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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同时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整作用。契约自由、产权制度、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种制度不是各自独立的,契约自由、产权制度与竞争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在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相互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中,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是由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组成,并规定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民商法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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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地方化又被称为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方利益团体或党政机关的干预下从事司法活动,从而使得司法不能实现应具有的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一种司法异化现象。国际社会已将司法独立作为人权原则和法治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就其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制。受制于中国特殊的历史传统以及现行制度,司法独立并未在我国真正实现,目前还存在较为严重的"司法权地方化"的格局。司法权地方化的存在不但违背司法独立的原则,也不利于我国国家主权和法制的统一,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推动司法改革已经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措施,进一步阐明了司法去地方化的必要性。本文就我国司法权去地方化价值和难点进行了阐释,据此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以实现司法真正独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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