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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法》本身没有明文规定支付密码、单纯交付以及票据流通性,对此三者须基于法教义学原理准确理解和适用现行法。但以“2013 年度上海金融商事案例7”为代表的有关法院判决与理论见解对于支付密码、单纯交付、票据流通性的认识,存在诸多偏差和相互矛盾之处。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中,支付密码的经济及法律功能不容否认,它是绝对必须记载的特别法定事项,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会造成票据效力的瑕疵;而单纯交付不具有合法性,单纯交付支付密码欠缺或错误的支票不能设定或转移票据权利;较之于持票人利益及票据的流通性,出票人利益及票据的安全性应居于优先地位。  相似文献   
2.
关于不完全质押背书的效力问题,我国《担保法》、《票据法》、《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可谓一波三折,无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或“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皆有违《立法法》,已有的“无效说”、“无对抗力说”、“有效说”以及“效力未定说”也缺乏充分的解释力。为兼顾交易自由和交易安全,我国宜坚持《票据法》第35条第2款之规定,对《物权法》第224条作限缩解释,确认不完全质押背书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  相似文献   
3.
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较之于显失公平的单一要件说,采取二重要件说更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和我国立法及司法的本意。依体系解释可知,显失公平制度三位一体,由三个层级的法条构成,首先表现为不完全法条的公平原则,其次具体化为显失公平的效力规则,再次具体化为主要规定客观要件的其他完全法条。在逻辑上,显失公平的合同类型仅为双务合同与显失公平制度的救济对象仅为消费者这两个流行命题难以成立。  相似文献   
4.
居住权基本理论问题反思——评居住权的否定理由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大鹏 《河北法学》2006,24(11):106-110
否定居住权的各项理由值得商榷.脱离人役权的概念体系,在物权法中单独规定居住权也是可行的.人役权制度的废弃并非铁板一块的绝对真理.居住权制度具有无法为其他制度所替代的独特功能,它并未放弃对效益价值的追求,要辩证地理解居住权的不可转让性.在居住权法律关系中,保姆一般是间接受益人.  相似文献   
5.
一 在热闹非凡的民商法学界,不少学者乐于研讨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并由合同法至物权法,进而侵权法和民法总则,民法各大领域的规范内容和立法选择渐次定型化,民法典不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而相对于民法学者而言,更多的商法学者则将精力集中于公司法、破产法、证券法、保险法和信托法等商事单行法,对于作为基础理论知识的商法总论,基本上是人言人殊,并且整个商法体系也似乎处于一片芜杂状态,即使是为中国商法典鼓与舞的商法学者也是响应者寥寥.  相似文献   
6.
7.
我国融资租赁立法严重滞后于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需求,其规范体系存在概念定义不清晰、管理法定位不准确、具体规则不妥当等诸多缺陷。有鉴于此,必须对融资租赁法制进行重构和创新,使其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具有一致性(无矛盾性)和可验证性。故而,未来融资租赁立法宜兼顾组织法与行为法之定位,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规定,突出私法属性,充分设置任意法,采取基本法的立法模式;而且,应依"一合同论"定义融资租赁,拓展融资租赁的主体自由限度和客体适用范围,改出租人的选择性救济权为两步骤的次序性救济权,改承租人对出卖人的约定索赔权为法定索赔权,废弃出租人的自物抵押权和承租人的显失公平救济权。  相似文献   
8.
对于民法上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问题,学术界长期以来众说纷纭。但通过一种形而下的还原性考察可以发现,罗马法及近现代范式民法其实既未采取绝对的一元主义,也不是纯粹的二元主义,而是以一元推定主义为共性,英美法亦不例外。我国立法尚有必要进一步契合一元推定主义的法理,妥善安排土地权利与建筑物权利的得丧变更,以保障秩序、自由、平等和效益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协调。  相似文献   
9.
传统意义的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在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都存在优劣问题,而现代意义的民商分立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从个人主义、相对主义和现实主义出发,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我国宜在民法典之外另设商法通则。  相似文献   
10.
曾大鹏 《法学》2012,(7):103-112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的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中的学校责任,其法理依据在于学校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在学校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传统观点过于单一和片面,其实学校的侵权行为可以是作为,主观过错可以是故意,且可表现为损害学生财产权益的主要原因或直接原因。从实质内容来看,当前主流学说和法院判决对《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意见不一,应将其理解为"与过错相应的责任"。但该条规定存在诸多开放漏洞和隐藏漏洞,需要运用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类推适用及创造性补充等方法予以填补,藉此一体保护成年学生的利益。此外,应适度区分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之不同,并承认学生的与有过失和学校的追偿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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