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竞争自由应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大支柱的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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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敏敏.试论竞争自由应作为市场经济第三大支柱的原因[J].法制与社会,20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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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敏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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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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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法、商法、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中,同时又对市场经济起着调整作用。契约自由、产权制度、竞争自由是市场经济制度的三大基本原则,构成市场经济的三大支柱。这三种制度不是各自独立的,契约自由、产权制度与竞争自由之间虽然存在冲突,但在市场经济中相辅相成,相互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中,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主要依靠任意性规范;而经济法是由大量的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组成,并规定对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制裁。一方面,民商法保障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经济法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体现社会公平,推动社会经济的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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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商法 经济法 自由竞争 反垄断法 社会整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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