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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华燕  李元江 《团结》2011,(1):8-10
参政党党员中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是参政议政的骨干,其履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党派的履职成效和社会形象。如何最大限度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履职功能和带头作用,密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后面简称"代表、委员")与基层支部的联系并将其科学化、  相似文献   
2.
多数决,意指视多数意志为全体意志而要求统一遵行。多数决作为民主的要核,不仅存在于政治领域,也广泛适用于社会生活。基于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划分,社会多数决与政治多数决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社会多数决并不完全复制政治民主的理念与制度,其适用也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度的。多数决以共同体的存在为前提,且该共同体内部应有利益分化,并由此形成可流变的多数与少数。可交付多数议决的一般限于共同体特有的公务事务,排除就个人事务进行多数决,以禁止多数意志替代个人选择;对国家立法已有强制性规范的事项也不得适用社会多数决,且多数决结果不得与强行法规范相抵触。  相似文献   
3.
华燕 《法律科学》2011,(6):23-34
"忠"在初始意义上作为道德要求而存在,鉴于其对共同体的存立、公共职责的履行、契约法理论的补充及情感关系的维系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立法将"忠"写入法律文本,使其由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作为法律义务的"忠",约束着"特殊信任关系"中的法律主体。现代立法并非鼓励对个人的忠诚,也不强求对某特定意识形态或政策目标的服从。在公法上,其强调的是对通过正当程序成为共同体价值目标的普遍认同与一体遵行;在私法上,意在预防受托人滥用委托权限。"忠"之立法规范作用于行为,是可描述及可预测的行为标准。对"忠"之规范的违反,会引发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相对人迟延举证是指相对人在行政诉讼过程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及时提供的证据用以反驳行政主体的决定或是证明自己主张。根据迟延的原因及相对人迟延的主观心态不同,迟延举证可能表现为相对人恶意的证明妨碍或是陈述申辩权的怠于行使,也可能是相对人行使权利客观受阻。应区分迟延举证的不同情形,设置各自相异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仅区分两种情形予以规定,显然有嫌粗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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