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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第二十二条对犯罪预备概念的表述既不明确又不完整,模糊了犯罪预备和犯罪预备行为的界限;对犯罪预备刑罚的设置明显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导致司法实践无所适从的尴尬.犯罪预备是主观和客观的统一,在进一步明确和完善其主观要素的基础上重新界定犯罪预备的概念;审视总则概括规定单一立法模式之利弊,采用总则概括规定与分则特别规定结合之模式,重新构建犯罪预备刑罚条款,探寻完善犯罪预备立法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2.
喻福东 《行政与法》2012,(2):112-116
传统刑法和司法实践将"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由于立法的模糊性和司法人员的认识差异,造成了量刑时空上的不平衡。本文认为,随着"自首"、"立功"和"坦白"的逐步法定化,将"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条件已经具备。它不仅没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依赖于刑罚改造理论和人身危险性理论的理论支撑,还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作为法律基础及外国立法提供的参考和借鉴。因此,应将"积极退赃"和"赔偿损失"升格为法定量刑情节的条件和从宽处罚的具体标准,实现"认罪态度"在量刑情节中法律地位的转变及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存在一定的漏洞,诸如刑事责任形式单一、刑罚适用标准不统一、罚金刑的依据缺乏周延性等,这明显不利于惩治内幕交易犯罪、不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探讨内幕交易的刑事责任立法的完善问题很有必要。  相似文献   
4.
喻福东 《行政与法》2010,(4):107-110
司法人性化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它的正确实施有利于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司法人性化的泛化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提出挑战。司法人性化与司法公正的对立是相对的,二者存在统一的基础。加强人性化的立法、坚守法律的底线、培养司法者的人格素质以及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协调司法人性化与司法公正冲突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5.
证券内幕交易罪概念的重新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内幕交易罪是一种比较普遍而且隐蔽性很强的犯罪活动,刑法第180条对之予以规制。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刑法对内幕交易罪的界定凸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可见,重新界定内幕交易罪的概念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6.
刑罚的流弊引发了西方国家的非刑罚化运动。对于西方国家的非刑罚化运动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国内学者认识不一。目前在我国,非犯罪化是广义的"非刑罚化"的内容之一,狭义的"非刑罚化"应当包括免予刑事处罚单纯宣告有罪、免予刑事处罚予以非刑罚处罚、对犯罪独立适用的保安处分等内容,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保持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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