选择,但并非不是上佳选择的对治方案。  相似文献   

19.
国际体育赛事中频繁出现的人权争端对国际体育赛事的利益攸关方提出了挑战,但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人权责任不能仅仅归咎于体育组织,而应当由多方当事人组成的赛事组织共同承担。传统上解决体育争端的国际体育仲裁院并不是解决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人权争端以外的其他人权争端的合理机构。无论是国家法院、区域人权法院还是体育仲裁院处理人权争端,原则上都要将《联合国工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人权责任的标准,国际体育组织也应当在赛事的申办、筹办和主办过程中将该原则作为衡量当事各方遵守人权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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