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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8 毫秒
1.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根据香港基本法,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关系是互相分离、互相制约和互相配合的关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的分$关系。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属于行政长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于立法会。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但不是立法会的主席,也不兼任立法会议员。行政长官不由立法会选举产生,而是由香港永久性居民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可以自由行使香港基本法规定范…  相似文献   

2.
杨晓楠 《河北法学》2015,33(1):53-62
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改革是香港近年来政制发展探讨的核心问题,其中立法会功能组别的存废问题是各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质疑功能组别的人认为功能组别与"普选"概念不相容。实际上,功能组别与基本法规定的"普选"原则在理论上并不冲突,香港法院和人大常委会对普选的解释中也可以印证这一点。保留功能组别有利于地区政局的稳定,强化行政主导制,有利于香港政制发展。  相似文献   

3.
王书成 《法学家》2012,(1):42-51,176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4.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产生办法改革追求的最终目标,是立法会议员全部由普选产生.从香港政制的历史和现实看,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从香港的实际出发,按照<基本法>规定的循序渐进原则,坚持均衡参与原则,才能实现立法会产生办法政治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5.
我们常说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一切皆需要依法办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政府在内。在法律面前,政府没有法律所不容许的特权。“法律”包含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在现代社会中,成文法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位置,政府、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在很多方面也受成文法的条文规限。成文法是通过立法活动而制定的,立法活动的主体是立法会。   在普通法的原则下,立法权归属于立法机关而非行政机关,这点在《基本法》中充分体现出来。首先,《基本法》第 1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基本法》第 66条更规定,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6.
饶戈平 《中外法学》2008,(3):448-456
<正>香港的政制发展,包括特区行政首长及立法会议员的选举,本来早经基本法明确规定,正在按照香港的实际情况,朝着普选目标循序渐进地进行。现在有一种说法,执意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人权公约)第25条b项说成是香港普选的法律根据,强调必须以该项规定来约束、规范香港的普选,言之凿凿,貌似有理。那么,公约第25条b项到底是否具有在香港适用的法律效力呢?如何看待香港普选同第25条b项的关系呢?事关重大,不可不察。本文试图从国际法层面对这一问题予以阐释和澄清。  相似文献   

7.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8.
法苑拾零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有关香港政制发展问题的决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上午在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会议决定,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2008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会议还决定,在不违反上述前提下,2007年香港特别行政  相似文献   

9.
许昌 《中外法学》1994,(1):65-71
<正>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为在组织上保证上述高度自治权的行使,基本法确立了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及司法机关组织、职权和运作的基本规范。  相似文献   

10.
香港基本法实施中的权力冲突,主要表现为中央与香港围绕基本法解释、立法会立法备案及行政长官选任的冲突。香港基本法是普通法与中国法的混合体,必须稳妥地将香港回归前的自由主义传统安置于占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宪政体系之中,二者间的差异造成香港基本法中权力制约机制的缺陷及基本法实施的冲突。为化解上述冲突,全国人大常委会应通过释法确立终审法院提请解释的基本规则,行政长官应以行政会议为平台,吸纳政党力量,建立政党分权机制,塑造政治主流。  相似文献   

11.
宋小庄 《中国法律》2008,(2):13-14,68-71
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作出解释;当月26日又作出关於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再作出关於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用最近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上的话,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基本法是“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具体化、法律化,为特别行政区制度的运行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作为法律文本体系,基本法由不同规范组合,构成不同的功能体系。当基本法的规范与现实出现冲突时,我们要回归基本法本身,寻求规范依据,并通过对规范的合理解释,建构文本与实践互动的运行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是富有特色的条款,其规范具有综合性、开放性与动态性,勾接不同的价值,在文本体系内设置合理平衡国家主权、安全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范依据。基于基本法的特殊地位,基本法具体条文的形成具有特定的背景与规范内含,需要以宪法解释学的方法加以诠释,为其实施提供规范依据。  相似文献   

13.
《香港基本法》是全国的宪法性法律,是香港特区的根本法。为了落实"一国两制"的精神,《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其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时《香港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授予香港各级法院附条件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由于二者的立场、视角、法律传统和利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因而在立法解释模式和司法解释模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与碰撞。《香港基本法》在解释主体、权限和程序设定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在实践中也引发了宪法危机,因此,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逐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规范彼此间的形式冲突不足以否认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足以结构性取代宪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宪法中关涉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凝聚和承载着"一国"精神的内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适用性。厘定宪法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内容时应秉持"一国"的原则。"占中公投"既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违反宪法。  相似文献   

15.
香港回归祖国,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施行。以“居留权案”为开端,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基本法进行了三次释法活动。每次的释法都会引起内地与香港法律界的巨大争议。内地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巨大差异性是基本法解释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时,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6.
香港与中央的“违宪审查”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欣新 《法学研究》2000,(4):140-151
在香港基本法的设计中 ,中央与香港均拥有基本法解释权及审查权。如果两者不能在权限、管辖、程序及释义方面达成一定的默契 ,就会引发宪制危机。本文在分析两地法治传统和宪制模式的差异以及香港基本法对“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设计后 ,提出中央和香港应本着相互理解和宽容的原则 ,按照中国宪法体制与英美法制传统相结合的思路 ,在基本法所设计的中央与特区分权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协调 ,以避免和化解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17.
梁美芬 《中国法律》2008,(4):30-32,96-99
剩余权力的争议 如果《基本法》被看成是香港的宪法,香港就会在实际上成为联邦的一个州。相应地,不管什么权力和权利在《基本法》中没有被规定(剩余权力)仍然属于香港而不属于中国。因为“剩余权力”这个词的含义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8.
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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