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5篇
  免费   0篇
政治法律   5篇
  2014年   1篇
  2013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5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根据建设专业领域的特点、鉴定事项对其程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对诉前鉴定和非诉鉴定的定义作了广义的解释;提出司法鉴定人作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在鉴定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的发现,应向庭审法官说明和向申请鉴定当事人释明和披露;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依约原则和取舍原则;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按其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其证明意义,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并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行业的展望提出意见。  相似文献   
2.
建设工程保修阶段的造价鉴定日益增多,司法鉴定人对如何进行建设工程保修阶段造价鉴定,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本文就对建设工程保修阶段造价的鉴定作一些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3.
司法鉴定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的评定,与质量竣工验收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一般不宜做出合格与不合格的鉴定结论。鉴定应针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根据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作出客观的结论: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验算和技术分析,找出质量问题的原因,分清质量责任,提出修补方案,能达到安全和使用功能,还是能正常使用的;对不能继续承载的工程结构,应及时出具鉴定报告,要求业主立即采取措施。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三大类")以及其他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由司法行政部门实行统一的登记和管理,这是《决定》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当前,一些社会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司法审判亟需的有关其他类鉴定事项,如建设工程、司法会计、计算机技术、知识产权、产品质量、机动车辆、海洋事务、文物等司法鉴定尚未纳入统一管理的范围。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部门权力和利益分配纷争、对改革和法规的理解片面、畏难情绪和管理机关不敢作为是主因。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过程中,法院系统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只要对司法鉴定事业发展有利,对维护司法公正有利,就应当扫除狭隘的部门利益观念和封闭的权力归属观念,讲沟通,讲合作,讲公益,建设更加符合中国国情,适应依法治国方略,科学、完备、独立、规范、高效、公正的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5.
随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把各类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纳入到法治的轨道来解决。社会矛盾中面对的各种法律问题、法律关系,不仅数量剧增而且所涉内容日益专业化、复杂化和综合化。本文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具体剖析,论证司法鉴定意见作为我国司法证明的一种科学证据,因其自身的性质和特点,在对社会纠纷和矛盾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审查和判断中具有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往往能对平息化解社会矛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