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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25 毫秒
1.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对应,其脱胎于普通法中的侵权法,在实践中逐步走向成文法体系。美国《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油污法》等法律克服了侵权法的局限性,建立了完备有效的自然资源损害的评估和救济机制。借鉴美国相关立法中关于自然资源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评估规则等规定,有助于突破我国传统侵权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拘束,在索赔主体、赔偿范围、损害行为认定、损害后果评估、修复责任承担等各方面建立特殊的规则,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2.
冯洁语 《法学研究》2020,(2):169-189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对自然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应如何命名,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常用的有“环境损害”、“自然资源损害”、“生态损害”。通过分析三者的内涵和命名的原因,可以厘清三者之间的关系,确定对环境本身造成的损害为“自然资源损害”。进而对自然资源损害的概念和内涵进行界定,明确提起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诉讼的主体、赔偿范围等问题,构建完整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人身损害赔偿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覃有土  雷涌泉 《法商研究》2004,21(1):112-118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 ,从而造成伤残、死亡以及精神痛苦等后果 ,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加害人以财产赔偿之方式赔偿其损害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其主体范围包括赔偿权利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客体范围即人身损害应直接赔偿的财产范围。人身损害赔偿多是金钱赔偿 ,对小额赔偿、非终身赔偿应采用一次性终身赔偿 ,对大额特别是终身赔偿应采用多次 (终身 )赔偿即定期金赔偿。  相似文献   

5.
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6.
刘丹 《行政与法》2012,(3):111-117
2011年我国渤海溢油事故引起社会强烈关注,尤其对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形成挑战。本文着眼于2010年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中的相关赔偿问题,比较美国溢油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分析了渤海溢油事故中涉及的"海洋生态损害"的概念界定、责任主体与索赔主体、赔偿范围、索赔额度及评估标准等法律问题,总结并分析渤海溢油事故对完善我国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启示。  相似文献   

7.
损害赔偿范围确定中的法律政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姜战军 《法学研究》2009,(6):91-105
现实生活中的损害广泛和复杂,而民法只对有限范围内的损害提供救济。法律政策决定着民法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在近代民法,通过过错责任、因果关系、非财产损害不赔偿原则、直接受害人理论以及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等法技术过滤工具,实现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经济自由、行为自由和最低限度地救济受害人的法律政策。随着民法向现代发展中法律政策强调有限制的经济自由、合同风险更加公平的分担以及对人具体关怀下受害人最大限度的救济,各国法通过扩展无过错责任、扩大非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和可请求赔偿主体以及发展法定的一般注意义务来予以回应。我国损害赔偿法应明确其法律政策,并以此为前提确定更加合理的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8.
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受到损害,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形式进行救济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很不明确,司法实践做法不一,理论对此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何完善精神损害赔偿是民法学上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对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原则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依据,对立法、执法和司法也具有指导意义。但我国目前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尚无明确规定,造成执法尺度混乱,影响了司…  相似文献   

9.
《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的保护逐渐重视,它的颁布推动了我国的法制改革,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例如赔偿的范围过于狭窄,致使许多公民、法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后得不到救济,尤其是未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行政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已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行政赔偿范围,在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符合现代法治和时代要求的。  相似文献   

10.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自然资源损害作为环境侵权导致损害的一种,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在世界各国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中,美国模式相对全面和细致。它经历了从普通法到制定法的发展历程,建立了由《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石油污染法》等法律构建的相对完善的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该制度中,有关赔偿主体、赔偿对象、损害评估程序、赔偿范围以及赔偿金的确定等规定科学、合理,非常值得重视和研究。同时,它可以为我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参考或借鉴。  相似文献   

11.
崔文俊 《政法学刊》2010,27(1):93-97
目前为止,行业协会社团处罚的司法救济问题,尚未获致令人满意的答案。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诉讼法的有关原理,行业协会社团处罚案件应当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在我国,行政诉讼法把行业协会社团处罚案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但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此类案件排除在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基于为当事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的考虑,把此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加以解决,不仅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2.
商业贿赂破坏了我国公平的市场经济秩序,治理商业贿赂一直是我国市场建设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于商业贿赂的治理,偏重于行政制裁与刑事制裁,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民事责任的规定极少,而且缺乏操作性,这不仅使商业贿赂的受害者难以得到有效的赔偿,也让商业贿赂这种经济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经济制裁,所以我国应当完善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贿赂民事救济的规定,达到最为有效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13.
派遣劳动者作为劳务派遣关系中的一方主体,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致人损害时我国现有的雇主责任规则难以适用,由此,在未来的侵权责任法中对其雇主责任应规定如下:在外部责任的承担上,派遣单位和要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内部责任承担上,派遣劳动者承担重大过错责任;派遣单位与要派单位有约定的依约定承担,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派遣单位承担选任雇员的过错推定责任、要派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14.
Punitive damages have several functions that are worthy of serious research. For instance, punitive damages could help to compensate victims for moral damages suffered and offer more sufficient ex-ante compensation in cases of wrongful death or bodily injury, thus compensating for the losses suffered by victims more completely; they could punish private wrongs more effectively and provide a means of personal revenge within the law, incidentally deterring and preventing future wrongs; they could be used to correct abuses of power or status by the rich, large corporations, 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y could be used to complement criminal law, etc. In order to fully realize the advantages of this institution in the Chinese society, we should expand its application in China’s tort law and carefully design the scope of its application, including the subjects to which it would be applicable and the amounts that would be allowable. In the short term, the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could be expanded through specific individual legislation, increase of the amounts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damages in individual cases or local legislation. In the long term, a general clause on punitive damages should be established in tort law in China’s future Civil Code, stipulating that “punitive damages can be applied to those who have performed tortious acts that deserve severe moral condemnation, due to the actor’s malicious intent or indifference or disregard for others’ rights.”  相似文献   

15.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巩固 《法学研究》2013,(4):19-34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主体、客体、内容、行使、救济与责任等方面都与物权存在本质差异,其并非处理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以确立特定主体对特定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的民法物权,而是划分国家与个人界限,为“全民”意义上的抽象国家以立法和行政手段“间接干预”资源利用提供合法依据的宪法公权。资源国家所有权与资源物权并非同一层面的事物,二者并不排斥,而是互补并存。国家所有权只是形成资源利用秩序的前提,资源物权才是建立秩序的关键,其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无法从宪法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中推出。没有清楚区分公权与私权、公物与私产是导致国有资源与民众产生“疏离”、偏离公益本质的根源,这一状况应当改变。  相似文献   

16.
环境问题既是中国国内的法律问题,也是国际性的法律问题,需要各国采取协调行动来解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国际合作,是中国在全球生态和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中国目前采取了签订条约、参与国际和区域环境事务等国际合作措施,发展和完善了确认与保护、鼓励和支持、限制与禁止、敦促与制裁等方面的国际环境合作制度。虽然存在发达国家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不到位、贸易壁垒隐藏在国际合作机制中、发达国家和周边国家封中国提出的环境要求过于苛刻等问题,但中国的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国际合作制度的实施,近年来在区域和全球层面仍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相似文献   

17.
李彦生 《时代法学》2010,8(6):65-73
公力救济的严格程序法定限制了私权保护,其所依据的法律的正当性决定了人们对私力救济的选择。法理上,法律本身的局限性,使公力救济无法提供正当的评判依据;法律实践上,实体法提供的评判标准不正当:适用法律不当,赔偿制度及赔偿标准的制定失当、缺乏客观公正的特别证明,致使人们抛弃公力救济。  相似文献   

18.
李康宁 《法学论坛》2012,(1):102-109
比较法考察表明,在土地吸附建筑物的不动产理念下,用益物权以土地为核心而设定,以在建筑物、动产和权利上设立役权、用益权、使用权等立法技术处理为辅助,形成客体范围宽泛的财产用益权利体系。在土地和建筑物各为独立的不动产的理念下,用益物权只在不动产上设定。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取决于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选择与立法技术安排。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定和具体权利之间、具体权利和物权法定原则之间均存在逻辑矛盾和法理冲突。功利性的文义解释掩饰逻辑矛盾,对把握法律真义造成误导。立法机关应当维护不动产概念内涵在物权法体系上的一致性,对用益物权的制度模式重新做出选择,在立法技术上对现行法规定之谬误进行补救。  相似文献   

19.
国外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述评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叶正明 《时代法学》2005,3(1):93-97
药品在发挥诊断、治疗、预防疾病功能的同时必然会伴随不良反应的发生。对于不良反应的后果是否应当救济 ,或在多大范围内救济 ?就这一问题 ,考察了德国、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的判例和立法例 ,尽管上述各国和地区在救济方式或立法模式上有所差异 ,但对于药品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以及疫苗中毒所致人身损害应当救济则是一致的 ,这也是我国在完善或制定相关法律时值得借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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