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官方网站   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6篇
  免费   0篇
社会科学   16篇
  2023年   1篇
  2021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4年   2篇
  2013年   1篇
  2012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6年   5篇
  2003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长健  江晓华 《理论界》2006,5(3):73-74
扶贫是我国长期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先是从经济法理念的角度,将扶贫与经济法对接,然后指出经济法在解决贫困问题上优于其它部门法。接着说明我国扶贫的现状,分析现有扶贫的不足,最后以经济法为主体,构建扶贫法的框架。  相似文献   
2.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凝聚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共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的重要依托,产业发展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产业扶持的必要性是集体经济产业发展具有双重价值,但其存在实现障碍。产业扶持法治化的机理在于契合集体经济产业发展的法治属性、尊重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规律的法治化表达和顺应集体经济产业发展评价的科学性需要。产业扶持法治路径需从产业扶持法律原则着手,构建产业扶持法律关系主体及权属、产业扶持审查和评价、产业扶持程序、产业扶持救济和责任这四方面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3.
农资消费置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附则部分,是立法者不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整体调整范围满足农民权益特殊保护的技术操作.因为农资消费的生产消费属性及农业生产资料自有规范体系,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正当性需要论证,这一问题往往被理论界和司法界所忽略.以"参照本法执行"的解释论视角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内在正当性;从农资消费赔偿案例研究看,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外部正当性.农资消费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农资消费的主体扩张适用和目的限缩解释的误区.必须明确农资消费主体是农民,而非合作社、企业等农业经济组织;农资消费的目的是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目的是自用或销售不影响农资消费的定性;农资消费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是农民可选择的权利,而对公权机关或农资经营者而言具有义务性.  相似文献   
4.
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与提高农业补贴效率已成为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必要途径。通过利益机制的经济支撑、民主治理的政治支撑、弱者救助的文化支撑和绿色补贴的生态支撑为农业补贴社区化提供环境支持;以主体—行为—责任的逻辑思路,建构农业补贴社区主体法律制度、农业补贴的规制与调控法律制度和农业补贴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5.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柔性干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正由传统食源性危害转变为疾病传染性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所标识的监管型刚性干预方式面临更为复杂的情形,以内生自律为目标的柔性干预方式因其理论依据和现实土壤而成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新选择。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柔性干预的基本理路是:以利益驱动为动机干预起点,以信用控制和组织推动为演进过程,以风险防范为环境保障,以内生自律为干预目标定位。因循柔性干预的基本理路,从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申报制度、信用制度、预警制度、补贴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六方面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柔性干预制度体系,作为破解农产品质量安全难题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6.
食品的最基本功能在于维持生存,安全则是食品的基本属性。食品安全监管既在微观层面保障基本人权,又在宏观层面保证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食品安全监管不力,既有法律资源供给不足、社会经济二元结构等宏观原因,也有个体安全意识差等微观原因,但关键还在于监管组织体系混乱的问题。《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启示,根据这一启示,文章提出了完善监管体制,合理配置监管权力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维护和发展农民权益的主要载体,也是新农村建设的主要依托。组织治理是一个动态、持续的过程,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治理上存在先天不足和后天弥补缺位的问题,在组织治理的路径上,应贯彻对内公平与对外效率的新理念,同时发挥政府服务作用和市场激励作用,治理外部环境优化与内部组织制度创新同步进行,创建利益联结与关系产权协调等机制。  相似文献   
8.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众的安全权和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法律规制不足问题。对此,我们应该改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制度,建构行政、司法和社会的多元监管体制,提高参与群体的法律意识,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  相似文献   
9.
梳理现有中央政策文件和学界争论点,有必要审视和明确“三权分置”下宅基地退出的权利类型。地方实践呈现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退出的演进现实。农户资格权的性质和内容表明农户资格权派生于集体所有权,属于集体成员权下的独立子权利。宅基地退出的权利表达可类型化为单行退出农户资格权、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同时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单一退出农户资格权事关集体成员保障完全丧失,应该建立充分告知、公示的程序规则,建立以当地城镇住房价格为参考的激励性补偿标准。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和保留农户资格权的,应区分永久保留和暂时保留情形,设定暂时保留的条件、期限,暂时保留期间农户资格权补偿应留待真正退出时予以兑现。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户资格权一体退出的,应建立农户资格权重获机制,设定重获农户资格权的积极条件、阻断条件、补偿退回和程序规则。  相似文献   
10.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制度风险及治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是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存在制度风险,具体包括制度生成的非中性和路径依赖风险、制度运行的内部风险和溢出风险、集体建设用地隐性市场的处置风险。因此,必须明确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原则,优化制度变迁路径;健全土地利益机制,保证制度生成中性;设立交易范围、条件、关系、程序法定和交易过程规范的市场交易制度;确立柔性干预、刚性干预和宏观调控三者结合的政府介入制度;建立集体建设用地隐形市场的处置机制,稳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改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23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62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