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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任务社会化背景下的行政法主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自近代宪政制度建立以来,公法学基本上是按照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理论模型构建的。在这一理论模型中,管制的国家与自治的社会代表着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理解。期间,行政法学的发展大致可分为19世纪自由主义国家和20世纪福利主义国家两个阶段。  相似文献   
2.
行政机构设置法定是法治政府建设应坚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如何划分法定范围是适用这一原则的核心问题。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重要性理论应当成为划定法定范围的正向标准,而功能结构主义则构成反向标准;前者是主要标准,而后者是辅助标准。基于此,应将执法性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与所有行政机构设置的报批程序划入法定范围,将服务性行政机构的设置与所有行政机构的规格升降、名称变更以及部分临时性、试验性机构的设置排除在法定范围之外。  相似文献   
3.
孟伟  杨登峰 《中国工运》2011,(3):F0002-F0002
全国女职工五一巾帼奖表彰大会于2011年2月28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在会见全国五一巾帼奖状、奖章获得者代表时强调,广大女职工要立足本职、建功立业,在实现“十二五”时期目标任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发挥“半边天”作用。  相似文献   
4.
杨登峰 《北方法学》2013,7(1):73-79
近年来,有些地方人民政府在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就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事宜采取了诸多举措,如决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或综合帮扶资金等。这些举措虽可使受害人获得及时、适当甚至高额的赔偿,但同时也会影响我国基本的法律秩序、限制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利、导致社会不公,有时还可能成为地方有些官员平息民怨、为自己开脱政治责任的方式。尽管如此,地方人民政府适当介入重特大事故民事赔偿事宜有其必要,只是应在法制的框架内运作,主要发挥督促、协调和配合三大功能。  相似文献   
5.
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6.
杨登峰 《政府法制》2013,(31):16-17
9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媒体和社会舆论对“以房养老”可行性展开热议。近期一项调查表明,仅三成网民接受“以房养老”,大部分网友对此举持否定或观望态度。  相似文献   
7.
司法独立本质上是法官独立。《行政诉讼法》在确立“法官独立”原则的同时,应该制定相应的程序来保障这一原则的实现。限制审委会的权限在具体的范围内,给合议庭留出独立行使权力的空间;使合议庭组成固定化,案件分配制度化;以投票方式表决,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的审判权等,都是保证法官独立的必要程序条件。  相似文献   
8.
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试点中的选择管辖是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探索创新的一种新型管辖制度,现行《行政诉讼法》尚未规定。这种管辖制度赋予当事人在原管辖法院以及诸集中管辖法院之间选择起诉的权利。因其灵活性,选择管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被告所在地"管辖所带来的地方干预问题,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带来的诉讼成本增加、集中管辖法院案多人少、形成新的利益关系链条、"案结事了"目的难以实现、"行民"衔接不畅等问题,符合《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关于改革试验的授权规定,应当成为将来行政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的优选方案。  相似文献   
9.
行政法定原则及其法定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登峰 《中国法学》2014,(3):91-110
行政法定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相关但不相同。前者是对后者的扩展。法律保留原则主要考虑代议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法定原则则全面考虑"法与行政"之间的关系,是在"法律保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包括"法规、规章保留"在内的"法的保留"。行政法定原则的核心问题是法定范围。自由权的消极性与社会权的积极性可成为界定行政法定范围的宪法依据。概而言之,干涉自由权之外部侵害行为与干预性给付行为、内部侵害行为与特殊给付行为、给相对人增加义务的程序、组织行为应纳入法定范围,其他行政行为应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10.
杨登峰 《法学论坛》2008,23(1):90-93
<土地管理法>第83条授予国家土地管理机关以"制止权":当土地管理机关责令非法建筑人拆除非法建筑而其继续施工时,土地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但是,"制止权"属于行政执行权,采取告诫的方式较为适宜,不可强力为之.如果行政机关不当地行使这种权力,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可以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直至请求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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