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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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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与经济法价值之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魏志义 《时代法学》2004,2(3):80-83
本文首先从经济关系层面出发 ,对民法与经济法的互动进行了分析。指出二者价值差异的根源在于经济思想、公平理念和利益观的差异。二者价值体系在总体上具有一致性、谐和性和互补性。同时揭示了他们间的文化与精神的互补、功能的相互矫正及调整对象的交叉。  相似文献   

2.
席晓娟 《河北法学》2008,26(5):117-120
民法与税法作为两个性质截然不同的法律部门,在立法本位、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及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差异。但税收法律关系的公法之债性质,使民法与税法存在诸多联系。在税法立法本位转变为在实现国家公共职能的同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民法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以及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指导税收法律关系,成为公私法融合大趋势下税法领域研究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3.
对4大洲、20个国家和地区的学者提出的33种民法调整对象定义进行研究,可以把它们分为老平行线说、新平行线说和折扇骨说三种主流类型,外加一种杂说类型。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属于老平行线说中的德国式变造,这一定义由于无视公法性的人格法在民法中的存在而显得不足。为此,可以将我国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为:民法确定人、财产并调整人之间的关系,此等人之间的关系包括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  相似文献   

4.
谢惠加 《河北法学》2002,20(6):98-102
民法调整对象作为一个内涵不确定、变动的学理概念 ,本不应直接规定于民事立法之中 ,但在我国由于受到特定的法学知识背景、社会经济现实及哲学思维等影响而被载入《民法通则》。不可否认 ,这个学理概念法律化对我国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科的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然而 ,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 ,其对民法所包含内容的囊括已表现出了困窘 ;同时 ,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来看 ,将调整对象写进民法典亦非通例 ,以期达到法典在形式上的完美和及时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因此 ,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里 ,不宜沿袭现行《民法通则》第 2条关于民法调整对象之规定 ,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变迁。  相似文献   

5.
中国民法调整对象学说史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指民法这一法律部门所要规范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对象问题,一直是民法学界讨论比较热烈的课题,不仅在我国民法学界,在前苏联以及受前苏联影响的其他国家也不例外。民法调整对象之学说在新中国六十余年的发展演变有其历史背景,反映了社会变迁和民法理念的进步。  相似文献   

6.
《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民法学界习惯将民法的渊源与形式混同的背景下,将两者作为两个独立的民法现象加以分析、界定,无论在理论层面上,还是制度层面上,均具有重大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8.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曾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往的研究多从调整对象和价值等诸多角度分析,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一切区别都以财富分配内容为核心。另一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显著区别正是两者密不可分的一个体现。  相似文献   

9.
民法主要是从公法和私法的层面上划分,民法不同于其它的法律,它的产生和发展都有着一定的历史渊源,是各个部门法制定的基础。就民法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不难知道,民法的产生主要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商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富足,剩余价值的产生,生产力的提高,就构成了民法产生的先决条件。民法主要是调解社会关系,并以尊重和保护人的意志为立场的一种法律关系,与合同法有着密切的法律关系,它们相互制约和相辅相成,都是为人们更好的服务,使人们更好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文就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从法律的制定、内容的互补、调整的对象以及相关的方面进行了合理的阐述,有利于促进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使市场经济在法律的运行中更有序的运行。  相似文献   

10.
中国封建社会不仅有民法,而且还有着系统,协调的二元民法法律规范体系。在国家制定法层面,法典、今、格、式、例等不同形式的法律都有着大量的民事法律规范及具体的民法务文;而在习惯法颁域,家法族规、行规业律,契约等曼是丰富了中国封建民法的内容。制定法民法与习惯性民法在中国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并没有太多的矛盾与冲突,整个封建民法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运作一直保持着高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1.
未来民法典的内容和结构模式在根本上取决于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而且也包括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基本私关系。确定民法典的内容时,应当从民法的基本私法属性出发,并遵循逻辑周延的要求,对民法调整对象进行划分归类,从而做到“基而全”。在民法典的结构模式问题上,“现实模式”优于“理想模式”,但相关问题有待澄清;人格权法应当位于分则各编之首,社员权法应当单独成编并位于亲属法之前。  相似文献   

12.
任江 《北方法学》2014,(6):140-149
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3.
孙宪忠 《法律科学》2013,31(3):56-65
“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存在严重问题:其理论上悖谬困窘,无法自圆其说,实践中导致国有资产保护极度乏力.从概念和逻辑上来说,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在内国法上,“国家”与“全民”均不能等同,因而,国家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权不可能同义,抽象的“国家”无法成为民法上具体“物”的所有权主体.基于实践视角观察,在所谓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内还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如分税制体现出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划分、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纠葛,以及“央企”与地方国企的利益争夺等,这表明”统一唯一的国家所有权“事实上并不存在.自民法理论而言,现行国家所有权制度严重违背民法科学原理,其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等民事法律关系五个基本要素均不明确和确定.因此,应尽速废止“童话式的统一唯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代之以符合民法科学原理的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  相似文献   

14.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家强 《法律科学》2002,(6):114-120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15.
私法概念的界定应当从研究市民社会的理论入手,并以家庭、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三者的关系为基础。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是否为国家统治关系,可科学地界定私法。这种界定同时也实现了私法观念的革命,产生了新的私法观。对于今日中国的民法法典化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将未来的民法典建成宏伟大厦,而不是将其弄成"三根棒棒";对于民法的理论研究而言,这种新的私法观有助于丰富现有的民法理论,使其更加充实和丰满。  相似文献   

16.
林娇 《行政与法》2008,(6):124-126
前苏联时期,私法自治这一重要的民法基本原则遭到了根本否定。而前苏联解体后,在新颁布实施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则对这一原则又给予了重新肯定,使其得以实现回归。本文拟对其私法自治原则回归的理论准备、精神内核以及回归后的司法尝试活动进行探讨,以期拓展对俄罗斯民事立法的理论认识。  相似文献   

17.
熊进光  刘红 《行政与法》2013,(9):102-107
金融犯罪案件多涉及民刑交叉问题,采用“先刑后民”原则往往容易忽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及处分权,对民事争议中的私权完全不重视。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过场化”。基于私人财产权优先的学理基础,金融领域民刑交叉案件中的“民商先行”既为了加强对金融民商实体法的运用.更为了缓和金融刑法重刑主义。赋予民间借贷融资中贷款人诉讼选择权。让贷款人在刑事诉讼之前选择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即实行“先民后刑”。对于民间借贷融资中的民刑交叉适用,应当秉持刑法具有的内敛品格,实现从金融违法行为的“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的转变。  相似文献   

18.
姜朋 《北方法学》2015,(6):16-21
历史地看,"法典"与法表、刑鼎等一样,都属于早期成文法的表现形式,且其得名与使用的材质关系密切。近代以来,尤其是二战之后,为了因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变迁,民事单行法或特别法游离于法典之外几乎成为一种趋势。此时继续保留相当程度上被掏空了的法典的民事法律母法的名义,其意义究竟何在,不无疑问。编纂民法典,对于中国的立法机制和法律适用传统都是一种挑战,新的法典与之前既存的民事单行法的关系究竟有何不同,如何协调其与过往前数十年间基于民事单行法所形成的法律运作体系的关系,如何确保后者不因新法的制定而被割裂、舍弃,都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就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代位求偿实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采取定性分析法,提出在中国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下,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是民法中“公平原则”与保险法“补偿愿则”所奥合而成的必然产物,其民事本质为法定的债权转移。在该定性的前提下,对中国现行立法中的相关规定加以解释梳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下的不同进行比较分析,并从民法的角度对该制度加以完善,以求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谢乃煌 《政法学刊》2013,30(3):72-76
当前客家乡村,以五华县平安村为例,民间宗教信仰遗风犹存,其作为习惯法在规范乡村公民言行乃至解决纠纷方面有独特的作用.待之以居高临下的“科学”态度并不妥当,而在国家法框架内尽量作具体的容纳是正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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