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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杜迪案”的法理思考
引用本文:乔一涓.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杜迪案”的法理思考[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5,30(5):415-419.
作者姓名:乔一涓
作者单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1
基金项目:第57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5M572249);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YBA257)
摘    要: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 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 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 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 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 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 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关 键 词:体育法  参赛资格  杜迪案  体育权利

Juridical Contemplation of the Dutee Case Arbitrated by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Sport
QIAO Yijuan.Juridical Contemplation of the Dutee Case Arbitrated by 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of Sport[J].Journal of Tianjin Institute of Physical Education,2015,30(5):415-419.
Authors:QIAO Yijua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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