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17967篇 |
免费 | 321篇 |
国内免费 | 49篇 |
学科分类
政治法律 | 18337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5篇 |
2023年 | 135篇 |
2022年 | 126篇 |
2021年 | 214篇 |
2020年 | 221篇 |
2019年 | 219篇 |
2018年 | 58篇 |
2017年 | 159篇 |
2016年 | 209篇 |
2015年 | 491篇 |
2014年 | 1025篇 |
2013年 | 1001篇 |
2012年 | 1111篇 |
2011年 | 1208篇 |
2010年 | 1192篇 |
2009年 | 1273篇 |
2008年 | 1508篇 |
2007年 | 1271篇 |
2006年 | 1142篇 |
2005年 | 1005篇 |
2004年 | 1162篇 |
2003年 | 1021篇 |
2002年 | 827篇 |
2001年 | 675篇 |
2000年 | 632篇 |
1999年 | 152篇 |
1998年 | 66篇 |
1997年 | 68篇 |
1996年 | 33篇 |
1995年 | 22篇 |
1994年 | 12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10篇 |
1991年 | 13篇 |
1990年 | 5篇 |
1989年 | 6篇 |
1988年 | 4篇 |
1987年 | 3篇 |
1986年 | 2篇 |
1985年 | 7篇 |
1984年 | 6篇 |
1983年 | 3篇 |
1982年 | 2篇 |
1981年 | 2篇 |
1980年 | 5篇 |
1979年 | 4篇 |
排序方式: 共有1000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4 毫秒
1.
《北方法学》2022,(4):136-147
在程序法中,“承认”是一种包含着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诉讼行为。因为具有“公私夹杂”的法律性质,刑事法中当事人对于权利的处分并不少见,却远没有形成一个规范的机制。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问题时,鲜有涉及“承认”这一行为,而被追诉人的“承认”恰恰是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重要体现。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传统的压制性手段与认罪认罚从宽协同型司法之间的抵牾,应当从保障被追诉人的处分权利出发,对刑事诉讼中的“承认”机制进行规范重构,明确“承认”的对象和内容、对“承认”表示同意的主体以及对“承认”的救济途径。需要明确的是,与民事诉讼不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引入处分原则,需要对其施加严格的限制,在尊重被追诉人处分权利的自由的同时,也要将权利的行使限制于合理的范围内。 相似文献
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66-80
非法经营罪,一直以来都是我国刑法学理论界和刑事司法实践关注的个罪。判断非法经营罪是否符合明确性原则的要求,不仅要从奉罪刑法定原则为圭皋的中国刑事立法本体出发,还应把作为法定犯的非法经营罪特质、相关司法解释、其他国家规定、审判实践等因素纳入考察范围。通过司法数据统计和典型案例分析,发现学界对非法经营罪的批评有失偏颇,至少在司法适用过程中,排除具体审判实践的差异,非法经营罪规范本身并不存在违反明确性原则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处罚法定原则的制度布置偏重于法律效果侧面,对构成要件侧面较为忽视。构成要件法定可分解为违法行为法定和要件要素法定两个维度。在违法行为法定维度,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拥有违法行为的创设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仅能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授权立法或执行性立法补充设定部分违法行为。在要件要素法定维度,应秉持相对法定主义,容许立法设置空白要件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但应提升空白要件的明确性,并构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规则。基于“行为—要素”框架的处罚要件法定原则,具有运行封闭和认知开放的特点,有助于保障行政处罚系统在维持自主运作的前提下动态调适。 相似文献
4.
5.
6.
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而传统理论疏漏了其中的司法内涵,导致税收法定原则出现了作为基本原则却难以直接指导和适用于税收司法的悖论。鉴于税收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亲缘性,发展相对成熟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为完善税收法定原则的内涵构成提供三点启示。同时,结合税收法定原则的固有内容,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化应当在适用范畴上向司法原则扩围,价值层次上向实质正义升华,法定程度上向相对法定适当松动。据此,三路并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司法内涵得以全面、系统的补漏。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内涵的完善将有助于打破税收法定原则司法化的理论困局,助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治图景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8.
9.
《北方法学》2022,(5):53-69
信用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价值,以信用利益为基础生成的信用权本质是一种新兴人格权,系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身信用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客体确定、内容完整,权利构成要素清晰,满足法权化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然因智能算法侵权冲击现行信用法制、信用评级引发数字身份歧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施行等正在给信用权保护带来新挑战,现行立法的附带性保护淡化信用权的独立性,司法的选择性救济难以有效护持信用主体的正当权益。立基于信用权的内在特质与特殊侵权样态,其保护理念与路径亟待更新。具体需在民法典体系下,确立以侵权法保护为中心的私法进路,通过规范信用权的法律构造、明确信用权作为具体的新兴人格权地位,确立其侵权责任构成、明晰其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建立信用信息修复机制来实现对信用权的妥适保护。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