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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性规范直接决定着法律行为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以公司法为视角分析强行性规范的效力,首先理清强行性规范的概念,并指出辨别强行性规范的方法,并论述违反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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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学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内涵研究方面已趋于一致,无多大分歧,但对在我国如何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却各持一端。基于此,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周全之处,廓清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法上的应有之义。同时,通过对域外法治发达国家行政公益制度之考证,并结合我国法治之现状,对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之出路进行探讨,希冀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创设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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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志刚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16(3):23-25,33
公司法上的强行性规范作为国家介入公司组织、行为的依据,其性质是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压服相关公司参与者私人利益的合法性理由;其效益在于市场失灵时政府管理、干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取得有利于社会全体福利最大化的结果;对其界分,笔者试图提出正义标准和效率标准。探讨这些基本理论问题,对于公司法的修订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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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规定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无效的制度,其基本功能就是为公法进入私法建立通道以促使其对私法自治进行必要的规制,从而实现公私法功能上的互补。但是该规范在具体的解释和适用上各国又都进行了限制,突出特点是防止司法实践机械的认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范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必然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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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书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如何识别公司法的规范属性和类型,是一个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必须面对的问题.公司法不仅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调整商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此相适应,公司法配以任意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授权第三人规范、强行性规范和混合性规范.不同的规范类型,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效果也有着相应的差异.其中任意性规范,因其适应公司法的理念和改革趋势,故应成为公司法中的主导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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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对无船承运经营者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然而,这并未解决无船承运业的关键问题,对于无船承运经营者所为的法律行为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中对无船承运经营者所签订的运输合同的效力进行探讨,参考法学理论,结合各方观点,并最终形成作者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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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然而,对于何谓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的问题,实践中人们有不同的认识,因而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诸多不便甚或令人困惑的问题。有鉴于此,本文对违法合同的无效判定及其应用做以浅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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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无论是学者的各家之言,还是法官的种种判词,都值得我们深思。关于违法合同的效力认定,理论界都认为不应该一律认定无效,但实务界(尤其是法官)往往因为没有确实的法律依据不得不认定合同为无效。本文试从比较各国关于该问题的立法例上,道出我国立法的缺陷,以及就如何完善该项立法提出自己的拙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