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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意义] 剖析《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在规制对象、立法目的以及立法原则等方面的各自偏重和相互交叉,探讨推动两部法律协调发展的必要性和可循路径,为档案与数据后续立法提供参考。[方法/过程] 通过文献调研和比较分析,提出《数据安全法》与《档案法》两部法律协调推进过程中面临的问题,通过域外经验借鉴,对两部法律配套下位法的制定提出建议。[结果/结论] 研究发现,两部法律从各自的管理实践出发,在档案与数据保护相关规定、档案与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档案与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的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导致部分数据陷入"灰色地带",数据安全无从保证。文章提出:应明确档案部门在数据治理中的参与;从数据长期保存的连贯性出发建立符合我国实际的数据与档案分级标准;档案部门与数据部门协同建立重要数据跨境流动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完善两部法律中有关个人隐私保护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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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档案资源建设既是新时代社会治理赋予的必然权利,也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表征。界定社会治理视域下公众参与档案资源建设的概念内涵,厘清三者之间的互动关系,归纳总结国内外公众参与档案资源建设的既有模式,对于明确当下公众参与现状和面临的困境并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具有先导意义,进而有效凸显社会治理中的公众角色和档案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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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律应融入整个数据法律体系,其内在逻辑在于“数据”与“档案”的密切关系,即“数据态”是档案的存在形态之一,档案是需要长久保存的数据,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数据需要归档。然而,当前档案法律在数据长期保存中的角色有待明确,数据法律对档案工作造成挤压,档案法律对数据归档的解释力不足,为公共利益的存档与个人数据权益存在矛盾。为此,应该重塑“档案”认知和“归档”思维,构建数据协同治理机制,促进档案法律和数据法律下位法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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