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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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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55年《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三个授权文件将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权力需要监督和制约,这是中外共通的政治规律。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上述授权文件中并没有规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  相似文献   

2.
解释主体和解释方法是宪法解释模式的两大组成要素,解释主体与解释方法之间不同的组成方式构成不同的解释模式。无论是美国的宪法解释模式,还是欧洲大陆国家的宪法解释模式,都是在各自一般法律解释模式的基础上变异与进化而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宪法性法律,其解释模式也应由香港传统法律解释模式在"一国两制"体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经过变异与进化而生成,即其解释模式应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原意主义"。  相似文献   

3.
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基本特征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机制不宜概括为双轨制或二元制,因为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有关解释权的配置关系和逻辑结构,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法院获得的解释权只能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香港法院因授权获得的解释权不能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固有的解释权相提并论,因为两者的权力性质不同、权力关系不同、地位效力不同、解释权的启动不同。把香港基本法解释机制概括为一元双重解释制或一元两极主从解释制较为合适。  相似文献   

4.
宪法解释权只能通过《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是宪法解释权的主导机关。据于现行《宪法》,我国宪法解释权行使方式可分为准立法式与裁决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排他性的享有准立法式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享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合理推断隐含的裁决式宪法解释权必须以是否拥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为前提,国务院、中央军委等一定程度上具有适用宪法的资格,但并不享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相似文献   

5.
本文从一个违宪的司法解释分析了我国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及其在法律解释体系中所处的不同地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长期怠于行使其法律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地作出各种司法解释来应对新情况。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之间的效力冲突,我们应当重新明确规定各个主体如何行使其解释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相似文献   

6.
关于香港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胡锦光 《法学家》2007,(3):21-24
一、香港法院是否具有司法审查权? 香港基本法在香港的法律体系中地位最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据此,一些学者将香港基本法称之为"小宪法".为了保证香港基本法的这一地位,香港基本法中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机制,即香港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通过以后,须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审查认为该法律违反基本法时,将其发回,该法律自发回之日起无效.  相似文献   

7.
(七)关于法律解释法律制定以后,在实施过程中去产生对法律应当如何理解的问题。这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法律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和具体应用解释。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我国,立法解释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195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解释法律问题的决议》,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所调具体应用解释是指执法机关在具体诮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作出的解释。目前,担国法律露问中客…  相似文献   

8.
香港终审法院最近就刚果民主共和国诉美国FG Hemisphere Assoclates LLC公司一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请求。这是香港终审法院第一次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有关规定提请释法.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与法律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处理好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回应终审法院的释法请求,用好、用足解释权,向外界传递出中央政府尊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相似文献   

9.
当下中国宪法司法化的路径与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院适用法律必须解释法律,而解释法律又必须进行合宪解释,合宪解释是目前我国宪法在司法中适用的最好方式,是现行体制下我国宪法司法化的最佳路径。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审理每一起案件适用法律时都应当考虑到宪法,进行合宪解释。每一位法官都是合宪解释的主体,都享有法律解释权和宪法解释权,但这并不否定最高人民法院的最高司法解释权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和宪法的最终解释权。法院通过合宪解释方式间接适用宪法,不必将宪法作为裁判依据而引用,但应当在裁判说理部分引用宪法条款。法院在合宪解释过程中发现法律明显违宪时,应当中止诉讼,逐级上报,由最高人民法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处理。  相似文献   

10.
立法解释的现状及法律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立法解释概述 2004年4月3日,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相关条款的解释草案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香港社会对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解释,是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庄严职责,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很及时的。解释有利于释疑止争,达成共识,确保香港的政治体  相似文献   

11.
特区立法机关应根据基本法制定法律,特区法院审查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否违反基本法的权力被称为"违基审查权"。香港的普通法传统为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提供了法理依据,特区的新法治秩序激活了普通法中法院的司法审查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权的不完整性使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成为必要。司法实践表明,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法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权,对基本法的实施总体上是有利的;损害特区行政主导体制的主要因素并非是法院的违基审查,而是立法会的强势地位。作为植根于普通法传统、已有十多年运行实践的权力,特区法院的违基审查权无须再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确认。当然,基于其在特区法治秩序中的地位,特区法院违基审查权应受到特区外部与内部两方面的制约。  相似文献   

12.
香港回归祖国,体现“一国两制”精神的香港基本法在香港施行。以“居留权案”为开端,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对基本法进行了三次释法活动。每次的释法都会引起内地与香港法律界的巨大争议。内地与香港法律解释制度的巨大差异性是基本法解释权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以此提出协调方法,以保持香港高度自治的同时,维护基本法的权威。  相似文献   

13.
表达自由权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该权利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美国宪法上的表达自由权很强的可比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秉承的表达自由基本理论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司法审查标准等都极为相似;与此同时,在个案处理上,两个法院又结合各自不同的社会背景保持了必要的差异性。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鲜明和稳固的表达自由权的法理。  相似文献   

14.
香港与中央的“违宪审查”协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欣新 《法学研究》2000,(4):140-151
在香港基本法的设计中 ,中央与香港均拥有基本法解释权及审查权。如果两者不能在权限、管辖、程序及释义方面达成一定的默契 ,就会引发宪制危机。本文在分析两地法治传统和宪制模式的差异以及香港基本法对“违宪审查权”的制度设计后 ,提出中央和香港应本着相互理解和宽容的原则 ,按照中国宪法体制与英美法制传统相结合的思路 ,在基本法所设计的中央与特区分权的制度框架内进行协调 ,以避免和化解这种冲突。  相似文献   

15.
Hong Kong law is characterized by a mixture of legal sources and traditions, originating from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based structure in the mid-1800s to the new laws, which were promulgate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20th century. Since Hong Kong’s return in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1997, the development and forms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Laws have been influenced by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f 1982, the Sino-British Joint Declaration of Hong Kong issues of 1984 as well as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1990. The government of China continues to undertake measures, promoting a high degree of autonomy within the Hong Kong as well as its political stability and economic prosperity. All these measures contribute to the promo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unification of China.  相似文献   

16.
在宪法话语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中国第一部实现中央与其组成部分——香港关系法治化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中央与香港各自专有职权、共有职权及双方职权冲突解决机制,使二者关系走上法治化轨道。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的实现,是由香港特殊的历史地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方式及香港法治传统等因素决定的。在二者关系法治化进程中还有一些地方需要追一步完善,例如,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关系、权力冲突协调机制及有关组织机构的性质地位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立的中央与香港关系法治化模式,对整个国家范围内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有重要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17.
王书成 《法学家》2012,(1):42-51,176
香港"郑家纯等诉立法会"案的判决涉及"香港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是否有权传召当事人"这一颇具争议的问题。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立法会调查委员会越权"的主张,在进入司法审查后,法院面对的是如何选择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审查。虽然从文本来看,香港《基本法》并没有明确赋予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以传召当事人的权力,但法院采取合宪性推定方法,认为《基本法》没有禁止立法会通过调查委员会来行使证人传召权,并判决立法会的调查委员会不存在越权情形。这种对立法机关持谦抑姿态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形式文本,在本质上建基于《基本法》架构下国家不同权力间的关系维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性,并且对当下中国宪法方法的建构具有启示意义。当然,香港立法会调查权的行使必须以《基本法》为依据,以香港特殊的行政主导制为基础,这又从另一面体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谦抑。  相似文献   

18.
梁美芬 《中国法律》2008,(4):30-32,96-99
剩余权力的争议 如果《基本法》被看成是香港的宪法,香港就会在实际上成为联邦的一个州。相应地,不管什么权力和权利在《基本法》中没有被规定(剩余权力)仍然属于香港而不属于中国。因为“剩余权力”这个词的含义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9.
宋小庄 《中国法律》2008,(2):13-14,68-71
2004年4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作出解释;当月26日又作出关於2007年行政长官和2008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再作出关於2012年两个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用最近吴邦国委员长的工作报告上的话,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对基本法及其附件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并通过相关决定,对保障基本法正确实施、推进香港民主健康发展、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20.
As China's first law concerning state immunity, the Law on JudicialImmunity from Measures of Constraint for the Property of ForeignCentral Banks of 2005 grants special protection to the propertyof foreign central banks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C),including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SAR) andMacau SAR. Although the Law itself does not reflect the restrictiveimmunity doctrine, the PRC's signature of the 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 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States and ThesisProperty in 2005 might signal a message that the PRC has switchedfrom its traditional absolute immunity stance to accept relativeimmunity in international law. The Law also reiterates the traditionalstance to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in state immunit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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