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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体育仲裁院在温哥华冬奥会上设立的特别仲裁机构共仲裁了4起案件,这些案件都涉及到运动员参赛资格问题.在这些案件中,特别仲裁庭对有歧义的参赛资格规则采用的是严格的字面解释原则,对参赛资格决定做出的程序进行了审查,仲裁机构明确了自己无权直接修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参赛资格条款.温哥华冬奥会体育仲裁的实践,为今后奥运会参赛资格纠纷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似文献   
2.
随着体育运动产业化的发展,缤纷复杂的体育争议与日俱增,赛场体育裁判判罚的争议也层出不穷,而裁判判罚的争议与体育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息息相关.运用法理学研究方法,结合体育的特殊性,在现有体育法规则体系下,提出规制赛场体育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原则,即裁判比例原则、均衡竞争原则和正当行为原则.一方面,以具体原则的适用弥补裁判规则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该基本原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CAS“赛场裁判不予审查原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3.
运动员是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其主体属性也贯穿于整个体育法中的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作为主体属性之一的"参赛资格",对其理论研究仍处于体育法理论的空白。通过借鉴各部门法中的"资格",结合体育实践的特殊性分析,笔者认为其权利一方面借鉴私法学主体中"权利获得"的两层次: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借鉴公法学下"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最后,回归于传统法理学视野下讨论新旧"资格说",发现"新资格说"下的权利描述亦能很好地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权利获得"和"权利救济"两方面内涵相契合。  相似文献   
4.
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 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 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 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 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 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 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相似文献   
5.
论两性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发生的塞门亚"性别门事件"引起了全世界对体育领域中两性人权利保护的普遍关注。利用文献资料法、规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实体规则和程序选择的法学理论为起点,深入讨论解决两性人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的可行性,提出对新近《条例》适用的可取与不足之处,并对国际体育仲裁院救济程序的择优选择提出建议。认为:若两性人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满足所规定的前提条件,诉诸于国际体育仲裁院是最择优的选择。对两性人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救济的研究,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国内外体育法前沿课题,也是进一步实现体育领域中公平正义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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