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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完善应当彰显人权保障的主旋律,并将这一立法目的贯穿始终。基于刑事诉讼活动的特殊力量对比关系,应特别需要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将其作为修法的首要任务。应坚持从诉讼的特有规律和要求进行程序设计,通过诉权对裁判权的有效制约,实现程序的诉讼化,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应关注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保障,在程序设计上体现出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最后,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通过程序性救济及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完善,强化程序刚性,促进程序正义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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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关系问题的争论历久不衰。在刑事法领域,实体正义乃是刑罚的理想实现,程序正义则是使被追诉者的基本权利获得保障。实体正义的实质是一种分配的正义,因而需要对分配者进行制约。程序正义的第一法则是其可参与性,亦即实体正义的实现应当是个人意志参与诉讼的结果。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既对立又统一,两者实现的最高状态是“和谐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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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程序中司法审查机制的构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创新是党的十六大的主旋律。十六大报告不仅在理论上有许多重大的突破和创新 ,在制度上也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改革和创新的设想。为了深入学习十六大精神 ,充分挖掘十六大报告的理论资源 ,推进中国法制创新问题的理论研究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于 2 0 0 3年 4月 12日召开了“十六大与中国法律的制度创新”学术讨论会。讨论会由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本刊主编张文显教授主持。与会的教师、学生结合十六大报告的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 ,从不同学科、角度对中国法制创新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地讨论。下面刊登的八篇短文就是本次讨论会上八位教师发言的整理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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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刑事诉讼中的许多重大问题都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是,《决定》对证人作证这一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却只作了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如何健全、保障证人的诉讼权利,明确其拒不作证的法律责任,促使其依法履行作证义务,以适应控辩式审判方式的要求等;司题都未作具体规定。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继续深入探讨,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立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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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提出证据责任、说服责任和大陆法系的主观证明责任、客观证明责任,严格来说,存在区别不能简单等同。比较而言,前者更利于描述证明责任在诉讼程序中的运作状态。应以英美法系的证明责任分层理论为分析工具,比较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及日本的运行进程,以期对我国的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有所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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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亮点之一,很多方面的规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然而,在新增的本节当中,几个值得进一步明确或完善的问题也是不可忽视的。秘密侦查是技术侦查、卧底侦查、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特殊侦查手段的上位概念,本节以“技术侦查措施”作为标题的合理性有待商榷。秘密侦查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将其纳入刑事诉讼法的轨道之上具有必要性,这也是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增加“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的重大进步意义之一。但本节内容较为粗糙,特别是在具体侦查行为的种类、适用条件、批准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致使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欠佳,本节存在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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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证罪主体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闵春雷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9(2):27-31
伪证罪的主体应为法定的特殊主体,当事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非所有的证人都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共犯在分离程序中受审时,已审结的共犯在后一程序中尽管可处于证人地位,但因共犯罪责关系的特殊性,不宜成为本罪的主体.应完善伪证罪的立法宣誓应成为本罪主体的限定性条件,与此相适应在刑事诉讼法中应确立证人宣誓制度;记录人不宜规定为本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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