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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的财产责任。精神损害也就是民事主体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所遭受的损害。对于这种损害是否...  相似文献   

2.
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明确,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对此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学上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依据,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也具有指导意义。但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尚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尺度混乱,影响了司…  相似文献   

3.
私法精神的复兴是《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本质特征。与以往的民法典相比,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更加精彩,俄罗斯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独立地位,确立了较为宽泛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侵害财产权而致的精神损害实行有限赔偿原则,突出了对受害人所受精神损害的关注,体现了对人格和人的尊严保护的私法理念。上述立法特色无疑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应顺应保护人权法律发展的世界潮流,确立著作权人、法人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相似文献   

4.
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梓太  王岚 《法学杂志》2012,33(2):56-62
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于金葵 《经济与法》2001,(10):17-19
近几年,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屡见不鲜,我国立法界、司法界和理论界等对此制度的内涵已基本达成共识: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已经取得了重大突破,但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和司法却存在很大的缺陷。2001年1月发生的麻旦旦案件对我国行政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若干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精神损害赔偿,[1]是民法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性质是一种财产赔偿责任,[2]设立该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给予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等精神利益受到侵犯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权利人以一定的金钱赔偿,填补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慰籍其情感,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3]体现法律对权利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相似文献   

7.
薛冰 《天津律师》2005,(1):40-4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26曰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人格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自然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法人只能获得财产上的赔偿。同样是民事权利主体,法人的人格权在这种制度下是否能获得合理充分的保护是值得质疑的。  相似文献   

8.
张兆武 《法制与社会》2010,(15):144-144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民事主体因其特定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导致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或陷入精神痛苦时,要求加害人通过财产赔偿方式予以救济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确定统一的标准。在民事审判中具体适用赔偿上,应根据个案的性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赔偿数额。  相似文献   

9.
周念军 《特区法坛》2001,(3):20-20,22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及精神利益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我国尊重人权、促进人权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但受法制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在立法和实务上还存在许多误区,也限制了这项制度机能的发挥。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多年来的司法判例,并大胆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使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取得了重大进展,堪称我国人权保护史上的里程碑。  相似文献   

10.
论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范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周利民 《政法学刊》2002,19(2):33-35
精神损害就是民事主体侵害自然人、法人的民事权利,造成的自然人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自然人、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动的破坏,最终导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丧失或减损。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从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于对一切人格权的侵害和部分身份权的侵害;从损害利益的角度来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相似文献   

11.
我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吸纳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于制度设计的视野审视,精神损害赔偿之规范安排应当坚持利益衡量的制度进路,在对受害人实施法律救济与保障行为人的行动自由之间,寻求和给定规范路径,在利益冲突的格局中实现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实现个案中的实质正义。同时,精神利益的保护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着眼点,对精神利益的界定与衡量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设计的基本价值取向之一。于利益衡量的视域中,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安排上尚存需要完善的空间,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给予讨论。  相似文献   

12.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为因违约而造成守约方精神利益损害提供赔偿救济已成为一种客观趋势。本文尝试通过驳斥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反对意见,来证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即立法上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将其与对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直接联系在一起。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符神损害的概念应当包括以下几层含义: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特定的身份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  相似文献   

14.
一、人身损害赔偿概述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公证,是指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双方对人身损害事实无争议,对损害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并申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  相似文献   

15.
目前我国对于间接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的规定只限于死者遗属,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只限于死亡赔偿金。这显然使间接精神损害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司法实践中间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间接精神损害具体表现为人格(身份)利益损害和精神痛苦;这种客观存在的损害限于一定的范围;而且必须受到限制。因此,本文建议对间接精神损害赔偿作限制性扩张。  相似文献   

16.
本文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作了梳理,肯定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拓宽救济渠道的同时比较了中美两国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制度差异,发现在我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有很多限制,如需要精神遭受严重损害,以违背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死者利益等。最后,指出了我国可在适当的情况下扩大权益保护范围,降低损害标准,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17.
身份制度的私法构造以个人间的组织状态与市民社会的结构性存在为前提。个人生活在身份体中。身份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组织或群体,是私法秩序的重要载体。身份体作为利益配置单位,通过确定成员身份界定身份体内外关系,实现其内部身份关系的制度安排。身份制度私法构造的基本要素包括身份利益、价值体系、区分机制、行为规则和外部标志。身份制度以某类组织或群体而非原子化个人为调整对象,确认和规范人们实际生活中的强弱共存状态,形成身份权利特有的形式与功能,并以“命令—服从”的治理模式替代平等协商机制,在身份关系的变动中体现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相似文献   

18.
崔建远 《法学家》2023,(1):27-41+192
机会利益的损失,在期待利益的损害赔偿中十分常见,在采取客观的计算方法时容易确定,对其予以赔偿获得认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中是否存在并具有确定性,存有疑问,是否准予损害赔偿,见仁见智。机会利益的确定,在个案中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规则解决问题。既有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设计目的及功能定位有待反思,不足以排除机会利益的损害赔偿。在缔约过失的场合,机会利益的损失是否超出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应当具体判断,不可一概而论。就受害人获得双份赔偿/偿付赔偿的问题,可以通过排除赔偿成本的措施予以消除。裁判者应当严格把握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从而避免诉讼浪潮。至于机会利益损害赔偿中的公共政策问题,中国法及理论确实应妥善考量。在具体裁判中,机会利益的损失必须是真正和实质的、而非臆猜性的,此为机会利益损害赔偿的核心要件。在确定机会利益损失的作业中,概率平衡的方法、机会损失的方法以及“事件链”和“替代事件”的操作技术,值得中国法及理论借鉴。  相似文献   

19.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成年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经历了完全禁止、允许折中提出、限制性允许提出三个阶段。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所受精神损害严重且持久,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长期缺失,表明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并不到位。将精神损害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符合法律逻辑,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在性侵犯罪中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要严格限制案件的受理范围,科学确定赔偿的范围和数额。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支持起诉、司法救助等职能,切实为未成年人的成长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20.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1赔礼道谦,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为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认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确定赔偿范围,数额认识不尽一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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