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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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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19,(4):56-66
法律人格的取得包含法律对对象的价值判断。现代法上自然人法律人格的赋予可追溯至康德的"人是目的"的价值判断理论,而团体法律人格的取得不在于其具有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而在于其社会价值。当前的人工智能未发展出理性,不可取得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资格,为其拟制一个法律人格对社会问题的解决并无重大意义,赋予其法律人格理由不足。但是人工智能不同于一般的物,鉴于其智能上的"类人"属性,应将其界定为法律客体中的特殊物。在法律规制上应以人的行为为中心,确定以人为本的最高技术发展原则,以产品责任和相关具体侵权责任为责任认定的基础,辅之以责任认定的科技手段和责任分担的保险制度和赔偿基金制度,以满足人工智能科技发展和法律规制的需求。  相似文献   

2.
邹潇 《法制与社会》2010,(12):295-295
法律人格的概念显然来源于法律对于个人的法律规定,或者说历来法律人格都以个人为其本体。自然人法律人格是一种技术上的存在,即法律对人格的规定是一种技术处理,而这种技术处理的初衷在于统治阶级价值观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3.
论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孙效敏 《现代法学》2004,26(4):122-127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导致立法相互矛盾,执法不统一。笔者从理论和实践上论证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仅丧失其经营资格,同时丧失其法人资格,这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性质所决定的;丧失法人资格的企业之债权债务由清算组继受,清算组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不是被清算企业人格的延续;清算组不作为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现代法学》2021,(1):51-60
要探究法人本质论争的实质,就有必要揭示其社会背景,这就是近代以来社会组织的现代化变迁。面对这一历史变迁,萨维尼一方面维护封建团体的特权地位,故主张其具有完全超越于其成员的独立本体和伦理人格;另一方面又认为新兴团体虽然具有独立本体,但并不具备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源于国家的拟制。耶林则将绝对主义观念贯彻到底,彻底解构法人的实体性,完全否认法人的主体地位,因而认为所有法人都没有独立本体,真正的主体是法人的成员或受益人,法人只是一个拟制的法律符号;而基尔克则认为法人不仅具有独立本体,还有伦理人格,其法律人格只是伦理人格在法律上的体现。可见,法人本质的论争不仅是关于法人本质的法律技术之争,也是对于法人人格的哲学和伦理价值之争。  相似文献   

5.
论自然人的法律人格与权利能力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与权利主体、权利能力、人格利益等概念不同,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近代民法对自然人平等自由人格的确认,表现了对人类尊严的尊重,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大进步。因此,在借鉴《德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编撰我国民法典时,应当克服其轻视“人法”的缺隐,明确规定自然人法律人格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6.
对于法律人格,其范畴堪称为最复杂抽象的范畴之一。它是表达人的法律性存在的最基本范畴。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本文对有关法律人格的理论研究分别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为以后深层的分析研究做个铺垫。  相似文献   

7.
现行法律体系下对于人工智能的法律人格规制缺位,造成实践应用缺乏法律价值指引,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与具体规制亟待明晰.人工智能具有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责任义务,人工智能应当具有法律人格.但由于人工智能承担行为能力的后果有限,人工智能适用特殊的法律规范与侵权责任体系安排,其具有的法律人格是有限的法律人格,域外法律对此已有立法借鉴.为调整适应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的规制安排,必须明确人工智能归责原则,通过强制投保责任险、确立以人为本的监管体系、加速《人工智能发展法》立法等体系性安排促进人工智能在可控的范围内发展.  相似文献   

8.
"人格"问题在法学与法律上都是个众说纷纭的概念,由此也引起学界对其意义、范围以及与其它概念相区别的争论。诸如"人格的概念在法律上是否必需?","人格概念是否仅存在于私法制度之中?","人格"的概念是否与"法律主体"、"权利能力"的内涵相同?……等等,都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作为法学、法律上的一个基础概念,人格有其存在的特殊意义,它既在私法上成为法律主体建构的基石,也在公法上为人的平等提供了依据。同时,人格既不等同于法律主体,也不类似于权利能力,而是法学、法律上具有独特内涵的专门范畴。  相似文献   

9.
对于法律人格,其范畴堪称为最复杂抽象的范畴之一。它是表达人的法律性存在的最基本范畴。法律人格在形式上是法律逻辑结构的必然产物,在实质上是法律对人的基本看法的表达。本文对有关法律人格的理论研究分别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为以后深层的分析研究做个铺垫。  相似文献   

10.
在智能技术飞速发展的背景下,智能机器人具有完全独立自主的能力已成为发展趋势,由此所产生的法律问题也必然会对现行法律体系带来碰撞与冲突。加之现行法律体系缺乏对智能机器人法律人格的确认,造成其发展应用中存在法律价值指引缺位、法律地位不明以及与现有责任制度冲突等问题。鉴于智能机器人具有相应独立自主的行为能力,有资格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理应具有法律人格。但限于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难以享有完全的法律人格,因此可对智能机器人享有有限法律人格进行法律确认,并以此为进路探讨有限法律人格建构。  相似文献   

11.
左传卫 《政法学刊》2011,28(1):74-79
作为新型企业组织形态的企业集团是企业结构演变过程的自然产物,它既有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优点,更有掠夺局外股东、滥用从属企业独立人格逃废债务的隐患,对以单个公司为立法原点、以独立人格、有限责任、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公司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对关系企业进行专门规制的德国股份法,直面企业结构变迁的事实,区分合同型康采恩与适格的事实型康采恩,按不同法律原则进行适应性规制,符合我国做大做强企业集团的政策取向,实为将来我国相关立法之典范。  相似文献   

12.
曾思 《政治与法律》2020,(5):116-1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相似文献   

13.
企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勇  宋豫 《现代法学》2006,28(4):54-61
促进就业是当前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形式。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既是企业的道德义务,又是企业的法律义务,它主要体现在企业促进公平就业、促进雇员培训、促进就业稳定和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责任等方面。我国应当加强企业促进就业责任的立法工作,促使企业更好地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相似文献   

14.
论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判断标准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徐洁 《现代法学》2003,25(1):74-77
本文对法人的独立人格及取得条件进行了深入研究,剖析了法人责任能力的基本内涵,指出现行立法和相关理论将法人独立责任能力等同于投资人有限责任,从而使法人概念限于投资人负有限责任的团体,不能正确体现法人独立人格的内涵,并导致法人理论的混乱。因此,应当摒弃现行理论,赋予法人正确的法律定位,以适应市场体制建设的发展需要。  相似文献   

15.
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法哲学基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骁克 《政治与法律》2021,(4):109-121
当下人工智能主体学说面临诸多问题,需从法哲学视角予以审视。就人工智能本体而言,其行为具有自主性,不宜纯粹以客体相待;从他者期望视角观察,人工智能拥有道德责任能力,系道德主体。法律主体理论经历了由自然人有限人格到全面人格,再到自然人、法人综合人格的演化过程,呈现客观化趋势,不唯理性、意志等主观要素论,其为人工智能法律主体提供了栖居空间。在目的论意义上,人工智能能够推动积极向善,助力美好生活,实现显著的经济社会价值,作为法律主体具有合目的性。在当代,传统主体哲学转向,人的哲学危机引发新思考,尤其是人类中心主义的主体-客体范式发生变化,客体主体化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实践显现一种哲学可能性,即主体不限于人,从而强化了人工智能法律主体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何立慧 《河北法学》2008,26(3):105-109
以商法人有限责任之有效性讨论替代传统"法人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的讨论,把有限责任的有效性变换成为"法人设立的实质条件与法人享有有限责任权利之间的关系"和"法人以有限责任为基础,以破产程序永久解除自身债务负担的条件"的问题,从而对传统"法人人格否认理论"或"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所讨论的问题,进行全新角度、更为系统、更逻辑化的解释。  相似文献   

17.
田虎 《政法学刊》2008,25(3):85-89
对于股东直索责任制度不同称谓的语意进行考察不仅是出于法学理论的严密性的要求,更是因为不同的名称显示出了不同国家对于该法律制度本质的认识。德国公司法上的“直索责任”用语是科学的制度称谓。法人人格与腮东有限责任是不同的两项制度,公司人格之获得与股东有限责任之取得在逻辑上存在着明显的理论分野,所谓的“法人人格否认”,实质上指的是股东有限责任无效之宣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并没有其法理基础,难以构成与股东直索责任相应的公司法律上的新型制度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包括单罚制和双罚制,需要依照直索责任原理做出相应的修正,单罚制实质上适用的即是股东直索责任的原理.而双罚制则是传统法人犯罪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朱艺浩 《法学杂志》2020,(3):132-140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使得法学界兴起"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论"。然而,意志只能来源于自然人而非机器,人工智能也无法独立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人工智能无法享有法律人格。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可能会严重冲击现有法律制度,使得其沦为自然人逃避法律制裁的工具,甚至加剧奴役和压迫。面对人工智能技术,需要坚持人类唯一主体地位,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责任承担问题,不得随意拟制法律人格,根据其技术含量采取前期引导、中期约束、后期干预的立法逻辑,理性应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9.
法人与行政主体理论的再探讨——以公法人概念为重点   总被引:10,自引:1,他引:9  
葛云松 《中国法学》2007,36(3):77-99
公法人和私法人的区分是大陆法系对法人的基本分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我国应当重新塑造行政主体理论,特别应当采用公法人概念。在法人一般理论上,则应当修正法人的一般定义,并且在将来的民法典中以更加合理的方式规定公法人问题。国家机关不应当具有法人和行政主体地位,国家才是法人和行政主体。  相似文献   

20.
Many different kinds of professionals work with law, but often they seek to use law for particular governmental or private purposes, they focus on some specific areas or aspects of its creation, interpretation or application, or they study it for its interest judged by criteria that are given by fields of scholarly practice outside it. Is there a special significance for a role exclusively concerned with analysing, protecting and enhancing the general well‐being or worth of law as a practical idea? This article argues that such a role is important. Building on Gustav Radbruch's juristic thought, it asks how that role could be elaborated and how a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 for discharging it might be envisaged. Many professionals concerned with law adopt such a role incidentally or intermittently, but it needs more prominence and clear demarcation. The article suggests that it might be seen as the specialised role of the jurist, treated as a particular kind of legal professional. The term “jurist” would then have not just an honorific connotation. It would indicate a Weberian “pure” type that may approximate some current understandings of “juristic” practice; but it would also identify a normative ideal—something intrinsically valuable. Seen in this way, the jurist is one who assumes a certain unique responsibility for law.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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