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试论竞争自由应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大支柱的原因
引用本文:曹敏敏.试论竞争自由应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大支柱的原因[J].法制与社会,2014(20).
作者姓名:曹敏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
摘    要: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同时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整作用。契约自由、产权制度、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种制度不是各自独立的,契约自由、产权制度与竞争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在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相互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中,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是由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组成,并规定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民商法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关 键 词:民商法  经济法  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  社会整体利益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