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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建华  廖浩 《北方法学》2015,(6):118-124
八国联军侵华后,统治阶层意识到以旧有方式延续其统治成为不可能,遂推动例律的修订。此外,西方国家在华享有的领事裁判权,一方面维护了本国国民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使华人了解到文明国家的先进诉讼法制。英美日三国与清政府约定以修律换取其领事裁判权的废除,成为修律的直接动机。沈家本等修律大臣先后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两份草案各有特色,其中《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尤其特别,兼具英美国家的诉讼特点,而《民事诉讼律草案》则具有浓厚的日本民事诉讼法色彩。  相似文献   
2.
诉讼要件是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判断是否认可当事人权利主张时必须具备的事项。诉讼要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各诉讼要件的审理次序、调查方式等问题的重要性。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皆未作规定。可对大陆法系等国的相关立法、实务经验等作比较法之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各诉讼要件的不同功能,即可得出上述问题的妥当回答;而可否不顾诉讼要件是否具备而径行判决以及诉讼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亦可明了。  相似文献   
3.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体现,具有适用针对性、效力间接性、制度附从性的特征,在监督实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强制力、适用混乱等问题,学界对其研究也不足。有必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的适用纳入法定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效力及程序。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在规范层面及实务层面经常被降格为某种“证据”加以运用。自认证据化的程序设定成因在于我国自认的形式、阶段及对象均较为宽泛,导致自认与证据等心证来源混杂。自认证据化并不契合自认制度的理论根据和程序机能。基于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所导出的真实义务、法官心证原则以及虚假自认损害第三人利益之结果,仅能否定少数特定情形下的自认具有刚性拘束力,这也契合辩论主义之意蕴,并能与自认撤销制度相协调。据此,应在限缩自认程序设定的前提下普遍确立自认的刚性拘束力,在此基础上列举否定自认效力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诉讼案件涉及的实体权利义务在诉讼过程中以及裁判生效后,都能够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或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既判力基准时之后,案件的实体权利义务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变化,会导致判决记载的权利义务状况与实际权利义务状况的冲突.指导案例2号吴梅案中“和解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私法行为的性质,“和解协议”的成立并不消灭债之关系的同一性.债务人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又申请强制执行的,我国虽然没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但仍然可以通过回归实体法加以解决,无需类推适用执行和解的规定.同时,我国的执行和解制度本身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要改进.  相似文献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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