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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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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犯罪是指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以聚集特定或不特定多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我国《刑法》共用11个条文规定了14个聚众犯罪,其中大多数聚众危害社会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少数是该罪的选择行为要件。聚众犯罪的主要特征有法定性、聚众进行、实施的是复数行为等。从犯罪形态上看,聚众为着手,实施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为既遂。它与煽动犯罪、教唆犯、组织犯、首要分子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与组织犯部分交叉重合。聚众犯罪的一罪数罪标准在于行为个数、数行为之间是否牵连、牵连时定一罪是否能体现罪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2.
在刑法理论界,确定罪数之标准众说纷坛。概括起来有行为说、结果说、法益说、因果关系说、罪过个数说、折衷说、构成要件说等等。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标准是犯罪构成说。即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行为人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危害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具体应参照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的规定。分则条文规定罪名的方式一般采用一条文一罪名,此外还规定了个别排列式罪名(即一个刑法分则条文同时规定了几个罪名,这几个罪之间无内在联系…  相似文献   

3.
刘宪权 《法学研究》2009,(4):122-136
罪数形态作为一罪与数罪中诸种复杂的犯罪形态的总称,其既区别于典型一罪,也区别于典型数罪。罪数形态理论既涉及罪数的判定,也涉及罪数的处罚,罪数形态的体系定位应为兼具犯罪论与刑罚论的二元论。在罪数的判断标准上,应注意将形式上罪数的区分标准与法律评价上罪数的处断标准相区别,形式上罪数的区分标准只能是犯罪构成,法律评价上罪数的处断标准则应考虑罪刑均衡、诉讼效益等原则。犯罪构成的复数性、非典型性与法律后果上的不并罚性是罪数形态的两个基本特征。应以有无刑法规定为标准,将罪数形态分为法定的罪数形态和处理的罪数形态两类。  相似文献   

4.
<正> 一罪与数罪,也就是罪数问题,是犯罪形态之一。一罪与数罪和共同犯罪一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而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发生交织的时侯,其复杂性更是显而易见。本文就共同犯罪中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的一些问题略抒己见,以开拓共同犯罪与一罪数罪研究的广度与深度。一共同实行犯与一罪数罪在共同实行犯的情况下,各实行犯都实行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实行犯的一罪数罪问题具有不同于单独犯罪的特点,现分述如下: (一)共同实行犯与继续犯在刑法理论上,继续犯又  相似文献   

5.
婚姻犯罪自古有之.在西方法制的影响下,我国的近现代刑法中又增加了诸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由于我国刑法关于婚姻犯罪的规定总体上呈现出法条少特点,因此从规定之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一罪还是数罪就争议不断,学说较多。本文在评析主要学说的基础上,以辩证的方法考察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罪数问题和处断方法。  相似文献   

6.
确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这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关系到是否运用数罪并罚的原则去处理的问题。因此是刑法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什么是一罪?什么是数罪?区分一罪和数罪的标准是什么?这在资产阶级刑法理论中观点是很分歧的。有的资产阶级刊法学者强调主观,主张以行为人的犯意为标准:基于一个犯意的为一罪,基于数个犯意的为数罪。有的资产阶级刑法学者强调客观,主张以客观表现的事实为标准:这中间有的主张以犯罪行为为标准,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  相似文献   

7.
一、罪数形态之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同时又具有本条第四项列举的“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使其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是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依刑法的规定也足以成立犯罪。这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呢?对此刑法理论解释  相似文献   

8.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初炳东许海波邢书恒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是刑法中十分重要也是难以把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但是,如果刑法条文明文...  相似文献   

9.
司法解释中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比较原则。在涉烟犯罪的罪数形态认定中,具体个案复杂多样,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区分一罪与数罪,并决定以一罪处理还是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0.
论罪数不典型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一、罪数研究的意义 数罪应并罚,一罪不并罚。这是法制常规。“数罪”(实是或形似)不并罚,是常规之外的特例。作为“数罪”不并罚的基本理由的“罪之并合”便是刑法中罪数问题研究的中心。关于罪的并合,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刑法分则中有规定,如惯犯,而总则没有规定。有些外国刑法总则和分则均有规定。德国刑法典总则第52条(1)规定:“同一犯罪行为触犯数刑法法规,或者数个犯罪行为触犯同一刑法法规的,只判处一个刑罚。”前半句指的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后半句主要指的是连续犯。日本刑法总则第54条规定“想象竟合,牵连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或者犯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时,以其最重之刑处断。”美国《模范刑法典》(1962年公布)总则第1节07条关于“定罪限制”(实为罪之并合)规定了几种情形:(1)一罪被  相似文献   

11.
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小虎 《法学杂志》2006,27(3):29-30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2.
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3.
论结合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结合犯的构成特征,是静态的法律构成特征与动态的实际构成特征的统一。其表现为: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性质各异的具体犯罪;结合之罪统一、独立的构成要件内,必然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数个原罪必须基于一定程度的客观联系,并依刑法明文规定而被结合为一个新罪;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作为犯罪形态与法条形态、一罪与数罪统一体的结合犯,其本质或内在属性为犯罪形态和一罪,其表象或外在特征为法条形态和数罪。基于制约设置结合犯罪的罪刑均衡规律,我国刑法无设置结合犯的必要。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①。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②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③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众所周知 ,结合犯是罪数形态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在我国刑法理论中 ,结合犯历来被作为法定的一罪来看待。长期以来 ,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我国刑法条文中是否存在结合犯(或典型的结合犯)颇有争议。本文就我国新刑法中的结合犯问题略抒己见 ,以期抛砖引玉。一、结合犯的概念、形式及特征(一)结合犯之概念 :通说认为 ,所谓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 ,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 ,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16.
<正>罪数理论是刑法中最为重要、最为疑难的理论问题之一,它所要解决的是犯罪行为被认定为一罪还是数罪以及如何科刑处罚。有关罪数理论,当前最具代表性的是德国刑法竞合理论(Konkurrenzlehre,也称犯罪竞合论)和日本罪数理论。〔1〕中国刑法中的罪数理论与日本较为接近,而与德国刑法竞合理论在形式上有较大差异。〔2〕现行中国刑法罪数理论能够解决司法实务中基本、简单、典型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是,其在罪数  相似文献   

17.
从罪数论到竞合论——一个学术史的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11,33(3):99-112
罪数论是我国刑法学的一个理论单元,它以一罪与数罪的区分以及一罪的特殊类型为主线展开,对于正确适用数罪并罚原则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罪数理论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从日本引进的,学者们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规定进行了研究。随着近年来德国刑法知识更多地传入我国,以竞合论为中心建立理论体系的学术努力得以显现,由此开始了我国从罪数论到竞合论的转变。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我国刑法理论逐渐成长起来。  相似文献   

18.
非对称性刑法立法是指刑法对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作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规定,包括在罪责刑关系上的纵向不对称立法和横向不对称立法。我国《刑法》总则的刑事管辖权、犯罪主体、犯罪停止形态等规定和《刑法》分则在罪与刑、罪与罪的关系上存在大量非对称性立法。过多的非对称性刑法立法对刑法结构和价值产生了较大冲击,为弥补非对称性立法缺陷而进行的刑法解释适用又造成了新的法律冲突。刑法立法应当坚持相对对称原则,只有当刑法规则要素和刑法规则适用条件发生了明显改变时才能进行非对称的差异性立法。《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通过修正非对称性刑法规定,有助于实现国有单位人员与非国有单位人员渎职行为的对称性入罪、促进贿赂犯罪法定刑的对称。  相似文献   

19.
杜国强 《法商研究》2005,22(5):82-86
因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徇私枉法并分别构成犯罪的,在罪数形态上既非牵连犯,也非想像竞合犯和实质的数罪,而是属于具有交叉重合关系的法条竞合,对之应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徇私”、“徇情”规定为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既不符合刑法理论,也不利于预防和惩治这种犯罪,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20.
在司法实践中分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原则界限,才能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一小撮阶级敌人和那些严重侵害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要区分一罪与数罪,就必须分析研究那些形似犯罪,实为一罪或实为数罪,做为一罪处理的各种情况,以免错误地用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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