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解读与行业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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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子义,周柯生.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解读与行业展望[J].中国司法鉴定,2014(6):75-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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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子义 周柯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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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衢州康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事务所,浙江衢州3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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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建设专业领域的特点、鉴定事项对其程序的特殊要求,《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F/Z JD0500001—2014)对诉前鉴定和非诉鉴定的定义作了广义的解释;提出司法鉴定人作为协助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辅助人,在鉴定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的发现,应向庭审法官说明和向申请鉴定当事人释明和披露;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司法鉴定,不应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鉴定意见,而应做出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标准、技术文件的鉴定意见;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遵循依约原则和取舍原则;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司法鉴定意见是鉴定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按其对鉴定结果的确定程度及其证明意义,有确定性意见与推断性意见两类;并对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行业的展望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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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 司法鉴定 程序规范 解读 展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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