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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之于显失公平的单一要件说,采取二重要件说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本意。依体系解释可知,显失公平制度三位一体,由三个层级的法条构成,首先表现为不完全法条的公平原则,其次具体化为显失公平的效力规则,再次具体化为主要规定客观要件的其他完全法条。在逻辑上,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仅为双务合同与显失公平制度的救济对象仅为消费者这两个流行命题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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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2,(4):17-22
本文通过分析显失公平制度的发展轨迹及其认定标准 ,指出这一制度在国家调控市场、稳定价格、保护弱者方面的作用 ,已让位于各项专门立法 ;在调整一般合同主体之间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 ,可由乘人之危取而代之。因此已无单独立法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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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公平价格理论为切入点,从历史考察和比较法的角度分析了非常损失规则发展到暴利行为、显失公平制度的历史背景和思想基础.各国此类制度实质上与我国关于显失公平和乘人之危的立法具有理论联系.在此基础上,乘人之危只是显失公平主观构成要件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法律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将其作为意思表示的瑕疵予以单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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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往往因超越经营范围或者保底条款显失公平而被判定为无效。但无论从经营范围本身的性质、作用与合理性,委托理财合同的历史及发展,还是从强制性规范的效力类型,以及显失公平的前提条件等角度进行分析,都应当承认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这样才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利于资本市场诚信氛围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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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规则为研究对象,从基本理论展开分析,借鉴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比较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我国显失公平规则的现存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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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显失公平的主客观要件均存在一定的概括性与弹性,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有其合理性。显失公平的内在原理不是公序良俗,而是公平原则与意思自治原理;公平原则提供制度渊源上的依据并正当化其客观要件,意思自治原理支撑其主观要件。以“动态体系论”弹性评价显失公平要件的充足度,当侵扰对方意志自由的程度很高时,结果失衡的充足度可适当降低,这是因为显失公平的支撑原理以意思自治原理为主导,公平原则为补充。为降低主观要件的证明难度,可适当采取表面证据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等不利情势而结果显著失衡时,推定对方有对此加以利用的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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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个案例提出判断显失公平的新标准:协议导致的劳动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对等,如劳动者一方因此遭受涉及到自身生存权益的重大利益损失属于显失公平.本文拟就法院对赔偿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做的认定新标准进行解读,对办理公证过程中如何维护弱势一方利益,防止协议显失公平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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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民法的立法实践中,将更注重客观结果上不均衡性的显失,公平合同也纳入到可撤销合同之列的做法,表面上似乎与契约自由原则有着根本性的冲突,但实际上却体现着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实质正义理念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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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了显失公平制度,该制度渊源于德国民法典、前苏联民法中的暴利行为规定和台湾地区“民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我国学界对于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性质长期存在争论,现有立法也有待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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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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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三个部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情况、我国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的几点立法建议进行了探讨。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的是适用要件,对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六个要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只有在客观上具有情势变更事实,时间上发生在合同成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原因上具有不可预见性,主观上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影响须使原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救济须无其他救济途径方可适用。第二部分对情势变更制度在我国的立法客观情况、学者争议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讨论了当前立法与实践脱节的现状。第三部分从立法方式、处理方式、适用限制三个角度提出了确立情势变更原则立法建议,认为宜采用民事实体法的形式立法,处理时应由当事人先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适用该原则。同时,对特定行业交易和法律条文的适用顺序加以限制,防止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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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社会经济对契约正义的渴求也日益强烈。本文试以现代民法中最具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例,简要说明显失公平规则在近代法上的立法现状,分析其演进过程,并指出其未来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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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我国立法及司法环境对显失公平合同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希望能明确其判断标准和适用余地,使这一制度能更好的发挥其在民事法律中的作用,并最终保证民事交易的公正性与效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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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关于履约保函止付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其法院的判例当中。除欺诈之外,显失公平常被新加坡的法院援引为履约保函止付的理由,并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发出止付禁令。由于显失公平的定义一直不明确,所以具体案件中的显失公平还需根据其具体事实情况予以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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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园公司诉森得瑞公司合同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2):39-42
合同的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客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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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情势变更制度,通说认为,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显失公平)时,则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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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格式条款阻却正义、伤害社会,德国和欧盟法确立了不公平条款制度,通过对违背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格式条款的否定来控制格式条款的内容,保护弱势合同当事人。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欧盟法,在格式条款制度之下建构不公平条款制度,而不应将其整合到现行颇具争议的显失公平制度之中。我国不公平条款制度除了建立公平性审查的一般规则外,亦应当建立不公平条款"黑名单"与"灰名单"以及公平性审查之"豁免"规则,为法官、当事人、行政机关和相关社会团体提供法律指引,为格式条款自律、行政监督、公益诉讼和司法审查提供制度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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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在合同制度中都信奉“意思自治”和“契约信守”原则.当事人应依约定忠实、完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合同成立后难免会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的情势变更而使合同继续维持原有效力,就会使合同目的落空或者显失公平.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阶段、国际国内经济和政治形势对我国经济活动影响很大,更是增加了合同成立基础丧失或者动摇的风险.尤其2008年的金融危机等异常情势变更更加显现了法律在这方面的漏洞.因此,考虑到经济社会等环境的变化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情势变更原则应该尽快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此原则作了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