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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潇 《法制与社会》2010,(12):295-295
法律人格的概念显然来源于法律对于个人的法律规定,或者说历来法律人格都以个人为其本体。自然人法律人格是一种技术上的存在,即法律对人格的规定是一种技术处理,而这种技术处理的初衷在于统治阶级价值观念的体现。  相似文献   
2.
曹险峰  邹潇 《行政与法》2005,(11):121-123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个人基本权利。它是为弥补具体人格权封闭性缺陷而产生的概念,以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平等和人格尊严为其内容,具有解释功能、补充功能与创造功能。在我国民法典中应明确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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