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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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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论新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初炳东许海波邢书恒一罪与数罪的区分,是刑法中十分重要也是难以把握的问题。从理论上讲,我国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为标准,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但是,如果刑法条文明文...  相似文献   

2.
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也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相同的罪名(即同种的数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涉及刑法23个条文,规定了33种罪名。如果以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来划分,可以将渎职罪分为两类:一类是滥用职权罪,一类是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罪因玩忽职守行为侵害的对象不同又细划为9个具体罪名。由于每个罪名的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相同,所以本文将玩忽职守这一类罪作为一个整体加以分析论述。  相似文献   

4.
一、关于罪数的判定讨论连续犯与同种数罪必须先从罪数开始。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区分罪数,也就是区分一罪与数罪①。正确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关于区分罪数的标准,有“行为说”、“法益说”、“犯意说”、“构成要件说”、“个别化说”(主张不同的罪数种类采取不同的区分标准)。②我国刑法采“犯罪构成标准说”,犯罪构成乃是犯罪之成立,因而以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实际上是把决定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所有因素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因素。③适用这一标准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如何判断行为符合数个…  相似文献   

5.
<正> 所谓并列式罪名,是指二个以上不同种的罪名并列规定在刑法分则的一个条文中,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罪的行为,就可以独立构成犯罪。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几种罪名之间,有它内在的联系,也就是此罪与彼罪之间,存在上下连贯的关系。例如刑法第122条并列规定了伪造货币罪、贩运伪造的货币罪。第二,几种罪名之间,不存在内在的相互联系,在这类并列式罪名条款中,规定的数个罪名彼此之间甚至其基本特征也根本不同,立法时为了简化条文,硬把它们捏在一个条文里。例如刑法第157条规定的二个并列式  相似文献   

6.
刘艳红 《法学家》2000,(4):35-42
罪名辨定,又称罪名个数的确定,是指对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是否独立一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的辨别厘定。罪名辨定理论的核心是罪名辨定标准的确立,没有一定的罪名辨定标准,罪名个数无法厘清,进一步就会影响到罪名名称的确定。所以,我们应该对罪名辨定设立一些可供遵循的、较为客观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研究的事实表明,罪名辨定标准...  相似文献   

7.
正我国刑法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和处置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然而其中并没有直接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正犯的单独罪名,例如恐怖活动中的杀人放火、绑架爆炸等行为,主要适用刑法第114条、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普通罪名,如前所述,恐怖主义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具有  相似文献   

8.
论有关罪名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1986,(4)
在刑法分则中,对各种犯罪行为的特征,都用最简炼的文字加以概括和表述出来,并赋予每个犯罪行为以一个名称,这就是罪名。但是在具体运用中,有时会对罪名产生不尽一致的认识。这里,就有关罪名制订和使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看法。一、怎样正确分析刑法条文所含的罪数刑法分则中,除少数说明性或补充性条文外,每一条文都分别包含了一个或数个犯罪行为,这就是这一条文所含的罪数。要正确制订罪名,就首先要正确分析并确定罪数,这是因为罪数与罪名数必须是等同的。有几个罪数,就应该有几个罪名。我国一部  相似文献   

9.
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之数额标准的确立方法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的问题,它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即用来区别犯罪同其他违法行为、违纪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的尺度。要确认某一具体危害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必须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这一理论去分析刑法分则规定的各个具体罪的构成要件,才能获得解决。 我国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在规定各种具体犯罪构成时,对于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相对说作了比较详细的描述,这样便于司法人员能够根据法定罪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从而正确解决定罪量刑问题…  相似文献   

10.
现实生活中,犯罪现象是错综复杂、形形色色的,除了由个体实施即单独犯外,还可以由多人共同故意实施,即刑法上之共同犯罪。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实行犯;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基础上,由总则加以补充规定的为非实行犯。由于非实行犯并没有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因此非实行犯在处断时有其特殊性。而在结果加重犯或情节加重犯的共同犯罪中,由于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是复杂形式的一罪,因此对于非实行犯的处断更为特殊。  相似文献   

11.
谈谈伤害罪     
伤害罪是一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犯罪构成比较复杂,有时难以区分这一罪与其它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第134条和第135条,根据伤害行为对人体的侵害程度及其主观罪过的不同,把伤害区分为四种,即故意轻伤罪;故意重伤罪;故意伤害致死罪;过失重伤罪。并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刑。这  相似文献   

12.
罪过,即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罪过的形式有两种:故意和过失。在现代刑法中,它是犯罪构成中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不允许惩罚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思想犯,也不允许惩罚在主观上不具备故意或过失罪过  相似文献   

13.
所谓叙明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超出罪名的概括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约有60%的罪刑式法条规定有叙明罪状.这些叙明罪状均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再有选择性地描述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38条、143条、159条和第136条所规定的罪状.上述四个刑法分则条文采取了“刑事禁令+罪状+法定刑”的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14.
也论新刑法第397条的罪名与罪过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新刑法颁布之后,关于刑法分则第397条的罪名和罪过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同时,“两高”司法解释对该条罪名的规定也不统一,因此有必要对此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关于罪名,本文在评析不同意见的基础之上,结合刑法中的罪数理论、法条竞合的立法方式等进行了分析,指出该条只规定了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两个罪名。关于罪过,文章从刑法中的罪过理论、立法意图等方面加以分析,主张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  相似文献   

15.
论一罪的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何谓一罪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可谓是一个大难题了。本文对传统的犯罪构成标准说提出了质疑 ,指出犯罪构成的一罪标准论不但自身的标准难予贯穿于我国刑法的始终 ,而且其标准的本身很难具有标准的作用。文章通过司法解释对罪名的规定 ,对一罪作了重新的界定。指出罪名与罪状、罪名与犯罪构成存在着复杂的多重关系 ,对一罪的认定既离不开对罪状的分析 ,更离不开司法解释的罪名规定。最后 ,文章对我国刑法理论几种传统一罪的形态作了分析 ,指出某些所谓的一罪形态 ,只不过某些学者们杜撰和臆想的。学者们再也不能沉醉于“以其昏昏 ,使人昭昭”的状态而不自拔。  相似文献   

16.
论吸收犯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作者认为,吸收犯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其中一个犯罪吸收另一个犯罪而成为实质上的一罪。它的基本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犯罪之间而不是犯罪行为与违法状态之间的吸收。(2)必须是罪的吸收而不是犯罪构成内部行为之间的吸收。(3)必须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之间存在着罪的吸收关系。吸收关系的根据在于两个犯罪行为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上存在着可以吸收和被吸收的特性,即一罪为他罪构成要件之目的的具体准备或者当然实现。作者主张为我国刑法学界所普遍承认的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等吸收关系应予摒弃。  相似文献   

17.
侯国云 《法学研究》1990,(1):33-35,66
众所周知,现代各国刑法普遍以处罚故意为原则,处罚过失为例外.因此,在刑事立法上,凡故意犯罪不需标明罪过形式,凡过失犯罪则必须标明过失.未标明罪过形式的条文,自然是指故意犯罪,过失行为概不受处罚.这既是"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刑事立法的一个基本技巧.因此,凡在刑法总则中确立了"过失行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一原则的,在刑法分则中规定的过失犯罪都无一例外地使用了"过失"一词.  相似文献   

18.
刑法分则条文的罪刑结构,是指分则条文中的犯罪行为与所对应的法定刑之间的组合和排列。分则条文是罪与刑的统一体,采取什么样的方式编排罪与刑的对应关系,不仅反映立法者对犯罪行为的评定,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部门处刑的公正和平衡,因此,为各国刑法所重视。在现时,有必要对我国刑法分则的罪刑结构加以研究,以便于完善,调整立法对司法在处刑权上的制约关系,减少实际处刑的过大差异。一、关于分则条文罪刑结构的基本形式,即条文中罪与刑的基本对应形式。在这方面,国外刑法比较统一,多采用一罪一条文,单独对应一个法定刑的结构。我国刑法大多数条文也采用一罪一个法  相似文献   

19.
一、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的质疑笔者认为,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不可取,理由如下。首先,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法律标准,那么,没有完全齐备犯罪构成的行为怎么能构成犯罪呢?这不免自相矛盾。通说在给犯罪构成下定义时,都是说"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而未遂犯、中止犯都是成立犯罪的,为什么在讨论未遂犯时,偷换犯罪构成概念呢?再如,有的刑法教科书将危害结果分为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进而指出:"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根据我国刑法典总则第15条以及刑法典分则条文的有关规定,过失犯均以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根据间接故意的基本特征,间接故意犯罪的成立也要求发生特定的危害结果。就过失犯罪和  相似文献   

20.
论危害环境罪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危害环境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污染、破坏环境,造成环境、人民的生命与健康或公私财物重大损害的行为。这样表述,主要是考虑到危害环境罪对环境、人民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物造成的重大损害这一结果与危害公共安全罪所造成的结果有着比较相近的地方,既能与刑法保持一致,又能区别于其他犯罪。下面,笔者拟从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及与刑法有关条文的区别二个方面来分析探讨危害环境罪这一新课题。一、危害环境罪的犯罪构成1.犯罪客体因危害《环境保护法》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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