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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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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静 《比较法研究》2023,(3):102-117
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式实现。考察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诸形式均呈现实质行政主导特征。从应然层面,鉴于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启动和生态环境修复决定内容的形成上,行政机关都应居于主导地位。我国救济方式的顺位和司法救济具体制度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顺位应该如下:首先运用行政命令,其次适用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后采用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应授权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草案。  相似文献   

2.
蔡彦敏 《法学评论》2014,(2):139-145
我国立法已日益重视对环境侵权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救济,但所采用的混合型立法模式也带来一些应予重视的问题。现实中反正两面的典型实例,凸显出对于环境侵权建立行政救济机制以及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本身却又掣肘着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应当抓住《环境保护法》修订之机,在该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因污染环境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以增强公益诉讼制度的可实施性。  相似文献   

3.
围绕着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我国构建了多元主体参与、多种路径并存的制度体系,为公共利益提供全面保障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机制之间应如何衔接的难题。衔接规则的缺失会引发不同机制功能重叠、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权责不明等诸多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制度功效的发挥。因此,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多维衔接机制是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迫切任务。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本质上是行政权能和司法权能的优化配置问题。基于二者的权限划分与功能定位,结合我国实践和域外经验考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衔接安排应当遵循"行政救济优先于司法救济"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制度设计层面,通过明确政府索赔权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执法的优先性;通过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启动的前置条件,确立行政救济的优先性;通过完善具体的诉讼程序规则,确立"先行后民"的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模式。  相似文献   

4.
环境事故频仍的现实,说明我国环境法律保障机制威慑不足。环境损害往往为民事损害所包裹,没有自己特定的救济方式,即为此等现状的一个缩影。民事侵权救济,只能在个别情况下间接起到环境损害修复之效果。行政罚款具有公益性、时效性、先定性、补偿性、专业性等属性,与环境损害救济的客观需要匹配程度比较高。环境损害救济宜采用以罚款为主导的公法路径,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法救济的体系与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寅 《北方法学》2009,3(6):5-13
公法救济法律关系的背景是“公对私”的侵权、“私与公”的争议,涉及的最主要权力领域是行政权。根据现有法律,我国最主要的公法救济途径包括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行政补偿、行政调解和信访六种。这些制度的产生、存在均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并同共和国一起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由于规范这些制度的法律出台时间不一,立法时对其他相关制度的关注不足,导致了不同公法救济途径之间的衔接不够,影响了公法救济体系的系统性和有效性。为此,应从观念和立法两个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论环境权的救济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环境权遭受侵害时,其法律上的救济途径有多种,但归结起来无外乎私法救济和公法救济。对此,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尽一致,本文针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不同做法,对比我国现行环境权的救济制度,提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以期完善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7.
随着绿色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探索行民一体化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成为新的时代命题。相较于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发现当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司法实践明显滞后。通过梳理相关文本规范、实践案例,当下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管辖规则相互冲突、行民责任不相协调和诉前程序冗余等突出困境,不利于环境公益损害的有效救济和纠纷的源头化解。未来可围绕环境公益损害行民一体化救济导向进行制度完善,具体包括重塑管辖规则、界分诉讼请求和简化诉前程序等。  相似文献   

8.
从我国现有的保护邻人居住环境的公法法律规范的缺陷入手,提出行政行为排除居民私法相邻权的救济途径并非妥善。在介绍德国公法相邻权基本制度和"相对双轨制"制度下,设计我国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公法相邻关系制度,并以案例形式说明试图解决民法相邻关系与公法相邻关系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9.
司法实践中,私法处理模式处理因忽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本身的行政性,引发诸多问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兼具公法和私法特性,属于行政合同,基于公私利益平衡的考量,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整体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选择公法救济模式,构建契合此类纠纷特点的司法规则。  相似文献   

10.
我国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私法救济的不足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梓太  王岚 《法学杂志》2012,33(2):56-62
自然资源兼具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私法救济在其他各国法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而我国法律未明确界定自然资源生态损害及其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等,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我国私法应明确自然资源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主体,完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制度,建立社会化的生态损害赔偿机制,重视预防性责任在防范自然资源生态损害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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